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為名詞於 王琮儀(認證法律人) 2020-06-17 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回到最新版本

合夥

合夥是一種共同經營的契約[1],意思是有兩人以上一起出資共同經營事業,可以以營利為目的(例如開餐廳、書店),也可能是非營利的合夥(例如經營會計師事務所)。
跟公司不同的是,以營利為目的的合夥,應該適用商業登記法進行登記[2]。而合夥的主要經營、決議等事務是依據契約或民法規定,而非公司章程。

延伸閱讀:林詩梅(2019),《企業組織型態簡介(一)我一個人創業,應該設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哪種組織比較合適?》。

註腳

  1.   民法第667條:「
    I 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
    II 前項出資,得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或以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代之。
    III 金錢以外之出資,應估定價額為其出資額。未經估定者,以他合夥人之平均出資額視為其出資額。」
  2.   商業登記法第3條:「本法所稱商業,指以營利為目的,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之事業。」
    商業登記法第4條:「商業除第五條規定外,非經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登記,不得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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