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為名詞於 黃郁真(認證法律人) 2019-07-23 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回到最新版本

侵權行為

他人不法侵害自己權利的行為,若符合民法第184條[1]則稱為侵權行為。

註腳

  1.   民法第184條:「
    I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II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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