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為名詞於 Yt(認證法律人) 2018-10-24 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回到最新版本

法規命令

經過立法院三讀通過的稱為「法律」;如果有必要,立法者會藉法律授權行政機關,針對執行細節做更具體的規範,按行政程序法第150條[1]規定,而果規範的對象與效力範圍是行政機關以外的多數人,所訂出來的具體規範就稱為「法規命令」。

 

註腳

  1.   行政程序法第150條第1項:「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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