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的是犯罪的結果不會因為犯罪行為一結束就達成,而是會持續進行。
例如刑法第302條的妨礙自由罪[1],只要妨礙自由的情況未解除,犯罪就會一直繼續下去;此外,刑法第306條的侵入住居罪[2]也是一樣的道理,只要侵入他人住宅而未離去,犯罪狀態也會一直繼續下去。
這類型的犯罪特徵,就是犯罪既遂與犯罪終了的時間點並不相同。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