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為名詞於 王育章(認證法律人) 2019-07-30 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回到最新版本

性剝削

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條[1] :指

一、使兒童及少年為性交易。

二、使兒童及少年的性交易使人觀賞;拍攝、製作以兒童及少年之性交易為內容之錄像、照片、圖畫、電子檔案等物品。

三、使兒童或少年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等行為。

 

註腳

  1.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2 條:「
    I 本條例所稱兒童或少年性剝削,係指下列行為之一:
    一、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二、利用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
    三、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
    四、使兒童或少年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等行為。
    II 本條例所稱被害人,係指遭受性剝削或疑似遭受性剝削之兒童或少年。」
支持我們,打造屬於眾人的法律百科 支持我們,打造屬於眾人的法律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