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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磁記錄

根據刑法第10條第6項[1]的定義,電磁記錄是指用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腦處理之紀錄。

 

註腳

  1.   刑法第10條第6項:「稱電磁紀錄者,謂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腦處理之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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