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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

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前項出資,得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或以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代之。金錢以外之出資,應估定價額為其出資額。未經估定者,以他合夥人之平均出資額視為其出資額[1]

註腳

  1.   民法第667條:「
    I 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
    II 前項出資,得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或以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代之。
    III 金錢以外之出資,應估定價額為其出資額。未經估定者,以他合夥人之平均出資額視為其出資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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