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擔行為

圖1 負擔行為||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負擔行為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以發生權利義務關係為內容,而不直接使權利產生得喪變更的法律行為,就是負擔行為,又稱為債權行為[1]

例如買賣一輛腳踏車,雙方合意訂立買賣契約,此時產生權利和義務,出賣人有交付腳踏車並移轉所有權給買受人的義務,買受人則須受領腳踏車並交付價金。雙方各別擁有可以請求受領價金、受領標的物且取得權的權利,而訂定買賣契約就是負擔行為。

註腳

  1.   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2859號民事判決:「『處分行為』係指直接使權利移轉、變更、增加負擔及消滅之行為而言, 故一般『負擔行為』 (債權行為) 不包括在內,從而買賣非屬處分行為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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