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為名詞於 劉立耕(認證法律人) 2019-07-04 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回到最新版本

動產

依民法第66條[1]第1項規定:「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民法第67條[2]規定:「稱動產者,為前條所稱不動產以外之物。」,可知所謂動產,是不動產的相對概念。也就是說除了土地及建立在土地上的建築物或與土地相連、不易移動之物外,均為動產。

註腳

  1.   民法第66條:「
    I 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
    II 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
  2.   民法第67條:「稱動產者,為前條所稱不動產以外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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