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條[1] :指(1)使兒童及少年為性交易。(2)使兒童及少年的性交易使人觀賞;拍攝、製作以兒童及少年之性交易為內容之錄像、照片、圖畫、電子檔案等物品。(3)使兒童或少年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等行為。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