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議

刑事案件審判中,被告檢察官、辯護律師對於交互詰問的過程,認為對證人(或鑑定人)的提問或是回答有不妥、違反法律的地方,可以當庭表示異議[1],請審判長審酌[2]

註腳

  1.   刑事訴訟法第167條之1:「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就證人、鑑定人之詰問及回答,得以違背法令或不當為由,聲明異議。」
  2.   刑事訴訟法第167條之2第2項:「審判長對於前項異議,應立即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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