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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訂婚在法律上的意義訂婚屬於傳統婚俗,是由男女雙方互相承諾嫁娶,以將來結婚為期許而訂立的契約。民法之所以對訂婚有特別規定,目的是要革除舊社會的陋習,例如指腹為婚、童養媳等。另外,若婚約當事人日後就履約產生爭議,民法也賦予當事人可以在一定程度內主張權利。二、若想訂婚,要符合以下民法規定民法的「婚約」,俗稱訂婚,是指男女雙方約定將來結婚的契約。民法對於訂婚有以下要求:(見圖1)圖1訂婚有效力嗎?訂了婚約之後還可以解約嗎?資料來源:黃蓮瑛、傅雅芝/繪圖:Yen(一)當事人須達最低訂婚年齡為了確保訂婚雙方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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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屏東驚傳一起擄人命案,一名女子獨自騎機車返回屏東萬丹途中,遭一名男子刻意製造假車禍擄走,親友找不到發動緊急協尋,卻發現女子已遇害身亡。而此案兇嫌在痛下殺手前,早已跟蹤、騷擾被害人好多時日,被害人也曾報案,卻因沒有能有效自保的法律,以致釀成後續憾事。行政院有鑒於跟蹤騷擾行為造成社會極大恐慌,並釀成重大社會案件,於2021年4月22日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並函請立法院審議,於同年12月1日公布法規全文,公布6個月後,也就是2022年6月1日正式上路。一、為什麼還要訂定新法規?現行的法規不夠用嗎?(見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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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明~前面雜貨店的張伯伯說要今天收會錢,你等一下去雜貨店買瓶醬油順便把錢拿過去……」「阿美!快把桌上那張紙折好拿去給林媽媽,人家8點要開標,你再不去就來不及了!」一、前言替爸媽跑腿送會錢、遞標會單,應該是不少人童年回憶的一部份,因為早年金融商品的選擇少,造就「互助會」於民間理財管道中扮演舉足輕重的角色。但由於冒標、倒會、會首捲款的事情層出不窮,因此在1999年4月21日修正公布的民法債編新增「合會」章,將原來屬於民事習慣的「互助會」無名契約,提升為民法中「合會」有名契約的層次。二、什麼是「合會」?合會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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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俗稱的私生子女,在法律上的正式用語稱為「非婚生子女」,就是指生父與生母在沒有婚姻關係下所生的子女。非婚生子女與生母的關係,因為生母有懷孕分娩的清楚事實,法律上認為他們「當然」是婚生子女,但是非婚生子女與生父間的關係就沒有這麼容易判斷。雖然非婚生子女與生父間也具有事實上的血緣關係,但是因為他們之間的關係無法像前面所說的非婚生子女與生母一樣,用懷孕分娩的事實來認定,所以不會自動具有法律上的親子關係,而是要透過「準正」或「認領」的方式來使非婚生子女和生父發生法律上的親子關係,而具備法律上的親子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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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臺灣實行安樂死是犯罪先說結論,目前在臺灣實行安樂死是違法行為。以最典型的癌末這類飽受病痛的臨終病人為例,當醫師依病患請託注射過量的「戊巴比妥鈉(或稱硫噴妥鈉,SodiumPentobarbital)」,或主動提供讓病患自行使用等行為,自殺者以外的協助者會涉及刑法第275條「加工自殺罪」,當然也會牽涉到民事賠償責任及違反職業倫理規範;如果對無意識病患終止生命,因為結束生命的決定不是病患自己做成的,這不但不是協助自殺的加工自殺罪,而是更嚴重的殺人罪。二、什麼是安樂死?要討論安樂死能否合法之前,必須先理解安樂死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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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篇我們先介紹了路權的內涵與相關法院見解,本文則說明路權與肇事責任歸屬的關係。一、什麼是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見圖1)圖1什麼是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資料來源:黃正龍/繪圖:Yen要討論責任歸屬,首先必須認識「車輛行車事故鑑定」。一般來說,在車禍事(案)件中,不管民事求償或者刑事追訴(有人死傷的場合),因為肇事者大多不是故意造成的,所以需要經過一個判斷「是否有過失」的流程,而這就需要進行「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或稱車鑑、事故鑑定)。事故鑑定可以由事故當事人、車輛所有人在符合一定條件下申請;也可能由事故現場的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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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兩篇簡單說明了,想要善終分別需要留意病人自主權利法裡出現的人物與程序,接下來提出一些留待實踐的問題。一、病人自己的意願前後不一致,或是病人與其他人([複數]醫療委任代理人、親屬、家屬、專科醫師與緩和醫療團隊)意見不一致,該依誰的意願為準?(見圖1)圖1病人前後意願不同,或與他人意見不一致時,該怎麼辦?資料來源:彭雅立/繪圖:Yen病人自己的意願前後不一致,例如預立醫療決定書表示接受維持生命治療,現場才又表示不接受的話,因為涉及「不」接受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目前規定是以原本的預立醫療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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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監護宣告、輔助宣告目的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的用意,在於保障當事人不會因為判斷、表達能力下降,而做出有害於自己的行為。當成年人因為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影響獨立判斷或表達的能力,親人、家屬就可以替這些人聲請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由法院選任監護人、輔助人來代替並且協助當事人處理法律事務,保護他們不會因為欠缺判斷能力而做出不理性的法律行為或是被詐欺受害。至於當事人的判斷表達能力是否喪失、下降,需要由聲請的人向法院提出證明(例如證人、醫療證明、心智評量表等),由法官決定是否需要作出監護或輔助宣告。圖1監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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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在2021年7月16日公布大法官釋字第805號解釋,就少年事件處理法並未明文賦予少年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得以到庭陳述意見這點違憲。不過,在這號解釋的意見書中不只討論少年事件的被害人,更是就一般的犯罪被害人程序參與權有諸多論述,本文將針對刑事程序中被害人程序參與權的問題作相關的介紹與討論。至於釋字805號解釋針對少年事件處理法的部分,司法流言終結者也會繼續撰文介紹。一、被害人程序參與權在憲法上的地位(一)什麼是憲法所保障的「訴訟權」?憲法所保障的訴訟權,是不管人民的身分、地位,只要權利受到侵害,就可以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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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撰寫存證信函在瞭解存證信函的意義以及功能後,最重要的就是如何對存證信函作實際地應用,也就是如何撰寫存證信函,俾使其發揮應有的功效。因此,本篇擬以開頭所設案例,說明如何從程序到實質內容撰寫存證信函。(見圖1)圖1怎麼寫存證信函?資料來源:黃于玉/繪圖:Yen(一)寄件人與收件人1.寄件人或收件人一般而言都是自然人或法人,若是以法人為寄件人或收件人,還必須載明法定代理人或代表人。但有疑問的是,若是無權利能力者,例如同鄉會、同學會、學術團體、社區(大廈)管理委員會等,可否以這些團體的名義作為寄件人或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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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具有經濟上的困難,或是有特殊保護的必要性,就可以申請法律扶助。然而,該怎麼申請?會不會需要負擔費用?時常讓想要申請法律扶助的人民卻步。其實,申請法律扶助並不困難;而費用的部分,原則上當事人免負擔或僅需部分負擔,在特殊情況下才會需要全額負擔。(見圖1)圖1申請法扶要錢嗎?資料來源:張學昌/繪圖:Yen一、如何申請法律扶助?依照法律扶助法第17條,當事人要提出「基本資料、案件內容、經濟困難或特殊保護必要的相關證明」給法律扶助基金會(以下簡稱法扶基金會)各分會,才可以申請法律扶助。舉例來說,A是中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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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我可以拒絕作證嗎?資料來源:吳巡龍/繪圖:Yen一、證人有作證義務(見圖1)刑事訴訟須靠證人及物證來認定事實,我國刑事訴訟法對於證人資格並未加以限制,未成年人、精神有障礙者、當事人之血親、姻親、配偶、家屬都可以為證人,至於證言能不能相信,則由法院依據其他證據判斷如何取捨。證人有到庭作證的義務,凡居住於我國領域內,應服從我國司法權管轄之人(即享有司法豁免權之外交人員除外),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分國籍與身分,均有在別人案件中作證的義務,以助於司法機關發見事實真相。二、哪些人可以拒絕作證然而,社會上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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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工依照勞動基準法第44條第1項規定,是指15歲以上未滿16歲受僱從事工作者。立法者為保障童工權益在勞動基準法上設有一系列規範,分述如下:(見圖1)圖1勞動基準法特別保護未滿18歲的人資料來源:林大鈞/繪圖:Yen一、證明文件相關依照勞動基準法第46條規定,未滿18歲之人受僱從事工作者,雇主應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童工之年齡證明文件。二、工作內容限制依照勞動基準法第44條第2項規定,童工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的工作。至於何謂「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須依照職業安全衛生有關法令之規定來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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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應」與「得」的概念(見圖1)圖1法條中出現「應」與「得」,意思一樣嗎?資料來源:楊舒婷/繪圖:Yen(一)「應」法條中的「應」即是指應該、必須、只能這樣,沒有其他選擇,立法者強制限定你只能這麼做或是法律效果就只能這樣。假設A向法院提告說,他借給B現金20萬元並當場簽立借據,但B卻只還2萬,法官仔細一看發現借據上記載:「立書人A願借款新臺幣貳萬元予B,該借款20萬元應於民國108年12月31日前清償完畢。」此時,借款金額究竟是「貳萬元」還是「20萬元」?如果A可以舉證證明當初約定內容確實是20萬元,當然沒有問題。但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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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承辦的案件中,不乏ㄧ些特殊案例,比如未成年的懷孕(本文的「未成年」限定在16歲以下),處理時稍有不慎就有可能會衍生複雜的法律問題。一、在司法程序上,未成年人性交案件的被害者和親屬都能提告依我國刑法規定,與未成年人性交是構成犯罪的,而且不僅是當事人(被害者)可以提起告訴,在程序上即使是被害者的親屬(例如:法定代理人)也能夠獨立提起告訴,然後在司法實務上就會出現當事人不想追究,但是當事人的親人家屬卻執意提出告訴,進而產生更多糾紛的情形,甚至盤根錯節地出現更多社會問題。二、針對未成年人懷孕案件,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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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未成年人可以進行人工流產嗎?資料來源:凃秀蕊/繪圖:Yen一、原則上刑法設有墮胎罪的處罰規定(見圖1)為保護胎兒的生命,以及懷胎婦女的生命身體健康,我國刑法設有墮胎罪的規定。懷胎婦女自行服藥或用其他方法墮胎,或懷胎婦女聽從他人意見墮胎,懷胎婦女會受刑事處罰;但是如果因懷胎婦女個人特殊狀況,由於疾病或其他防止生命危險的必要,而必須墮胎,則例外可以免除刑責。此外,接受懷胎婦女囑託或得到懷胎婦女的承諾,而實行墮胎的人,也要加以處罰。二、優生保健法的特別規定為了優生保健,提高人口素質,保護母子健康及增進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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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發生性侵害案件,當務之急是確保自己的安全性侵害案件的發生,有可能屬於隨機暴力事件,也有可能是朋友或近親濫用你的信任來傷害你。若屬於隨機暴力事件,受害者應盡速報警,尋求警方庇護與製作筆錄;若是配偶、近親或是其他親密關係,不論是現任或前任,除了報警以外,還可以嘗試向法院聲請保護令,暫時隔離危險。二、不更換不清潔,盡速前往醫院治療、驗傷蒐證性侵害案件往往具有隱密性,事發當下可能處於暗室或無人經過的處所,除了使得受害者孤立無援,也使得犯罪的證明相對困難。受害者在確認自己安全以後,即便心理、生理上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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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反被害人意願為性行為,是性侵害成立關鍵性侵害在刑法上的意義,是指某人違反他人意願而侵害到他人性自主權,淺白說就是:「他∕她強迫我跟他發生性行為」,所以性侵證據,主要是在證明加害人違反被害人意願。帶入本案例事實,如果B男對A女成立「性侵害」,必須是A女不同意與B男發生性關係。因A女已經表明不願意,則無論A女是因為無力掙脫或者害怕受到傷害而放棄抵抗,B男都已構成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罪。二、性侵證據主要有以下兩類(一)直接證據:客觀上可以大致推斷發生性行為或強制性交的證據,如被害人傷勢與加害人生物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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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安處分與少年保護管束我國刑法規定了兩種制裁犯罪的方式,分別是刑罰與保安處分。保護管束,是屬於保安處分的一環,以預防再犯、未來面向為導向,主要由觀護人負責。在「觀護二元制度」下,成人觀護事件由各地方檢察署負責;少年觀護由各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或法庭)管轄。少年觀護人依照少年事件處理法(以下簡稱少事法)的規定,又可分為少年調查官與少年保護官,分別負責少年事件審前調查與少年保護處分的執行。少年事件的處理,主要受到刑法與少事法規範。少事法的立法宗旨,從起初的「以教代罰」、「教罰並重」,轉向「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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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親權?(見圖1)圖1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保護、教養的親權,有哪些內容?資料來源:葉怡妙/繪圖:Yen民法第1084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其中「保護及教養之權利及義務」就是指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親權。依照實務見解,親權原則上由父母共同行使,例外才由父或母單獨行使,具有不可拋棄的性質。權利、義務分為身體及財產上的照護:(一)身分上的照護包含指定子女的住居所、交付子女的請求權、懲戒權、子女身分行為的同意權和代理權。其中,交付子女的請求權,如:假設A、B訴請離婚,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