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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得IP位址及個人資料的法律依據(一)法律定義1.通聯紀錄一般俗稱的「通聯紀錄」,在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以下簡稱通保法)的用語為「通信紀錄」,指的是電信使用人使用電信服務後,電信系統所產生的發送方、接收方的電信號碼、通信時間、使用長度、位址、服務型態、信箱或位置資訊等紀錄。而案例中的IP位址,就屬於通保法所規定的通聯紀錄。2.通訊使用者資料是指使用電信服務的人,其姓名或名稱、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地址、電信號碼及申請各項電信服務所填列的資料。(二)取得通聯紀錄與通訊使用者資料的要件(見圖1)圖1什麼是通聯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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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選任未成年人特別代理人的法規依據(一)民法第1086條規定:「I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II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依本條第1項規定,父母為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而本條第2項項中的「利益相反」,依據法院實務見解,最典型的案例就是父母與未成年人同時繼承及分割遺產。(二)民事訴訟法第51條「I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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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臺灣實行安樂死是犯罪先說結論,目前在臺灣實行安樂死是違法行為。以最典型的癌末這類飽受病痛的臨終病人為例,當醫師依病患請託注射過量的「戊巴比妥鈉(或稱硫噴妥鈉,SodiumPentobarbital)」,或主動提供讓病患自行使用等行為,自殺者以外的協助者會涉及刑法第275條「加工自殺罪」,當然也會牽涉到民事賠償責任及違反職業倫理規範;如果對無意識病患終止生命,因為結束生命的決定不是病患自己做成的,這不但不是協助自殺的加工自殺罪,而是更嚴重的殺人罪。二、什麼是安樂死?要討論安樂死能否合法之前,必須先理解安樂死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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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否透過告訴開啟刑事訴訟程序——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在刑法分則所規定的某些犯罪,立法者基於刑事政策的考量,會在刑法分則各章的最後一條規定哪一條是告訴乃論,必須有人提出告訴,才可以請求開啟訴訟程序,這稱為告訴乃論之罪,如普通傷害罪、公然侮辱罪或誹謗罪等。而如果不需要先有人提出告訴就可以開啟訴訟程序,就稱為非告訴乃論之罪。圖2什麼是告訴?誰可以提出告訴?資料來源:吳景欽/繪圖:Yen二、刑事訴訟程序上的告訴(見圖2)(一)告訴告訴,只要表示「想起訴、追究」的意思為就可以,不需要明確說出是何項罪名。(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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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當離婚證人要做哪些事?資料來源:劉嘉宏/繪圖:Yen一、協議離婚,需要至少2位證人在書面上簽名並且向戶政事務所登記(見圖1)我國民法規定離婚方式有兩種,第一種是裁判離婚,也就是由法院依法審理,然後作成是否准予離婚的裁判;第二種則是協議離婚(又稱兩願離婚或合意離婚)。依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由此可知,協議離婚除了夫妻雙方要有離婚的意思外,更需要有2位以上的離婚證人簽名,並且離婚雙方當事人再一起親自向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二、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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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單身還要證明?什麼是單身證明書?資料來源:張學昌/繪圖:Yen一、什麼是單身證明書?(見圖1)單身證明書,在實務上是指由當事人陳述其單身、不具婚姻關係事實的一種聲明宣誓書,內容大致上為「當事人仍未結婚、至今單身」或「當事人已離婚、配偶已去世,現仍單身」等。雖然大家口頭上(本篇文章也是)都俗稱單身證明書,但在法院的正式名稱則是「單身宣誓書」喔!二、單身證明書該如何辦理?欲申請單身證明書,可自行擬定證明書內容,或至我國司法院網站公告處下載「單身宣誓及無血緣關係聲明書」範例書狀,完成單身的事實陳述與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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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商標過期沒有延展,別人可以拿去註冊或使用嗎?資料來源:李琬鈴/繪圖:Yen一、商標權期限10年,到期須申請延展(見圖1)臺灣商標法採「申請註冊主義」,任何人想取得商標權,必須先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提出申請,智慧局會審查是否有不可註冊的情形,再通知申請人繳納註冊費。申請人繳納註冊費後,智慧局才會將商標公告註冊,並發給申請人商標註冊證。不過商標權是有期限的,自註冊公告日起算10年。如果希望商標權一直延續下去,原則上商標權人須在到期前6個月向智慧局申請延展,每次可延展10年,如果沒有申請延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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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定期勞動契約?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是臺灣規範勞動關係最基本的法律。勞動契約,就是勞工和公司間所簽訂關於工作條件的契約,勞基法上依照契約是否已明定服務期間,可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兩種。由於定期契約原則上期滿就終止,不像不定期勞動契約,必須具備勞基法所規定的條件才能解雇,此外勞基法的定期勞動契約,長度多半不到1年(參考下一段說明),不只無法達到勞基法退休的條件,也難以隨著年資的累積增加特別休假日數,對勞工來說有很多不利的地方,所以勞基法才規定,原則上勞動契約必須是不定期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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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勞方申請人依法申請裁決時,必須判斷「誰應該要為不當勞動行為負責」,也就是判斷條文內規範的「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以及「雇主或有法人資格之雇主團體」到底是誰,才能知道要把誰當作裁決申請的相對人。實務上,有些情況要判斷出不當勞動行為的行為人並不容易,例如:教師裁決申請的雇主是學校嗎?是否包含地方縣市政府?或者企業體因應全球經濟趨勢發展,形成組織的多元化,例如:A公司持有B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半數以上,並且掌握人事、財務及業務,或者控股公司對子公司的受僱者或所屬工會,例如:富邦金融控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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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間接稅?「間接稅」是相對於「直接稅」的概念,而「間接稅」及「直接稅」的區分標準為納稅義務人是否可以將稅捐負擔轉嫁給其他第三人。納稅義務人如果可以將稅捐負擔轉嫁第三人,就是間接稅;如果不可以轉嫁,則是直接稅。詳細地說,因為納稅義務人可以將稅捐轉嫁第三人,使得納稅義務人與稅捐負擔主體不是同一人,形式上的納稅義務人與實質上的稅捐負擔主體並非同一,就是間接稅。例如消費稅課徵的制度設計,就經常以間接稅的方式加以課徵,因為消費者人數眾多,對消費者逐一課徵相當困難,基於稽徵便利的考量,以營業人作為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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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灣常見的博弈產業職缺目前在臺灣並沒有合法的實體賭場,所以無論是在公開場合或在網路賭博都會涉犯賭博罪;而提供賭博場所(無論是實體或虛擬空間),則會觸犯圖利聚眾賭博罪。業者為了避免徵才的職務內容看起來顯然違反賭博罪規定,常見的博弈產業職缺,可粗略分為外派至其他國家,以及在國內從事非核心的線上博弈周邊工作兩大類。(一)外派至其他國家上班地點在國外、服務國外賭客,整個營運流程都在中華民國境外發生,加上賭博罪並非最輕本刑3年以上的重大犯罪,因此不適用中華民國刑法,但仍可能觸犯當地法律;而即使外派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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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只要違約,就一定會產生違約金嗎?資料來源:王瀚誼/繪圖:Yen一、什麼是懲罰性違約金?(見圖1)在民法的規定中,違約金可以分成兩種:一種是「損害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是雙方一開始就事先約定好後續損害的賠償價額,若有違約的情況,就以當初約定的金額賠償即可,免於事後再行舉證損害額度的麻煩;另外一種是「懲罰性違約金」,為雙方約定在違約時除了賠償損害外,必須再另行支付一筆金額,具有懲罰的效果,藉此督促雙方會確實履行契約。需要注意的是,依照法院實務的見解,損害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如果違約的一方沒有造成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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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藝術贗品的爭訟難題筆者在處理藝術品偽作買賣事件,通常會先研究被仿藝術家的一生經歷以及作畫風格,先試圖爬梳藝術家的創作脈絡後,才會擬定後續策略,包括和解談判、甚至訴訟。發現處理藝術偽作案件有下列難處:(一)具專業鑑定能力之專家不願出庭作證從張大千贗品案的訴訟案來看,可以發現具專業鑑定能力的政府機關如故宮、國立歷史博物館或大學教授等,因為避免爭議而拒絕提供鑑定服務。另外,畫廊協會雖有專家可提供鑑定真偽,但有可能偽作來源可能是某大藏家,基於利益衝突因素,專家可能某畫廊負責人避免得罪藏家,因此不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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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內線交易呢?依據現行的證券交易法,內線交易的成立須同時具備下列要件:一、內線交易的構成要件(一)具備特定身分的人凡是公司內部人、大股東、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得知消息的人、喪失前述身分未滿6個月的人,或從前述的人得知消息的人都受到內線交易的規範。例如A是董事,屬於公司內部人;B從A處得知消息,屬於接受消息的人。(二)消息具有重大性指重大影響股價的消息,或是對投資人的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的消息。例如產品研發成功的消息可能重大影響甲霸公司的股價時,此一消息便具有重大性。(三)消息具有明確性一般認為,「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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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條法條的出現都有「立法理由」。例如,為什麼在臺灣想要買賣房地產的時候,民法規定要有書面契約?為什麼不能口頭說好就買賣房地產?這背後的原因,就是「立法理由」。一、立法理由有什麼用處?立法理由,可以讓我們知道這個法條為什麼存在、為什麼這樣設計,而最重要的是,讓我們知道遇到事情需要運用法條時,該怎麼「使用、解釋」法條內容。我們用上面的例子繼續來說明。民法第758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例如房地產買賣)的移轉登記、變更登記要用「書面」才可以。根據這一條的立法理由,是因為不動產交易是一種重大交易,對於人民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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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大二修習「刑法分則」討論墮胎罪時,教授拋了:「墮胎在這個時代還存有可罰性嗎?」的問題,當下作者受到了極深的震撼。「這個時代」是性別平權、自主意識抬頭的時代,更是個注重基本權利的時代;但可以因為時代的不同而影響「墮胎」的可罰性嗎?站在反對墮胎的立場來看,我國民法第7條規定,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即使還沒出生,也會保護胎兒享有的利益,也就是將胎兒視為已出生。法條將胎兒視為「已出生」的「人」,那誰有資格使他的生命「被結束」?但優生保健法(以下稱優保法)有明文規定,若因為基因問題、或因被性侵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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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社會大眾來說,憲法所具有的高度政治性、穩定性,理應在各學習階段中的公民課程中有所認知,且能理解基本的意義與概念。但對於修憲的程序而言,因涉及的領域、範圍過於廣泛,且政黨透過政治層面的運作,常可見同一政黨在在野時期與執政時期立場迥異的情形,因此本文為求明確且清楚的表達修憲程序,僅將焦點著重修憲程序的法律層面探討,不討論所有可能影響修憲的因子。一、誰可以啟動修憲程序?(一)憲法本文:國民大會(已凍結)我國憲法本文第174條中,將修憲的權力交由國民大會行使,雖然在這個條文中已明確說明修憲案成案及通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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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裁判」的意思平常所聽到的「裁判」,可以再細分成「裁定」跟「判決」。雖然民事、刑事和行政訴訟都有這樣的區分,但本文接下來將以民事事件為主軸,說明裁定和判決的分別。(見圖1)圖1什麼是裁定、判決?不服的話有任何救濟方式嗎?資料來源:楊舒婷/繪圖:Yen(一)裁定1.定義裁定主要是針對「程序事項」所做出的結論。裁定的特點在於,法院可以不經過當事人的言詞辯論就作出裁定,民事訴訟法也沒有規定裁定的記載內容一定要包含哪些項目,所以裁定在使用上是比較彈性的。例如案例一的法院向A做出補繳裁判費的通知,就是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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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支持特定候選人嗎?—投票日要注意!資料來源:曾友俞/繪圖:Yen一、投票日禁止從事競選、助選與罷免活動(見圖1)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以下各稱公職選罷法和總統選罷法)都有規定,任何人不可以在投票日從事競選、助選活動,而公職選罷法更規定不得從事罷免活動(換句話說總統選罷法就這部分未有規定)。違反可能會面臨新臺幣50萬元~500萬元的罰鍰,經制止不聽,還會被按次連續處罰。所謂的競選、助選或罷免活動,目前的實務認為是指一切為求自己當選,或意在幫助特定候選人當選的作為;是否構成幫助特定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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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決定刑法效力的主要標準:屬地原則(見圖1)圖1中華民國刑法的效力範圍資料來源:吳孟勳/繪圖:Yen(一)屬地原則的定義我國刑法在判斷哪些人的犯罪可以被處罰的標準是採用「屬地原則」,意思是說,只要在我國主權效力所及的領域內所發生的犯罪,不論犯罪人或被害人的國籍為何,都可以用我國的刑法來制裁。這一原則清楚規定在中華民國刑法第3條前段部分。以國家的主權領域,而不是用人的國籍來區分是否可以用國內刑法處罰的理由有二:為了尊重其他國家的主權,所以原則上不可以用我國的刑法去追訴在他國領土內發生的犯罪。可以節省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