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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條文誹謗罪規定在刑法第310條第1項,拆解分析法條文字,可以知道只要行為符合「意圖散布於眾」、「指摘或傳述」和「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就會成立誹謗罪,假如是用「散布文字、圖畫」方式誹謗,依照同一條文的第2項則是會導致刑罰的加重。法律上分析一個犯罪是否成立,會依照法條要件性質的不同,區分為法條描述外在上行為人做了怎樣的行為、發生了怎樣事情的「客觀構成要件」,與法條描述行為人內心中的想法如何的「主觀構成要件」來做討論。圖1怎樣會成立誹謗罪呢?資料來源:蔡文元/繪圖:Yen二、客觀構成要件(見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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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反被害人意願為性行為,是性侵害成立關鍵性侵害在刑法上的意義,是指某人違反他人意願而侵害到他人性自主權,淺白說就是:「他∕她強迫我跟他發生性行為」,所以性侵證據,主要是在證明加害人違反被害人意願。帶入本案例事實,如果B男對A女成立「性侵害」,必須是A女不同意與B男發生性關係。因A女已經表明不願意,則無論A女是因為無力掙脫或者害怕受到傷害而放棄抵抗,B男都已構成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罪。二、性侵證據主要有以下兩類(一)直接證據:客觀上可以大致推斷發生性行為或強制性交的證據,如被害人傷勢與加害人生物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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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網際網路發達,各類資訊流通,從以前BBS到現在不論是FACEBOOK、部落格及留言板等各平台上,動輒有人張貼照片,並以「求神正妹」或類似字眼,想藉網友的力量,找出照片上的正妹是何人。但任意拍攝別人的照片並放到網際網路上真的不會有問題嗎?會不會一個無心的小動作反而讓自己吃上官司呢?本篇主題要從「肖像權」來分析、說明。一、「肖像」的定義「肖像」,依據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的定義,乃「利用繪畫、雕塑、攝影等方式所形成的人物像。」簡單來說,肖像泛指露出五官的人物像,不論是以照片、塑像或以繪畫為之,也不論全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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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與「育」是社會延續的重要基礎,但對承擔生育的女性及其家庭而言,往往也是個不小的負擔,尤其是職業女性的工作與生活規劃,都必須隨著生育一併調整,工作與家庭蠟燭兩頭燒,更是常見的處境。我們的法律面對這樣的情形,有什麼樣的友善措施呢?(見圖1)圖1友善生育措施有哪些?資料來源:梁芷榕/繪圖:Yen一、我國有關友善生育的法定措施,規定在性別工作平等法第4章,不只一般私部門勞工受到保障,公務人員、教育人員與軍職人員同樣享有這些法定的權利。更值得一提的是,友善生育措施不只是「女性」的事,男性勞工同樣有相應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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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移工護照、居留證的保管與換發?資料來源:黃姿華/繪圖:Yen一、雇主或仲介是否得代為保管外籍勞工的護照居留證?(見圖1)許多雇主都聽說,「保管外勞的護照居留證,外勞就不會逃跑」,進而擅自「保管」外籍勞工之護照、居留證。護照和居留證都是外籍勞工重要私人證件,須由本人自行持有,雇主拒絕歸還,已經觸犯法律的規定,勞工局可開罰6萬元至30萬元,勞動部亦可依此兩年內不讓雇主繼續聘僱外籍勞工。仲介公司受外籍勞工委託代辦居留證時,也需要用到護照正本,通常的時間點落在外籍勞工剛入境、換雇主、換護照或續聘階段,由入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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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幾年,房屋租賃糾紛屢屢躍上新聞版面,例如房客不但不按時交租,還遺留一屋子物品後就不見蹤影。遇到這種情況,房東一般第一個念頭應該是「房屋是我的,既然他沒交租,我就找鎖匠來開門換鎖,並請搬家公司把房客的東西全部清走」。但是草率地換鎖,卻可能讓房東吃上官司。實務上,有發生房東因為與房客間的租賃糾紛,在租約未經終止或終止後,未經房客同意下就換鎖或以備份鑰匙自行或交給第三人進入租屋處,因而遭法院判刑確定的例子。相信讀到這裡,很多人心裡會覺得不公平,明明是房客有錯在先,房東為什麼還被判刑,所以本文想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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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留分是什麼(一)特留分的意思與目的所謂的特留分是指,繼承開始時,遺產中應保留給繼承人的一部分,該部分是繼承人的應繼分乘上一定比例計算而來,可以說是最低限度的法定應繼分。遺囑自由處分主義雖然應予維持,但為了避免遺囑人生前將其財產大量贈與他人,又或是在遺囑中大量遺贈與他人,導致其繼承人反而需仰賴其他親屬的扶養,或是接受國家或社會的救濟,因此民法以特留分的制度,來限制遺囑人的遺囑自由處分權。(二)繼承人的特留分1.直系血親卑親屬及配偶(見圖1)被繼承人A與其配偶B育有三子C、D、E,而當A死亡後,其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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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勞動契約認定的判斷標準,目前有以勞動從屬性,以及以民法債篇各論勞務契約類型定性的角度來處理二種作法。一、具體勞動法相關問題如何適用勞動基準法,受到勞動基準法法條文字影響,有兩種提問形式:人是不是勞工;契約是不是勞動契約勞動基準法(一般簡稱「勞基法」)第2條第1款及第6款規定:「一、勞工: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六、勞動契約:謂約定勞雇關係之契約。」勞動基準法以定義「勞工」來劃設適用範圍,而「勞工」受雇用之契約基礎為「勞動契約」,條文這樣的規定結構使得具體勞動法相關問題如何適用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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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判斷勞工身分是指勞工給付勞務,受領薪資,並依據「從屬性」作為判斷標準。常見的從屬性判斷標準例如,受雇主指揮監督(人格上從屬性)、由雇主提供生產工具、倚靠薪資生活(經濟上)、納入雇主企業體系(組織上),符合從屬性判斷標準,即具有勞工身分,縱使律師、醫師亦可受僱用,具有勞工身分,受相關法律保護。(見圖1)圖1保險業務員、醫師、律師,算是勞工?資料來源:陳俊愷/繪圖:Yen一、勞工法令適用範圍我國由於勞動法令規範目的與適用範圍不同,雖具備勞工身分,但是否適用不同之勞動法規則須個別認定。大體可分為三區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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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想善終,你可能需要預立「醫療決定」依據病人自主權利法第9及14條規定,人們依法定條件完成預立醫療決定的手續,就可以在特定如末期病人、植物人等臨床狀態下,避免急救或延命醫療而自然的邁向生命終點,尊嚴的死去,詳細規定如下說明:(見圖1)圖1預立醫療決定的方式資料來源:紀岳良/繪圖:Yen(一)經醫療照護諮商並認證案例中的A,必須協同二親等內之親屬,如爸媽、兒女或祖父母一同至配合衛福部辦理醫療照護諮商的醫療院所,聽取醫護人員說明預立醫療決定相關效果,讓A及其親屬瞭解在例如病危、不可逆的昏迷、植物人、極重度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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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簽約之後才發現是凶宅怎麼辦?資料來源:喬正一/繪圖:Yen一、買到凶宅的情況屬於民法物之瑕疵,可以主張法律上的權利(見圖1)目前法院實務認為凶宅雖未直接造成房屋本身的物理性質損害,但一般大眾嫌惡畏懼這類發生過非自然身故事件的房屋,如果在凶宅內居住容易造成心理方面的負面影響,進而妨礙生活品質,所以認為凶宅對於房屋本身具有減少價值的瑕疵,是屬於民法第354條的「物之瑕疵」。買到凶宅的人對於出賣人可以依民法第359條解除買賣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但如果當時客觀情形解除買賣契約會明顯不公平,則買到凶宅的人只能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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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住宿業者是私人企業,可以蒐集、處理、利用我的個資嗎?資料來源:黃蓮瑛、黃彥倫/繪圖:Yen一、什麼是個人資料?隨著臺灣社會的進步,對於「隱私權」的意識也逐漸增加,人們漸漸體會到有關個人重要的資訊,其他人不能任意蒐集、處理和利用。目前臺灣針對個人資料的保護,也有「個人資料保護法」做規範。個人資料保護法所定義的「個人資料」內容有很多,其中的關鍵在能不能看到資料就可以辨認知道是誰。在各種個人資料中,其中部分比較敏感的個人資料(通常合稱「特種資料」),包含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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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想中,我們希望就業市場能成為一個自由市場,讓適合的人才分配到適合的職位上,也就是所謂的「適才適所」,如此一來才能充分發揮人力資源,強化國家競爭力。然而,在求職過程中,求職者時常會遭遇到歧視問題,導致無法順利求職,此時應該要如何尋求協助?一、定義所謂的「就業歧視」,是指雇主以與工作能力無關的某些特質來決定是否僱用求職者,或是用來決定所僱用勞工的薪資、福利、升遷、教育訓練等等,也就是一種針對某些特質所為的不合理的不公平對待。二、就業歧視的基本規定在就業服務法限制就業歧視的基本規定是就業服務法的第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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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已經在《卡債還不起怎麼辦?(一)簡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中大致解說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的作用、什麼情況下可以聲請更生或清算,以及什麼是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本文以下再特別針對清算的部分,以系列文章的方式闡述解說。一、什麼是清算?消債條例的「清算」,是除了保留債務人生活或工作所必須的財產,其他財產均由法院變現,分配給債權人。清算完畢後,再由法院決定還沒清償的債務能不能一筆勾銷。清算程序是當您的每月收入不敷必要支出,或您因故(比如已年邁或因病經醫生診斷屬實無法工作)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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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員工離職前擅自刪除公司電腦中的資料,可能涉及犯罪嗎?資料來源:王瀚誼/繪圖:Yen一、員工離職時擅自刪除公司電腦資料,有可能會觸犯什麼罪名?(見圖1)員工於工作期間因業務需求所產出的電腦資料,除非與公司有特殊約定的情形,否則該電腦資料的權利原則上屬於公司所有,例如資料的智慧財產權歸屬於公司,檔案本身的所有權也屬於公司。所以如果員工在離職時,擅自刪除公用電腦中因為工作所產出的資料,即是侵害公司對於檔案本身的所有權,有可能有刑法第359條無故刪除他人電磁紀錄罪的刑事責任,而被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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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扶助是什麼?誰可以申請?處理法律爭議不僅需要時間,也需要費用。為了避免讓金錢成為人民與訴訟權之間的高牆,我國政府設立了「法律扶助基金會」提供人民法律上的服務,其中一個服務就是「法律扶助」。一、法律扶助可以提供什麼幫助?依照法律扶助法第4條,舉凡打官司、調解、和解到契約撰寫、法律諮詢,都是法律扶助可以幫忙的項目。而法律扶助也不侷限於特定法律領域,因此財產糾紛、親子糾紛或是刑事爭議,也都是法律扶助可以提供服務的領域。舉例來說,A受到配偶的家庭暴力,無法繼續共同生活、想要訴請離婚,但自己是職業主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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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小家長會的章程和議事規則的效力國小家長會是屬於人合社團性質的團體,由會員自行組成,基於「社團自治」的法理,應該尊重社團章程所約定的自治事項,除了有違公共利益或強制規定者外,不論是主管機關的事前監督或法院就社員爭執的事後判斷,都不宜介入社團自治的範疇,否則就可能侵害憲法、法律保障人民結社自由的權利。因此,既然案例中的B國小家長會以章程、議事規則等,規定臨時動議可以在委員會會議中提出;主席(會長A)違法解散會議時,在場的家長委員也可以選任其他主席繼續開會;且法院對於這些不違反公共利益或強制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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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常有人將「工會」與「公會」混為一談,兩者字音雖同,意義卻截然不同,在勞資關係中甚至是相對的概念。其實,兩者可從法律層面簡單區分,「工會」是依工會法所組成的團體;而「公會」則是依工、商、自由職業等相關法令所組成的團體。一、這兩種組織分別由誰組成?工會與公會都屬於人民團體法中的「職業團體」(見圖1)。職業團體是由同一行業的單位、團體或同一職業從業人員所組成的團體,具有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促進社會經濟建設為目的。圖1各種常見的人民團體類型資料來源:作者自行繪製。依據內政部統計分類,職業團體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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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包裝的交易行為樣式層出不窮,在上一篇提到了社會上出現的大部分態樣,小則違反民事,大則違反行政、刑事等經濟法規,因此面對違法多層次傳銷,筆者建議讀者可以從三方面法律角度思考。(見圖1)圖1親友找我加入直銷,有哪些法律上可以注意的事?資料來源:何剛/繪圖:Yen一、合法的公司設立或報備不等於合法的商業行為多層次傳銷企業為了爭取消費者的信任,通常會以公司的型態拉攏消費者加入,並且會以「公司既然合法存在也經過報備,那商業行為必然沒問題」的理由說服消費者投入,但須注意,在我國對於商業組織型態(譬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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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名稱不可以跟其他公司、有限合夥的名稱相同依照公司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公司不可以和其他的公司或有限合夥使用同樣的名稱,避免社會大眾混淆,一般有稱為「公司名稱專用權」。二、已經被廢止的公司在清算完成前,其他公司仍不可以重複使用它的名稱(見圖1)圖1新公司的名稱可以和被廢止的公司名稱相同嗎?資料來源:陳麗雯/繪圖:Yen然而,如果想要申請使用的公司名稱,是已經被廢止的公司的名稱,或許會覺得既然對方已經停止營業了,應該可以使用吧?但依照公司法的規定是不可以的。因為雖然經公司解散,或主管機關已經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