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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搜索、扣押的注意事項資料來源:紀澄杰/繪圖:Yen一、搜索可以搜多細?(見圖1)搜索是一種干預人民隱私權的強制處分,我國刑事訴訟法採相對法官保留原則,原則上要先由法院發搜索票,票上載明搜索的對象與範圍,此時可以搜多細,就依照搜索票的記載判斷。而在例外不用搜索票的無令狀搜索情況下,則根據搜索目的不同,而有不同的界線。二、有令狀搜索的範圍在有搜索票的情況下,搜索票上應記載應搜索的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的物品,以及應加搜索的處所、身體、物件或電磁紀錄;也就是要找什麼東西(搜索對象)以及哪裡是可以找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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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刑法?刑法是國家用來處置犯罪者的依據。在遙遠的古代,人們之間的恩怨、紛爭往往是私人自行解決,但正所謂冤冤相報何時了,如果紛爭都是私人自行解決,那問題反而可能越演越烈。因此,為了和平解決紛爭並給予犯罪者應有的處罰,國家將「刑罰權」收歸國有,只有國家才有權力對人民施與刑罰,同時也禁止人民動用私刑。至於哪些行為是刑法所要處罰的呢?簡單來說就是會侵害到他人「法益」的行為,所以刑法不只可以用來處置犯罪者,還有保護我們每個人的法益不被侵害的作用。二、刑法的目的是什麼?刑法的目的其實很多元,大致來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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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懷疑配偶外遇,但是沒有證據,我可以在他房間裝監視器嗎?可以在他房間放錄音筆嗎?可以翻拍他手機的聊天紀錄嗎?」常會有當事人問要怎麼蒐集配偶外遇的證據,擔心會不會後續反被對方提告。另外也有一些當事人,雖然沒有與配偶進行訴訟,但是懷疑配偶外遇,且心理上相當在意,而想要有個答案。因此,以下整理了一些常見的違法蒐證手段,讓各位讀者在採取任何動作之前,能先初步評估法律上的風險。(見圖1)圖1五種法院認證的違法蒐集外遇證據手段資料來源:郭靜儒/繪圖:Yen一、在配偶的車輛上裝設GPS定位追蹤器【案例】A、B為夫妻,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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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留分是什麼(一)特留分的意思與目的所謂的特留分是指,繼承開始時,遺產中應保留給繼承人的一部分,該部分是繼承人的應繼分乘上一定比例計算而來,可以說是最低限度的法定應繼分。遺囑自由處分主義雖然應予維持,但為了避免遺囑人生前將其財產大量贈與他人,又或是在遺囑中大量遺贈與他人,導致其繼承人反而需仰賴其他親屬的扶養,或是接受國家或社會的救濟,因此民法以特留分的制度,來限制遺囑人的遺囑自由處分權。(二)繼承人的特留分1.直系血親卑親屬及配偶(見圖1)被繼承人A與其配偶B育有三子C、D、E,而當A死亡後,其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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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場所性騷擾的各種情形一般而言,發生在工作場所的性騷擾事件情況很多,如果以對象來說,通常有雇主性騷擾受僱者,或是發生在員工相互間,或是顧客性騷擾員工,但也有可能是員工性騷擾顧客的情形。至於以性別來說,絕大部分還是男性性騷擾女性,但也有女性性騷擾男性的情形。由於現在各類性別在職場互動情形越來越頻繁,因此,發生在男性性騷擾男性,或是女性性騷擾女性這種「同性性騷擾」的情形,也是有可能的。至於對所謂對「性別上少數者」,諸如同志們的騷擾,如果與性或性別有關,則也有可能會構成性騷擾。甚至某些與性沒有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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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證據認定犯罪事實,乃證據裁判原則。在刑事程序中,追求真實的一方要想將犯人繩之以法,需要用盡各種手段蒐證,並期待這些證據都能拿來證明被告有罪。但是否可以為達目的不擇手段呢?違法取得的證據,站在保障被告應受合法刑事訴訟程序的角度,已侵害被告的權利,這樣的證據,有沒有作為證據的「資格」,在刑事程序中是否該排除或是被法官採納成為證據,就是「證據能力」有無的問題。取證過程有瑕疵時,依照是否必須一定排除,認為沒有作為證據的資格,或者有權衡的空間,可以分為相對與絕對排除:(見圖1)圖1違法取得的證據可以拿來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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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勞工辭職應該提前通知雇主,不可擅離職位,除非符合勞動基準法的例外條件,才不須提前通知。一、勞工辭職原則上應提前通知(見圖1)圖1勞工想離職怎麼辦?資料來源:雷皓明、張學昌/繪圖:Yen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5條,在不定期契約中,勞工終止契約(辭職)準用雇主終止契約的提前通知規定,也就是說雇主與勞工雙方要終止關係都應該事先向對方通知。如果勞工不提前通知,雇主可能依照民法第184條向勞工請求賠償因未提前通知所遭受的損害。根據勞工的年資不同,要遵守不同的期限對雇主提前通知:(見圖2)圖2勞工離職要提前多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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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監護宣告、輔助宣告目的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的用意,在於保障當事人不會因為判斷、表達能力下降,而做出有害於自己的行為。當成年人因為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影響獨立判斷或表達的能力,親人、家屬就可以替這些人聲請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由法院選任監護人、輔助人來代替並且協助當事人處理法律事務,保護他們不會因為欠缺判斷能力而做出不理性的法律行為或是被詐欺受害。至於當事人的判斷表達能力是否喪失、下降,需要由聲請的人向法院提出證明(例如證人、醫療證明、心智評量表等),由法官決定是否需要作出監護或輔助宣告。圖1監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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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幾年,房屋租賃糾紛屢屢躍上新聞版面,例如房客不但不按時交租,還遺留一屋子物品後就不見蹤影。遇到這種情況,房東一般第一個念頭應該是「房屋是我的,既然他沒交租,我就找鎖匠來開門換鎖,並請搬家公司把房客的東西全部清走」。但是草率地換鎖,卻可能讓房東吃上官司。實務上,有發生房東因為與房客間的租賃糾紛,在租約未經終止或終止後,未經房客同意下就換鎖或以備份鑰匙自行或交給第三人進入租屋處,因而遭法院判刑確定的例子。相信讀到這裡,很多人心裡會覺得不公平,明明是房客有錯在先,房東為什麼還被判刑,所以本文想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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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員工加班可以選擇加班費或補休?資料來源:葛百鈴/繪圖:Yen一、勞工有加班之事實,雇主依法應給付加班費。不過勞動職場實務上常見勞雇雙方約定以補休方式替代加班費給付,然而(一)勞雇雙方可否於「加班事實發生前」即約定補休?(二)補休期限應如何約定?以及(三)補休期限屆期時,勞工未補休完之時數應如何處理?勞委會早期解釋令認為,因勞動基準法對於加班如何換補休並未有明文規定,故應由勞雇雙方協商。二、但2018年3月1日生效施行之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1已規定:雇主(一)依第32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使勞工平常工作日加班,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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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包租、代管新政策?在高房價的時代,「以租代買」的風氣盛行,造成租屋需求旺盛;但另一方面,隨著人口結構老化,高齡房東對房屋管理能力下降,可能導致出租房屋意願降低、閒置房屋增加的現象;因此,為了讓閒置房屋更有效利用,並降低租屋糾紛,在2018年6月27日施行的「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明文制定了「包租業」及「代管業」制度,提供為房東處理出租住宅房屋事務的新選擇,並提供協助雙方解決租屋糾紛機制、保障雙方權益。二、包租代管業又是什麼?(見圖1)圖1租賃住宅包租、代管對房東、房客的好處?資料來源: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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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父母能怎麼管理未成年子女的財產?資料來源:王劭農/繪圖:Yen一、未成年子女所有的財產(見圖1)(一)特有財產依民法第1087條,未成年子女因為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方式取得的財產就是特有財產,常見的特有財產包含繼承取得的房地產、長輩贈與的房地產、現金、手機或玩具、農曆春節的紅包等。(二)非特有財產(一般財產)如果是未成年子女有付出自身勞力獲得薪資等有償取得的財產,因為不是無償取得,就不屬於民法第1087條規定的特有財產。依照法務部函釋,非特有財產子女自己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限,但如果未成年人要管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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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將簡易說明2個部分:一是大法官解釋和憲法法庭判決是什麼,二是一般人要如何查詢大法官解釋和憲法法庭判決。一、大法官解釋和憲法判決是什麼?我國司法院大法官(下稱大法官)依據憲法第78條、第171條第2項,與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規定,有解釋憲法的權限,藉由審查法律及命令等是否違憲的方式,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大法官如何具體行使釋憲權、審查違憲呢?過去是依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做成大法官解釋,直到2019年1月4日公布將大審法改為憲法訴訟法,並在2022年1月4日施行。修法是因為過去以會議形式的大法官解釋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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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庭看護工和幫傭不一樣嗎?工作範圍界定為何?常見的許可外工作有哪些樣態?(見圖1)圖1家庭看護/幫傭的工作範圍?資料來源:黃姿華/繪圖:Yen法律規定,外籍家庭看護工的法定工作內容是,在家庭從事身心障礙者或病患的日常生活照顧相關事務工作,因為被照顧人生活無法自理,舉凡為被照顧人煮飯、洗衣、清潔環境等,皆為家庭看護的合法工作範圍。而外籍家庭幫傭的工作內容則是,在私人家庭從事房舍清理、食物烹調、家庭成員起居照料或其他與家事服務有關工作。家庭看護工與家庭幫傭兩者,屬於不同的工作類型。案例中,A屬於家庭看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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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一篇文章《離婚時,夫妻財產如何分配?》所述,在法定財產制下,離婚時財產較少的一方可以向財產較多的一方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要求分配雙方婚後取得財產價值差額一半的金錢。要提醒讀者注意的是:這裏可以列入分配計算的財產,限夫妻雙方在婚後取得的「婚後財產」(而且要排除無償取得的財產或精神賠償金),婚前財產當然不列入分配範圍。(見圖1)圖1離婚時,哪些財產要拿出來分配?資料來源:王如玄/繪圖:Yen一、原則:有財產價值的都要拿出來分配「婚後財產」扣除婚姻存續期間夫妻各自所負債務後,如果還有剩餘,無論種類是房子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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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集介紹了「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以下簡稱黨產條例)出生以前,關於黨產問題的歷史軌跡。而黨產條例在民進黨首次全面執政後的數月內就火速三讀通過,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黨產會)隨即掛牌上工、開始清理不當黨產,引起國民黨陣營劇烈反彈。也進一步引發爭議,而由大法官做出司法院釋字第793號解釋,對黨產條例有違憲疑慮的部分做出說明。但究竟黨產條例裡面寫了什麼?黨產會又是什麼樣的組織?可以做哪些事情呢?以下簡單介紹:一、黨產條例規定了什麼呢?(見圖1)圖1黨產條例是什麼?資料來源:宋易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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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情侶或已分手情侶可以聲請保護令嗎?(保護令的保護範圍為何?)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條之1的第1項及第2項規定可以得知,只要是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或前伴侶),即可準用家庭暴力防治法相關規定,受到家庭暴力防治法的保護。本案中,A與B為前男女朋友關係,具有以情感為基礎發展的社會互動關係,而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條之1第1項所定「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就可以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聲請保護令。二、保護令的功能?首先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目的在於防治家庭暴力行為與保護被害人權益,因此法院依法核發保護令,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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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證人的業務範圍公證人的業務範圍是針對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辦理公證,或認證公文書或私文書的真實性。(一)公證1.法律行為的公證所謂法律行為是指當事人表達出意思,而在私法上發生法律效果的行為,例如各式契約。其中,常見的公證業務有針對租賃契約、消費借貸契約、宿舍借用契約、承攬契約、買賣契約、離婚協議書、合夥契約、遺產分割協議及遺囑等,由當事人請求公證人依法作成公證書,證明契約作成。2.私權事實的公證私權的事實,則是指因人民的行為舉止,導致發生與私法上權利義務有關的事實。其中,常見的公證業務有針對保險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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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資料」的範圍隨著科技發展及人權意識興起,人們也越來越重視個資保護,而所謂的「個資」外洩,當中的個資到底指什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列舉了十幾種資料,認為個人資料包含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分證字號、護照號碼、特徵等,只要可以識別出是特定個人的資料,都包括在內。二、一般人利用個人資料,原則上必須符合當初蒐集的特定目的,並且在必要範圍內;除非例外符合一定的情形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本文,非公務機關應在「蒐集的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法條的非公務機關,是指「不是」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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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東會的召集,依照公司法第171條的規定,原則上是由董事會召集,但股東可以自行召集股東會嗎?答案是可以的,在公司法第173條第1項與第2項、第4項與2018年新增訂的公司法第173條之1,都有規定股東在符合一定的條件下可以自行召集股東會。以下本文將分別介紹股東符合哪些條件時,可以自行召集股東會。二、少數股東召集股東會公司法第173條第1項與第2項、第4項都有少數股東符合一定條件時可以自行召集股東會的規定,但適用的情況並不相同:(一)公司法第173條第1項與第2項公司法第173條第1項規定,繼續持有公司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