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法第66條[1]第1項規定:「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民法第67條[2]規定:「稱動產者,為前條所稱不動產以外之物。」,可知所謂動產,是不動產的相對概念。也就是說除了土地及建立在土地上的建築物或與土地相連、不易移動之物外,均為動產。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