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立法院三讀通過的稱為「法律」;如果有必要,立法者會藉法律授權行政機關,針對執行細節做更具體的規範,按行政程序法第150條[1]規定,而果規範的對象與效力範圍是行政機關以外的多數人,所訂出來的具體規範就稱為「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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