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屬

民法的家屬有2種[1]
1. 家長以外,在家中的親屬都是家屬。
2. 雖然不是親屬,但是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居住在同一家的人,也視為家屬。

家屬有受家長扶養的權利,也有扶養家長的義務[2];另外,成年的家屬也可以請求從家中分離[3]

註腳

  1.   民法第1123條第2、3項:「
    II 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
    III 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2.   民法第1114條第4款:「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民法第1115條第1項第3、5款:「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三、家長。……
    五、家屬。」
    民法第1116條第1項第3款:「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不足扶養其全體時,依左列順序,定其受扶養之人:……
    三、家屬。……
    五、家長。」
  3.   民法第1127條:「家屬已成年者,得請求由家分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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