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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一篇文章我們提到,刑法第283條的聚眾鬥毆罪只適用於重傷或死亡的情形。接下來我們將繼續介紹有關聚眾鬥毆罪的法律適用。圖1「聚眾鬥毆罪」適用在誰身上?資料來源:黃博聖/繪圖:Yen一、處罰對象為「在場助勢」之人(見圖1)刑法第283條要處罰的對象是「在場助勢之人」,但其實在2019年5月10日修正前的條文內容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之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下手實施傷害者,仍依傷害各條之規定處斷。」可知修法前的處罰對象另外還包含「下手實施傷害」的人。至於為何在修法後刪除「下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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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醫療委任代理人可以為意願人做什麼?資料來源:紀岳良/繪圖:Yen一、擔任意願人的醫療委任代理人有下列三項限制(見圖1)(一)具備完全行為能力必須成年,且未被法院做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的人。(二)排除特定身份,避免利害衝突因意願人(即案例的A)死亡而獲有利益的人,例如案例中A指定死亡後可以獲得遺產的人,以及接受A大體或器官捐贈的人都不得擔任醫療委任代理人;但如果本身就是意願人的繼承人,像是案例中A的子女,就可以不受此規定之限制,還是可以成為意願人的醫療委任代理人。(三)簽訂書面委任契約,不得口頭約定意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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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外就醫的規定(一)法律要件受刑人在因受傷或罹患疾病的情況,但於監獄送到醫療機構或病監內,仍然無法治療的話,可報請監督機關,也就是法務部,許可保外就醫。(二)保外就醫的履行事項監督機關許可受刑人保外就醫時,監獄可報請檢察官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限制出境出海。還可以要求受刑人遵守一些事項,如果受刑人違反的話,法務部可以廢止保外就醫的許可。(三)保外就醫期間之計算保外就醫期間,不算入刑期。二、A如何救濟(一)法務部不核准A出席簽書會,有無理由?針對保外就醫期間,監督機關可以要求受刑人履行哪些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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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師眼中的性侵案件被害人在本人執業的經驗中,不乏有委託人是性侵害案件告訴人(也就是被害人)的案件,而這種案件的告訴人(被害人,以下均以「告訴人」一詞指稱被害人)其實都會擔心,倘若提告,會不會再與加害人見到面?自己的個人資料會不會洩漏?對方會不會再對自己不利?當然這些問題實務上都有相對應的規範可以參考,而且有關機關也多能落實法令的規定,然而這種案件的被害人通常心理已經遭受極大的創傷,所以在消弭恐懼與重建信心的過程,都會相當漫長。二、司法程序已經有保障性侵案件被害人(一)這種案件在實務審理上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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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各界對善終權的強烈需求下,病人自主權利法在在2016年1月6日公布後的第3年,也就是2019年1月6日開始施行。截至2019年3月,總共有88家醫院成為預立醫療照護諮商機構,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dvancecareplanning,ACP),而至2023年12月29日,已有43,271位民眾立下「預立醫療決定」(advancedecision,AD)。由於善終涉及人的生命,為了慎重起見,病人自主權利法對確認病人的真正意願、確保病人善終,設計了一套制度。認識病人自主權利法這套制度裡的專門用語、需要經過哪些人參與、經過什麼樣的流程,有助於理解這個主題。關於善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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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篇多次提到「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以及「預立醫療決定」,病人自主權利法關於善終,就以這兩個程序為重心。一、預立醫療照護諮商預立醫療照護諮商,指的是意願人與醫療服務提供者、親屬或其他相關人的溝通過程,溝通內容包括:當病人處於特定的臨床條件、意識昏迷或是沒有辦法清楚表達自己意願的時候,(一)應該怎麼對病人提供適當照護方式,(二)病人有權利接受或拒絕:要不要接受各種維持生命治療延長病人生命的必要醫療措施,還有要不要接受透過導管或其他侵入性措施來餵養食物與水分的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也就是說,諮商團隊有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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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刑人申請假釋的要件與程序(一)假釋要件假釋,必須是受徒刑執行的受刑人才能申請。原則上,受刑人遭處無期徒刑而執行超過25年;或者遭處有期徒刑,而且執行超過刑期的1/2;又或者是遭處有期徒刑的累犯,執行超過刑期的2/3,而且有具體悔改的表現(法律用語叫作「悛悔實據」),就可由監獄報請法務部為假釋。(二)申請假釋程序如果受刑人符合假釋要件,就可以向監獄申請假釋,並由監獄的假釋委員會根據受刑人的紀錄與資料來審查,決議通過後,報請法務部核准。二、A可以主張的救濟管道(一)向法務部提起復審受刑人A如果對於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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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律師的執業過程中,經常被氣急敗壞的當事人問起:「他講的都不對,我可以告他偽證罪嗎?」只是在法律上,偽證罪不是ㄧ句「說不對」就能夠成立,還需要符合偽證罪的法定條件。(見圖1)圖1怎麼樣會成立偽證罪?資料來源:簡珣/繪圖:Yen一、偽證罪的行為人是證人、鑑定人及通譯刑法第168條規定,偽證罪的行為人必須是證人、鑑定人及通譯;反之,如不具備上開特定身份,縱使所述不正確,也不會涉犯偽證罪。(例如:如果作偽證的是「被告」,就不會成立偽證罪)。另外,被告雖然對於自己的案件不是證人,但被告替同案的共同被告作證時,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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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證人的業務範圍公證人的業務範圍是針對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辦理公證,或認證公文書或私文書的真實性。(一)公證1.法律行為的公證所謂法律行為是指當事人表達出意思,而在私法上發生法律效果的行為,例如各式契約。其中,常見的公證業務有針對租賃契約、消費借貸契約、宿舍借用契約、承攬契約、買賣契約、離婚協議書、合夥契約、遺產分割協議及遺囑等,由當事人請求公證人依法作成公證書,證明契約作成。2.私權事實的公證私權的事實,則是指因人民的行為舉止,導致發生與私法上權利義務有關的事實。其中,常見的公證業務有針對保險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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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想善終,你可能需要預立「醫療決定」依據病人自主權利法第9及14條規定,人們依法定條件完成預立醫療決定的手續,就可以在特定如末期病人、植物人等臨床狀態下,避免急救或延命醫療而自然的邁向生命終點,尊嚴的死去,詳細規定如下說明:(見圖1)圖1預立醫療決定的方式資料來源:紀岳良/繪圖:Yen(一)經醫療照護諮商並認證案例中的A,必須協同二親等內之親屬,如爸媽、兒女或祖父母一同至配合衛福部辦理醫療照護諮商的醫療院所,聽取醫護人員說明預立醫療決定相關效果,讓A及其親屬瞭解在例如病危、不可逆的昏迷、植物人、極重度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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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為能力怎麼判斷?依民法第12條及第13條,可以將我國行為能力的規定整理成下表1。不過要特別注意的是,雖然現行民法規定年滿20歲才是成年,但立法院已修正通過自2023年1月1日起,年滿18歲即為成年,所以本文以下都以18歲即成年來說明:表1我國行為能力針對年齡的規定資料來源:楊舒婷/繪圖:Yen(一)A男是「無行為能力人」案例一跟案例二中,A男僅有5歲,屬於無行為能力人,因此A男依民法第75條規定,不能自己做出有效的意思表示,只能依民法第76條規定由法定代理人代替A男做出或接受意思表示。也就是說,不論A男是想要買糖果或是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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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在審理拋棄繼承的案件,原本只要「形式上審查」。但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為聲請拋棄繼承,法院必須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證據依照民法第1087條規定,因為拋棄繼承屬於「處分」行為,所以對於未成年人繼承權之拋棄,必須由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行使允許權。然而本文案例的拋棄繼承是未成年人的「單獨行為」,只有在「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利益」情況下,法定代理人才可以行使其允許權。否則,法定代理人即使允許,在法律上也是無效。進一步解釋,因為拋棄繼承屬於非訟事件性質,法院只要「形式上審查」即可,不需要做實體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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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目的:補充法定成年監護制度的不足成年監護制度,是指當一個成年人因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不能與他人溝通或不瞭解他人表達的意思,已經喪失意思能力時,透過聲請人向法院聲請的程序。法院會為這位喪失意思能力的成年人選定一個或多個監護人,擔任他的法定代理人,這就是所謂的法定監護制度。過去只有法定監護制度,所以法院只能從受監護人的配偶、四親等內的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的其他親屬,以及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的人之中選任監護人。但在實務上,這樣的法定監護制度,有時卻淪為繼承人爭產的工具,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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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誣告罪的常見QA資料來源:喬正一/繪圖:Yen一、告訴人必須要「虛捏事實」(見圖1)刑法上的誣告罪,必須是要意圖讓他人受到刑事或懲戒處分,而虛構事實,向負責刑事或懲戒處分的公務員申告。而誣告之告訴人(就是犯罪行為人)必須要故意且虛捏事實,才能成立誣告罪。(一)「虛捏事實」的意義所謂「虛捏事實」,是指虛構無中生有的事實。例如案例中,A與B是在你情我願的情況下合意發生性關係,但B卻提告說A是在違反他的意願下對他性侵,則B的告訴內容就是無中生有。(二)虛捏部分事實,也算是虛捏事實如果提告的時候,虛構了部分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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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如何當個結婚證人?資料來源:黃蓮瑛、林立群/繪圖:Yen一、為什麼需要結婚證人?──婚姻成立的要件(見圖1)過去民法長期採用儀式婚的制度,但因為儀式婚不以登記為必要,無法預防重婚來保障善意第三人,而且也欠缺明確的認定標準,就婚姻是否成立容易產生爭執,因此,從2008年5月23日起,我國結婚全面改採「登記婚」的制度。也就是必須由雙方當事人以書面向戶政機關登記結婚,婚姻關係才會正式成立生效。否則,就算完成了結婚儀式,並且生兒育女,在法律上雙方仍然沒有有效的婚姻關係。而依據民法規定,要向戶政機關完成結婚登記,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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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正後,增訂了「恐怖情人條款」就本人承辦有關保護令的案件中,不乏有已成為前男女朋友仍舊需要聲請的案例,也就是坊間所稱「恐怖情人」的典型。依照現行法,這種類型的保護令,在法律已經有明文規定可以聲請了。它是在最近才增修的新規定(即2015年1月23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其中增列「親密關係」規定,將「16歲以上且未同居,而且有親密關係的暴力被害人」納入保護範圍,這項俗稱是「恐怖情人條款」的規定,已經於2016年2月4日正式上路了,可以保障更多的被害人。當然這樣的增定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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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系列的第一篇文章中,提到公司的消滅分成清算與破產兩種途徑。相較於清算,破產對多數人來說是相對熟悉的詞彙,然而,法律上的破產跟大家想的可能不完全是同一回事。本文希望透過一些簡要概念的釐清,傳達基本但相對正確的知識,讓大家一起思考如何使公司走完這最後一哩路。(見圖1)圖1公司破產的聲請、進行、終結資料來源:廖家儀/繪圖:Yen一、不是公司沒錢了就等於破產:破產三要件多數人聽到「公司破產」直覺想到的是「公司沒錢了」,而這也是最常見的誤解。透過本系列前一篇我們已經知道,當資產大於負債時,公司應選擇以清算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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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監所中的金錢及物品保管制度目的服刑中的受刑人,多數的基本權利其實如同一般國民,依然受到憲法的保障,包含對金錢與物品的「財產權」。但畢竟監所與外界社會不同,在監服刑期間,監所當局除了教化受刑人、使他們改過向善之外,囚情穩定也很重要,如果受刑人在監所能任意使用金錢與物品,難免會影響環境衛生與生活秩序,也可能因此而產生欺凌事件或不當交易。因此,監獄行刑法針對監所中金錢跟物品的保管與使用方式訂定基本規範,讓受刑人在服刑生活中,可以在合乎法規的情況下保管使用財物、或讓親友送入財物。二、監所會如何管理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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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當文創遇上法律:從匠人到企業》之精選書摘,原標題為〈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執行長……,這些職位有何不同?〉,說明一間公司可能會有哪些成員、扮演什麼樣的角色,來維持公司的營運。文/劉承慶律師公司的成員除了有股東外,還需要經營團隊負責進行公司的營運。經營團隊的成員有些兼具有股東身分,但也可能有不少成員是股東以外的人員。公司經營團隊的職銜,不外乎董事長、董事、總經理、執行長等名義,有時還會冒出個監察人來,這些職位到底有什麼意義?安排上有沒有要注意的地方?創新創業者應該要有一定程度的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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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新聞上常報導,涉嫌貪污、內線交易、毒品等刑事案件的一些共犯,在認罪且轉作污點證人後,獲得緩刑或不起訴處分。也因為事件多為媒體所關注的焦點,相信不少讀者們對於污點證人一詞應該不陌生,但是法律上究竟是如何規範污點證人的呢?有興趣的您請繼續看下去吧。其實污點證人並非正式的法律用語,正確來說,指的是證人保護法第14條的相關規定。這個條文總共將污點證人區分成三種類型,分別有不同的要件,同時也具有不同的法律效果。二、證人保護法簡介要了解污點證人,首先要先談談證人保護法主要是針對哪些犯罪作規範。根據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