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所為的陳述,一般是指被告承認自己有犯罪行為的陳述。
自白是刑事訴訟證據方法之一,但自白要成為合法的證據,前提是該自白要具有任意性;在外力壓迫下所作出的自白,因為不具任意性,因此不得作為證據[1]。
此外,還要具備真實性,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明定須與事實相符,方得為證據。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