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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重利罪的要件是什麼?(見圖1)圖1什麼是重利罪?跟「高利貸」有關係嗎?資料來源:劉嘉宏/繪圖:Yen(一)依刑法第344條第1項:「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稱為重利罪。由此可知,重利罪不是單純利息高就會成立本罪,而是必須符合「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的重利」等要件。(二)以下簡單解釋法條要件:1.乘他人急迫指利用債務人在經濟上急需金錢的情形或壓力,也就是成語「需款孔亟」的情狀。2.輕率指對於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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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職場或各企業單位的招募訊息裡,我們經常會看到不同身分別的募集需求,例如:技術生、工讀生、見習生與建教合作生等。不同的法令規範,賦予不同身分者的權利義務不盡相同,相對地雇主的權利義務也會不太一樣,分別說明如下。(見圖1)圖1技術生、工讀生、建教生、實習生的權利?資料來源:匿名/繪圖:Yen一、技術生(一)什麼是技術生?指屬於勞動部訂定的「技術生訓練職類」,例如:精密磨床工、移動式起重機操作或美容美髮等,以技能學習為目的,而接受雇主訓練的人。這樣的訓練是為了培養基層技術人力,招募的對象只限於15歲以上或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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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一間公司,需要有人投入金錢或技術等資源,公司則提供相應的股份,讓投資者入股成為股東。而公司申請設立登記時,要請會計師驗資,也就是由會計師查驗這些投資公司的資本確實存在。想想看,有一間登記實收資本額是2,000萬元的公司,結果公司實際上只有100萬元,這不是很奇怪嗎?公司潛在的債權人、交易對象要如何評估公司呢?因此,公司法會管制資本登記這件事。之所以公司法對資本登記如此看重,是因為開公司的好處多多,其中最重要的關鍵就在於公司具有「獨立法人格」以及「股東有限責任原則」。可以理解為:法律賦予公司用公司的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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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立通姦罪,沒有想像中容易(一)刑法與民法,標準大不同1.刑法通姦罪的成立要件在過去的法院實務中,其實構成通姦罪的條件非常嚴格,限定在男女性器官接合的情況。縱使是符合目前刑法的「性交」定義,有性器官、肛門或口腔的接觸,但只要沒有男女性器官接合,就不符合「通姦」的要件。舉例來說,外遇配偶單純與第三者傳送帶有性要約的簡訊、用交友軟體在網路視訊中談論性事、一起洗鴛鴦浴,甚至是口交或肛交這類符合刑法「性交」定義的行為,都不會成立通姦罪。2.民法侵害配偶權的成立要件相較於刑法對於通姦的判斷非常嚴格,民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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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契約的性質醫療契約是醫療需求者(求診者)與醫療提供者間訂立,以疾病診斷、治療為給付內容的勞務契約。我國勞務契約主要有僱傭契約、承攬契約與委任契約三者。我國實務與學者多認為醫療契約係屬委任契約或類似委任契約之無名契約。因此,若醫療提供者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致求診者受有損害,求診者得依民法第544條以及民法債編總論債務不履行規定,請求損害賠償。就醫療契約的內涵而言,由於醫學具有不確定性及高度專業性,每位求診者對於相同醫療行為,反應未必相同。在醫療過程中,常有許多突發狀況,許多醫療處置經常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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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報載,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於2018年總共查核了2500家企業,進行了超過1.2萬次的勞動檢查,裁罰金額高達1.18億元,許多企業因未給加班費、未全額發放工資等違規情事而遭到裁罰。究竟什麼是勞動檢查?檢查的程序是什麼?企業如果不服檢查結果,又應該如何尋求救濟?一、勞動檢查的目的和範圍勞動檢查是政府為了維護勞工與雇主雙方的權益,針對事業單位是否有遵守相關法規所進行的檢查。檢查包含2大部分,分別是勞動條件檢查及安全衛生檢查:(一)勞動條件檢查對勞工的薪資、工作時間、性別工作平等等勞動條件進行檢查。(二)安全衛生檢查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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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定期勞動契約?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是臺灣規範勞動關係最基本的法律。勞動契約,就是勞工和公司間所簽訂關於工作條件的契約,勞基法上依照契約是否已明定服務期間,可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兩種。由於定期契約原則上期滿就終止,不像不定期勞動契約,必須具備勞基法所規定的條件才能解雇,此外勞基法的定期勞動契約,長度多半不到1年(參考下一段說明),不只無法達到勞基法退休的條件,也難以隨著年資的累積增加特別休假日數,對勞工來說有很多不利的地方,所以勞基法才規定,原則上勞動契約必須是不定期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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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只要雙方對於勞動契約的必要之點達成合意,契約就能合法成立(見圖1)圖1求職時,勞動契約什麼時候會成立?資料來源:謝宜霓/繪圖:Yen依照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只要雙方對於勞動契約的必要之點(所謂必要之點,是指契約不可欠缺的要素,此部分視契約內容及性質不同而有異,在買賣契約中,買賣的「標的物」以及「價格」就是必要之點;而在勞動契約中,「薪資」以及「工作內容」則是必要之點)達成合意,契約就能合法成立。除非有法律特別規定,否則一般來說,勞動契約並不一定需要以書面方式訂立,無論是以口頭或是書面等方式,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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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中的法院,應該主動職權調查被告能否有效的參與審判與接受審判,亦即被告是否具有在「審判程序中」為自己辯護,進而保護自己利益的能力,這樣的能力稱為「就審能力」(又叫作受審能力)。如果法院認為被告不具備就審能力,那麼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或第2項的規定,法院應停止審判。而判斷被告有沒有就審能力,主要有「心神喪失」、「因疾病不能到庭」兩種原因,以下分別介紹。一、心神喪失關於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的「心神喪失」,過去刑法上行為人責任能力有無的判斷曾經同樣以「心神喪失」作為標準,但是因為這個用詞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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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誣告罪的常見QA資料來源:喬正一/繪圖:Yen一、告訴人必須要「虛捏事實」(見圖1)刑法上的誣告罪,必須是要意圖讓他人受到刑事或懲戒處分,而虛構事實,向負責刑事或懲戒處分的公務員申告。而誣告之告訴人(就是犯罪行為人)必須要故意且虛捏事實,才能成立誣告罪。(一)「虛捏事實」的意義所謂「虛捏事實」,是指虛構無中生有的事實。例如案例中,A與B是在你情我願的情況下合意發生性關係,但B卻提告說A是在違反他的意願下對他性侵,則B的告訴內容就是無中生有。(二)虛捏部分事實,也算是虛捏事實如果提告的時候,虛構了部分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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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公司規定請特休要扣輪班津貼,合理嗎?資料來源:林冠良/繪圖:Yen一、輪班津貼算是工資嗎?(見圖1)首先,工資該如何認定呢?工資在認定上可以區分成「對價性」與「經常性」的要件,前者就是工作付出勞務而獲得的報酬;後者,則為依據公司內的習慣、團體協約、工作規則、勞動契約等,在一段固定時間內或符合公司制度而於一般情形下,勞工可信賴雇主會持續給付。輪班津貼是雇主因應輪班制的勞工,需要為了公司制度而調整生理時鐘,可能因班別的替換導致休息時間無法正常、固定而必須承擔特殊的不利益(例如日夜顛倒),在這種輪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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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民事責任的成立醫療機構責任所探討者是,醫療機構何時須為病人在醫療過程中所生之損害負責。傳統見解認為,醫療機構需要負責的原因,可能是基於契約須要對履行輔助人的過失負起責任,或侵權行為上醫療機構須要為受僱人的不法侵害負責,此外,就是對醫療機構的董事或有代表權的人所造成的損害負責。而這三個原因,都建立在「個人」成立賠償責任後,醫療機構才需要負責。二、醫療機構責任的形成然而醫療過程中導致病人損害,除了可能是醫事人員或醫療機構代表權人的過失所致以外,不少案例,其實病人的損害是源於醫療機構管理鬆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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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續上一篇文章的內容,因應全球經濟趨勢發展,企業體形成組織多元化的情況。如果關係企業對有控制或從屬關係公司,或者控股公司對子公司的受僱者或所屬工會,有不當勞動行為時,應該以誰為雇主,並將此一雇主當作是裁決申請的相對人?這時候要判斷的是,直接雇主以外的事業主,是不是裁決制度下的「雇主」,以及是否應該視為直接雇主的不當勞動行為。處理這種問題的相關實務見解,有兩種看法,簡要說明如下:一、有認為:直接雇主以外的事業主可以作為裁決制度下的雇主,或視為直接雇主的不當勞動行為(一)「雇主」,包含直接雇主及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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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新聞上常報導,涉嫌貪污、內線交易、毒品等刑事案件的一些共犯,在認罪且轉作污點證人後,獲得緩刑或不起訴處分。也因為事件多為媒體所關注的焦點,相信不少讀者們對於污點證人一詞應該不陌生,但是法律上究竟是如何規範污點證人的呢?有興趣的您請繼續看下去吧。其實污點證人並非正式的法律用語,正確來說,指的是證人保護法第14條的相關規定。這個條文總共將污點證人區分成三種類型,分別有不同的要件,同時也具有不同的法律效果。二、證人保護法簡介要了解污點證人,首先要先談談證人保護法主要是針對哪些犯罪作規範。根據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