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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穎性
通用
必須從未向大眾公開過,而且在先前曾經
申請
過的專利中也沒有相關專利被註冊過
[1]
。
註腳
專利法第22條
第1項:「可供產業上利用之發明,無下列情事之一,得依本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
一、申請前已見於刊物者。
二、申請前已公開實施者。
三、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者。」
專利法第120條
:「第二十二條……於新型專利準用之。」
專利法第122條
第1項:「可供產業上利用之設計,無下列情事之一,得依本法申請取得設計專利:
一、申請前有相同或近似之設計,已見於刊物者。
二、申請前有相同或近似之設計,已公開實施者。
三、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者。」
貢獻者:
黃蓮瑛
認證法律人
李宜庭
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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