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條[1] :指
一、使兒童及少年為性交易。
二、使兒童及少年的性交易使人觀賞;拍攝、製作以兒童及少年之性交易為內容之錄像、照片、圖畫、電子檔案等物品。
三、使兒童或少年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等行為。
註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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