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發生權利義務關係為內容,而不直接使權利產生得喪變更的法律行為,就是負擔行為,又稱為債權行為[1]。
例如買賣一輛腳踏車,雙方合意訂立買賣契約,此時產生權利和義務,出賣人有交付腳踏車並移轉所有權給買受人的義務,買受人則須受領腳踏車並交付價金。雙方各別擁有可以請求受領價金、受領標的物且取得權的權利,而訂定買賣契約就是負擔行為。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