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為名詞於 林意紋(認證法律人) 2019-09-04 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回到最新版本

不當得利

無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導致他人受到損害者而言[1]

 

註腳

  1.   民法第179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55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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