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長

家長是家中管理家務的人[1]
除了管理家務以外,家長還有扶養家屬的義務,也有受家屬扶養的權利[2];另外如果有正當理由,有權命令家屬離家[3]

家長由親屬團體推選,如果沒有推選的話,就以家中輩分最大年紀最高的人擔任,如果這位尊長者無法或不願意管理家務的話,就由他指定一位家屬代理[4]

註腳

  1.   民法第1123條第1項:「家置家長。」
    民法第1125條:「家務由家長管理。但家長得以家務之一部,委託家屬處理。」
  2.   民法第1114條第4款:「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民法第1115條第1項第3、5款:「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三、家長。……
    五、家屬。」
    民法第1116條第1項第3款:「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不足扶養其全體時,依左列順序,定其受扶養之人:……
    三、家屬。……
    五、家長。」
  3.   民法第1128條:「家長對於已成年之家屬,得令其由家分離。但以有正當理由時為限。」
  4.   民法第1124條:「家長由親屬團體中推定之;無推定時,以家中之最尊輩者為之;尊輩同者,以年長者為之;最尊或最長者不能或不願管理家務時,由其指定家屬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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