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

指依據「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經過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許可,經營以下業務,以及其他經金管會許可的附隨及衍生業務的公司[1]

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
收受儲值款項。
辦理國內外小額匯兌。
辦理與上列3項有關的買賣外國貨幣,以及大陸地區、香港、澳門發行的貨幣。

註腳

  1.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3條第1項第1款:「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一、電子支付機構:指依本條例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業務之機構。」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
    電子支付機構經營之業務項目,由主管機關依下列所定範圍分別許可:
    一、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
    二、收受儲值款項。
    三、辦理國內外小額匯兌。
    四、辦理與前三款業務有關之買賣外國貨幣及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以下合稱外幣)。
    電子支付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得經營之附隨及衍生業務項目如下:
    一、提供特約機構收付訊息整合傳遞。
    二、提供特約機構端末設備共用。
    三、提供使用者間及使用者與特約機構間訊息傳遞。
    四、提供電子發票系統及相關加值服務。
    五、提供商品(服務)禮券或票券價金保管及協助發行、販售、核銷相關服務。
    六、提供紅利積點整合及折抵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服務。
    七、提供儲值卡儲存區塊或應用程式供他人運用。
    八、提供前項與第一款至第七款業務有關之資訊系統及設備之規劃、建置、維運或顧問服務。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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