言詞辯論

言詞辯論是審判程序中的一環,在調查證據之後,法院在這個程序會依序讓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就事實與法律分別陳述意見,還有相互辯論[1]。言詞辯論的目的是為了要讓案件的事實更加明朗。

註腳

  1.   刑事訴訟法第289條:「
    I 調查證據完畢後,應命依下列次序就事實及法律分別辯論之:
    一、檢察官。
    二、被告。
    三、辯護人。
    II 前項辯論後,應命依同一次序,就科刑範圍辯論之。於科刑辯論前,並應予到場之告訴人、被害人或其家屬或其他依法得陳述意見之人就科刑範圍表示意見之機會。
    III 已依前二項辯論者,得再為辯論,審判長亦得命再行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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