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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什麼是贍養費?資料來源:曾友俞/繪圖:Yen一、贍養費是什麼?(見圖1)贍養費,是在一般用語以及法律語言兩個層面的內涵有顯著差別的概念。(一)一般所稱的贍養費比較接近法律上的扶養費一般所稱的贍養費更接近於法律上所謂的扶養費。扶養費來自扶養義務,在夫妻之間根據民法第1116條之1規定互負扶養義務,且扶養義務與權利皆併排於第一順位。並且,配偶之間的扶養義務是屬於「生活保持義務」,也就是說一方配偶就算能力較不足,也必須要犧牲自己去扶養他方配偶,而非行有餘力時才需履行扶養義務,但如果一方配偶連扶養的能力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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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室內裝潢工程多屬包工包料的承攬契約坊間的裝潢工程,多半是約定由裝潢公司準備材料並施工的包工包料承攬契約。通常先由客戶與裝潢公司人員討論,經裝潢公司推薦合適的材料供客戶挑選,雙方再簽訂合約。此外通常會附上估價單、施工圖說等文件作為合約的一部分,約定這次裝潢工程應採用的材料型號、數量、款式、運費以及施工報酬等資訊,並由裝潢公司依約採購材料、施工。二、沒有按照契約施工、施作品質不良,驗收時如何判斷算不算瑕疵?實際常見的爭議是裝潢公司沒有依照雙方約定,而以其他廠牌或型號的建材代替作為施工材料;施工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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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賠償(又稱慰撫金、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是指雖然當事人不是受到具體的財物損失,仍可向對方請求負擔相當金額的賠償。可請求精神賠償的情況主要規定於民法當中,包含:致人於死的親屬精神賠償、侵害人格權的精神賠償、因婚姻、婚約消滅的精神賠償。(見圖1)圖1常見可請求精神賠償的情況?資料來源:雷皓明、張學昌/繪圖:Yen 一、親屬死亡的精神賠償民法第194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的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的損害,也可以請求賠償一定的金額。例如殺人案件中,被害人的父母親可依本條請求精神賠償。二、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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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臺各縣市幾乎都有法院,想提起民事訴訟到底要向哪間法院提起,是提告前要先瞭解的問題。以下簡單說明民事訴訟法中關於管轄的原則:(見圖1)圖1民事訴訟該要向哪個法院提起?——管轄的原則資料來源:楊舒婷/繪圖:Yen一、「以原就被」原則(普通管轄)與「特別管轄」(一)「以原就被」原則「以原就被」是指「以『原告』去遷就於『被告』」,換句話說,原告要提起訴訟,必須到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提告。這個基本原則也可以稱為「普通管轄」。採用這個原則的理由之一在於避免濫訴,同時避免被告因出庭應訴而疲於奔命。例如,原告與被告彼此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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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租賃關係中,契約當事人除了需要負擔租金,還可能需要負擔「押金」與「違約金」。一、租金是房客使用房屋的代價,租金的金額以及支付的時間點(例如月初、月末繳交租金)由雙方自行訂定,法律沒有強制規定。原則上在契約當事人簽訂契約後,於租賃期限內即不可任意增減租金,除非符合下列任一情況:(一)雙方當事人皆同意,此時才可以增、減租金。(二)房屋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怪罪房客的事由,導致部分毀損,此時依照民法第435條,房客可以請求房東減少租金。 (三)如果租賃契約沒有租賃期限,房屋的價格有升、降時,雙方當事人都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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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約是雙方約定未來結婚的契約。依照民法第975條,婚約不得強迫履行,雙方都有可能解除婚約。(見圖1)圖1婚約解除可以要對方賠償或返還聘金嗎?資料來源:雷皓明、張學昌/繪圖:Yen一、解除婚約的法定事由依照民法第976條,如果婚約的對象有下列幾種情況,可以解除婚約。(一)已經訂了婚約,又和其他人訂婚約、結婚。(二)故意不遵守婚約(例如:悔婚)(三)生死不明已滿一年。(四)有重大不治之病。(五)婚約訂定後仍與他人從事性行為。(六)婚約訂定後被判坐牢。(七)其他重大事由者。(例如,還沒與前男友、前女友劃清同居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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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篇介紹票據遺失要先辦理止付通知,而且要在通知後5日內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並把聲請的證明提供給付款銀行。以下接著介紹什麼是公示催告程序(第二步驟),以及公示催告期間經過後,要做的最後一個步驟: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如圖1)。 圖1:支票喪失的救濟程序資料來源:作者繪製。一、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依票據法第19條第1項規定,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可以聲請公示催告。所謂「公示催告」是指有管轄權的法院,依當事人的聲請,以公示的方法,催告不明的利害關係人在一定的期限內申報權利,如逾期不申報,就會產生喪失權利(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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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安養信託?(一)什麼是信託?在討論安養信託之前,先說明一下什麼是「信託」。信託是委託人將財產交給受託人,請受託人依照約定或遺囑記載的方式管理這筆財產、照顧受益人。除此之外,還可以另外找信託監察人監督受託人、幫受益人發聲,確保信託順利運行。例如A退休後跟銀行簽信託契約,把退休金交給銀行管理,由銀行每個月撥付2萬元給自己當生活費,避免自己亂花錢或退休金全部被騙走,並由A的兒子和女兒2人共同擔任信託監察人。(二)為高齡者、身心障礙者規劃財產的安養信託廣義的安養信託是指「保障老年退休生活」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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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什麼樣的行為是對公務員行賄?資料來源:黃蓮瑛、趙偉智/繪圖:Yen一、怎樣的行為會構成對公務員行賄罪?(見圖1)對公務員行賄罪,顧名思義就是因為「賄賂公務員」而構成犯罪,在貪污治罪條例中又區分為「違背職務行賄罪」及「不違背職務行賄罪」兩種類型。本文將就兩種類型、公務員在刑法中的定義,以及行賄的方式這些實務上常常遇到的問題,逐一解說。二、行賄類型:違背職務與不違背職務「違背職務行賄罪」是指提供好處給公務員,要求公務員做違背法律、規章等「不應為」的行為,例如:A廠商招待公營事業中辦理政府採購的人員喝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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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情況被害人或相關的人有權請求國家賠償?可以請求賠償的項目有哪些?(見圖1)圖1發生國家賠償,可以請求哪些項目?資料來源:蘇宏杰/繪圖:Yen(一)被害人受傷及其所擁有財物毀損的情形因為公務員不法侵害或公共設施瑕疵而受傷的被害人,可能可以請求的項目包括:醫療費用;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的賠償;因此增加生活上需要的賠償(例如:看護費用);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也就是慰撫金);此外,若因此使被害人所擁有的財物毀損,也可以請求賠償。如果遇到被害人之後死亡的情況,假使被害人在生前已可請求前述相關項目的話,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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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出借資金時需要遵守的規定根據公司法第15條第1項規定,為了避免公司負責人濫用公司的財產,公司原則上不可以任意出借資金給他人。那什麼時候例外可以借錢給別人呢?請見以下表1。表1:公司例外可以出借資金的情形例外情形理由公司與公司間、公司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有業務往來的公司、行號間,通常彼此有一定信賴程度,常見的像是產業間有分工合作關係的公司間的借貸。公司與公司間、公司與行號間有必要短期融資,但金額不可超過企業淨值的40%公司、行號的償債能力比一般自然人高,公司出借資金給他們的風險相對也比較低,所以在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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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勞動部統計,2019年第一季大量解僱的件數與人數分別為45家、3,357人,截至2019年4月底止,大量解僱案件數更快速累計達到63件,直至同年9月底止,累計已達141件,不容小覷。此外,日前華映公司於2019年10月1日向桃園市勞動局通報大量解僱多達1,900名員工,登上各大媒體新聞,引發討論。雇主究竟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大量解僱勞工?大量解僱的過程中又需要遵守什麼樣的程序呢?一、簡介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一)怎麼樣會構成大量解僱為了保障人民的生存權和工作權,避免雇主一次解僱大量的勞工造成社會衝擊,侵害勞工的權益,我國制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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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名稱不可以跟其他公司、有限合夥的名稱相同依照公司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公司不可以和其他的公司或有限合夥使用同樣的名稱,避免社會大眾混淆,一般有稱為「公司名稱專用權」。二、已經被廢止的公司在清算完成前,其他公司仍不可以重複使用它的名稱(見圖1)圖1新公司的名稱可以和被廢止的公司名稱相同嗎?資料來源:陳麗雯/繪圖:Yen然而,如果想要申請使用的公司名稱,是已經被廢止的公司的名稱,或許會覺得既然對方已經停止營業了,應該可以使用吧?但依照公司法的規定是不可以的。因為雖然經公司解散,或主管機關已經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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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店家與園區都可能會有侵權責任(見圖1)圖1在商店、遊樂園,因為場地不安全而受傷,該怎麼求償?資料來源:黃蓮瑛、蟻安哲/繪圖:Yen(一)民法侵權責任由於法律具有保護每個人不受他人侵害的功能,因此民法發展出「侵權責任」的概念來保護每個人,在私人權益被侵害時,可以向有故意或過失的加害人請求賠償。也就是說,民法上的侵權責任原則上是一種「過失責任」,請求賠償時須證明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才能得到賠償。(二)消費者保護法侵權責任與民法不同的是,消費者保護法(簡稱「消保法」)為了保障一般消費者的權益,特別要求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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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也就是說,任何人、任何機關(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對於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或利用,都應具有特定目的,且必須在必要範圍之內。究竟什麼是運用個人資料時,應該遵守的「特定目的」及「必要範圍」?(見圖1)圖1蒐集、處理、利用別人的個人資料,要注意什麼?資料來源:韓瑋倫/繪圖:Yen二、個人資料保護法所指的「特定目的」(一)詳細規定個人資料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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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選任未成年人特別代理人的法規依據(一)民法第1086條規定:「I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II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依本條第1項規定,父母為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而本條第2項項中的「利益相反」,依據法院實務見解,最典型的案例就是父母與未成年人同時繼承及分割遺產。(二)民事訴訟法第51條「I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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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參與法庭活動的人員,除了當事人外,大家比較常聽到的就是法官、檢察官、書記官及律師。而家事事件審理過程中,可能還有其他家事事件特有的人員參與程序,例如家事調查官(下稱家調官)及程序監理人(下稱程監人)。這些人員的設置,是因為考慮到程序弱勢者的權利保護,以及家事不外揚的隱晦本質。本文以下將分別針對家調官及程監人的法律規定、職務內容及角色性質簡介。二、家調官根據家事事件法第18條第1項及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33條以下的規定,我們可以大致瞭解,家調官是依照法官的指令,對法官指定的特定事項進行調查、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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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撰寫存證信函在瞭解存證信函的意義以及功能後,最重要的就是如何對存證信函作實際地應用,也就是如何撰寫存證信函,俾使其發揮應有的功效。因此,本篇擬以開頭所設案例,說明如何從程序到實質內容撰寫存證信函。(見圖1)圖1怎麼寫存證信函?資料來源:黃于玉/繪圖:Yen(一)寄件人與收件人1.寄件人或收件人一般而言都是自然人或法人,若是以法人為寄件人或收件人,還必須載明法定代理人或代表人。但有疑問的是,若是無權利能力者,例如同鄉會、同學會、學術團體、社區(大廈)管理委員會等,可否以這些團體的名義作為寄件人或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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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事人適格的意義所謂當事人適格,又稱訴訟實施權,是指民事訴訟的當事人,不論是原告或被告,就具體的民事訴訟,可以用他自己的名義來當原告或被告的一種資格。二、不同訴訟型態的當事人適格民事訴訟的型態有三種,分別為給付之訴、確認之訴及形成之訴。因此,當事人適格也因這三種訴訟型態而有所不同。(一)給付之訴應以主張有民事給付請求權的人為原告,根據原告主張,有民事給付義務的人為被告。例如E對F有一筆貨款債權100萬,E以自己的名義向F請求給付,因此原告E及被告F在這個給付之訴中,都具有當事人適格。(二)確認之訴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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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存證信函存證信函其實就是「郵局存證信函」的簡稱,依郵政處理規則第34條第1項規定:「掛號信函交寄時,加付存證相關資費,依中華郵政公司規定方式繕寫,以內容完全相同之副本留存郵局備作證據者,為存證信函。」可知,存證信函必定是掛號信函。雖說存證信函是掛號信函,但究竟是僅限於國內掛號信函(收件地址為國內地址),還是也包括國外掛號信函(收件地址為國外地址)呢?舊的郵政規則第99條本來僅限於國內收件地址,然郵局為因應客戶郵寄的需求,自西元2004年起,放寬可書寫國外地址向國外遞送存證信函,只是寄往國外的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