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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自首?(一)自首的定義關於「自首」,刑法第62條只有簡單規定:「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從條文看起來,似乎只要自首就有機會獲得減刑,但並不是犯罪行為人到警察局說:「我要自首!」就可以說他符合自首的條件而可以獲得減刑。因為自首的定義是:犯罪行為人在犯罪「尚未被發覺前」,向「有偵查權」的機關或公務員(如檢察官或警察)主動陳述犯罪事實,並願意「接受裁判」。(二)自首要符合哪些條件?1.犯罪「尚未被發覺前」所謂「未發覺」是指有偵查權的機關或公務員「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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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一篇文章中,聊到了證人保護法與污點證人的內容,依法可以讓涉嫌嚴重刑案的共犯,在認罪且經檢察官同意後,從被告轉作污點證人,並獲得緩刑或不起訴處分,並且讓檢察官能以更有效率的方式追訴犯罪。然而,在追求偵查與犯罪追訴效果的同時,不免引人憂心。污點證人的制度,是否會讓案件中的共犯們,為了獲得緩刑或不起訴處分,而對案件內容刻意說謊?又或者,檢察官是否會為了要快速結案,而利用權勢誘導、暗示等不正訊問的方式,以取得共犯們的自白?(見圖1)圖1污點證人制度可能會有哪些問題?資料來源:王瀚誼/繪圖:Yen一、被告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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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擔心沒錢打民事官司?訴訟救助制度來幫忙!資料來源:蘇國欽/繪圖:Yen一、開啟民事訴訟的鑰匙:訴訟費用(見圖1)因為訴訟資源的有限性,以及使用者付費的原則,當事人(包含原告、被告)藉由法院解決民事問題,所產生的費用成本,都需要由當事人來負擔。同時,為了避免民眾濫用提起訴訟的權利,而產生無意義的訴訟,造成訴訟資源浪費,因此,現行民事訴訟制度的要求,當事人進行訴訟所生的必要費用,原則上應由原告預先繳納訴訟費用。二、訴訟救助的概念與要件(一)基本概念有些人真的因為經濟困難而繳不出訴訟費用的時候,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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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中有時會看到大法官宣告某某法條違憲,例如2020年5月,討論得沸沸揚揚的刑法通姦罪被宣告違憲,而違憲究竟是什麼意思呢?法律如果違憲的話會怎麼樣呢?本文將帶讀者看看法律被宣告違憲之後的一些問題。一、「違憲」的基本概念違憲指的是法律或命令違反憲法內容,憲法作為一國的根本大法,其位階、效力具有最高性。也就是說任何法令在制定或解釋時,都應以憲法的內容為依據,不能與憲法相矛盾。由憲法第171條、第172條這兩個條文可以得知,法律與命令違反憲法的話是無效的,而法令的無效,需要經由大法官透過釋憲程序來宣告,並會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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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立通姦罪,沒有想像中容易(一)刑法與民法,標準大不同1.刑法通姦罪的成立要件在過去的法院實務中,其實構成通姦罪的條件非常嚴格,限定在男女性器官接合的情況。縱使是符合目前刑法的「性交」定義,有性器官、肛門或口腔的接觸,但只要沒有男女性器官接合,就不符合「通姦」的要件。舉例來說,外遇配偶單純與第三者傳送帶有性要約的簡訊、用交友軟體在網路視訊中談論性事、一起洗鴛鴦浴,甚至是口交或肛交這類符合刑法「性交」定義的行為,都不會成立通姦罪。2.民法侵害配偶權的成立要件相較於刑法對於通姦的判斷非常嚴格,民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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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到監獄,大家腦海中想到的應該就是鐵籠吧?每天就只能在這小小的空間裡面吃飯、看書、聽收音機等等,偶爾離開舍房放風活動筋骨,按表操課直到出獄為止。但事實上,除了這種典型模式外,還有另外一種矯正方式稱為「外役監」。一、什麼是外役監?「外役」,顧名思義就是指「在外服勞役」,所以可以將外役監理解為「讓受刑人在外服勞役的監獄」,換句話說,雖然一樣是服刑,但在外役監的受刑人可以外出前往監所以外的合作單位,從事生產事業、服務業、公共建設或其他特定作業,而不是所有時間都被關在監所區域。(一)為什麼要設置外役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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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正式進⼊服刑⽣活後,受刑人在執行刑的過程當中,除了有必須遵守的義務之外,也有應享有的權利。不少身為人母的女性受刑人,因犯罪須入監執行被迫與孩子分離,為了貫徹現代監獄行刑的重要原則之一「行刑人道化」,我國監獄行刑法自1947年施行至今,一直都有受刑人攜子入監的規定,希望能使受刑人在入監服刑的狀態下仍能保有照顧孩子、維持親子互動的權利。一、可提出請求的受刑人資格(見圖1)圖1受刑人如果有需要,可以帶子女入監照顧嗎?資料來源:李莉娟/繪圖:Yen(一)僅限於在監或入監執行刑的「女性」受刑人可提出請求不包含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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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社會大眾來說,憲法所具有的高度政治性、穩定性,理應在各學習階段中的公民課程中有所認知,且能理解基本的意義與概念。但對於修憲的程序而言,因涉及的領域、範圍過於廣泛,且政黨透過政治層面的運作,常可見同一政黨在在野時期與執政時期立場迥異的情形,因此本文為求明確且清楚的表達修憲程序,僅將焦點著重修憲程序的法律層面探討,不討論所有可能影響修憲的因子。一、誰可以啟動修憲程序?(一)憲法本文:國民大會(已凍結)我國憲法本文第174條中,將修憲的權力交由國民大會行使,雖然在這個條文中已明確說明修憲案成案及通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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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修正以及補強勞動契約法制的不足,並且實踐憲法賦予勞工(工會)面對雇主的集體協商權,勞工可以透過勞動三法等集體勞工法制的保障,使勞雇雙方依照自治原則解決勞資糾紛,更希望能夠藉團體協約的議定,提升或改善勞動條件,促進勞資和諧。團體協約系列文章的開端先簡要說明「團體協約的定義」以及「團體協約的效力」如下:圖1什麼是團體協約?資料來源:匿名/繪圖:Yen一、團體協約的定義依照團體協約法第2條的規定,團體協約指的是雇主或具有法人資格的雇主團體,與依照工會法成立的工會,以約定勞動關係以及相關事項為目的,所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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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如何查封債務人的財產?資料來源:匿名/繪圖:Yen一、如何開始查封、拍賣?(見圖1)法律上要發生查封拍賣前,需要持「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的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所謂執行名義,指的是以下幾個情況:(一)已經確定,不能再以一般上訴方式推翻的終局判決。(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可強制執行的裁判,例如確定訴訟費用的裁定。(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的訴訟上和解或法院內調解。(四)依公證法規定,可做為強制執行名義的公證書。(五)抵押權人或質權人向法院聲請拍賣抵押物或質物,法院做的許可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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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什麼我們需要歷史解釋?歷史解釋是一種法律解釋方法,是指藉由研究立法時的歷史背景資料、立法機關審議情況、制定草案的理由書、報告書等相關立法資料,來說明立法當時,立法者準備賦予法律的內容和含義是什麼。那回顧以前的立法資料有什麼作用呢?(一)法律訂出來一定有原因任何法律規範都是立法者在某一個歷史背景下制定和付諸實施的,因此法律解釋不應脫離法律規範產生時的立法環境、政策、動機。透過研究法律規範制定時的有關紀錄,如有關機關提出的法律草案、立法機關對草案所做的說明與討論、審議過程中各方面的發言,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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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假釋的意思與目的(一)假釋的意思所謂「假釋」是指:受刑人在刑期期滿之前,獲准提前出獄的意思。而剩下的刑期就當作「觀察期」,假如在這段期間內,假釋都沒有被撤銷的話,那麼就當作已經執行完畢,受刑人不用再回去監獄服刑;但如果受刑人在觀察期內有違反規定的行為,導致假釋被撤銷,則受刑人就必須回到監獄把剩下的刑期執行完。(二)假釋制度的目的假釋制度的目的,主要是讓在獄中表現良好、確實已經悔悟反省的受刑人,能夠提早回歸社會、適應社會生活。畢竟獄中生活對於資訊的流動與吸收相對不順暢,長期下來,受刑人很容易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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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精神賠償是什麼?案例中雙方爭執的「精神賠償」,實際上,民法中並沒有任何使用「精神賠償」的字眼,嚴格來說只有稱作「非財產上之損害」的文字,常見規定是民法第194條與第195條第1項的「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讓父母、子女、配偶受侵害死亡的家屬,以及人格權被侵害而情節重大的被害人,可以依法請求精神賠償。除了「精神賠償」,同義詞還有「慰撫金」、「精神慰撫金」或「人格權損害賠償」等。然而回歸初衷,從最接近法條文字的「非財產上之損害」較能了解這個概念的內涵。非財產上損害賠償,顧名思義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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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性騷擾在了解補習班或安親班發生同學間性騷擾,要怎麼處理之前,或許可以先知道什麼是性騷擾。依據我國目前性騷擾防治法規有關性騷擾的定義,是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行為,可區分為二種類型:(一)敵意環境性騷擾對他人做出性要求、性意味或性別歧視言行,造成敵意的工作或學習環境,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的情境,並導致干擾人格或影響工作、學習等日常生活表現。(二)交換利益性騷擾對他人為性要求以交換他的工作、學習、教育、訓練或服務有關利益。整體而言,性騷擾的要件包括:與性或性別偏見或歧視有關的行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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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確診法定傳染病的病患姓名等資料原則上應予保密依照傳染病防治法第10條規定,傳染病病人的姓名、病歷及病史等相關資料應予保密。例如近年傳出疫情的登革熱、猴痘等傳染病的確診者,他們的資料就應該被保密。而如新冠肺炎於案例發生當時已是政府公告的第五類法定傳染病,所以新冠肺炎確診者的姓名等資料是不可以任意洩漏的,只有例外為了避免疫情擴散而有必要時,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才可依照當時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公布確診者的姓名等個人資料。二、洩漏確診者姓名的法律責任洩漏確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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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的募款行為,可以區分為「公益勸募」或「群眾募資」二種,以下簡單說明。一、「公益勸募」是什麼?「公益勸募」是指基於公益目的,勸募團體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的勸募行為,但不包含為政治或宗教活動的目的。這裡的勸募團體可以是公立學校、行政法人、公益性社團法人或是財團法人。如果是積極募集財物的勸募活動,因為是標舉「公益」,為了讓政府能適當監督並建立透明誠信的公益勸募環境,需要取得活動地點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的事前許可,才可以進行。又如果勸募活動有跨越縣市的情形,還需要向衛生福利部申請許可。沒有經過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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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系列文章第(三)篇說到了「嚴格證明法則」。而判斷事實所憑的證據,除了要具備前面第(四)篇所說的「證據能力」之外,還必須經過合法調查,才能夠評估證據的價值(也就是「證明力」)。否則無從認定某項證據究竟能不能證明待證事實的存在。檢察官(或自訴人)在刑事審判庭上先要陳述起訴要旨,審判長隨即告知被告涉嫌罪名、緘默權、辯護人選任權、調查有利證據請求權等權利,然後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88條規定,開始調查證據。此項過程的法律專業用語,稱作「踐行調查證據程序」。以下簡略說明:圖1法庭怎麼調查證據?資料來源:朱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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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正式進⼊服刑⽣活後,受刑人在執行刑的過程當中,除了有必須遵守的義務之外,也有應享有的權利。為使受刑人能與外界維持互動,好降低服刑的痛苦,我國監獄行刑法賦予受刑人得與外界親友接見、通信的權利。一、接見通信的對象(見圖1)圖1受刑人的接見與通信權有限制對象嗎?資料來源:李莉娟/繪圖:Yen原則上沒有特別限制對象,除非受刑人表達出拒絕與此人接見通信的意願,或法規另有規定,監所才會加以禁止。非我國國籍受刑人,甚至能與她/他的國家的外交人員接見及通信。二、次數限制(一)接見(見圖2)圖2受刑人的接見權內容資料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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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雙方在職場上無不希望勞資關係能夠和諧、進而創造雙贏,雙方都不願讓彼此的關係產生嚴重的對立及糾紛,但勞工是以提供勞務在工作上獲取報酬,而雇主則透過經營管理的方式進而讓企業獲利,雙方的立場本質上就存有差異,所以有時候無法避免勞資爭議的產生。而遇到勞資爭議的話應如何解決?以下就我國「勞資爭議處理法」的相關制度作簡略的介紹。一、勞資爭議的分類介紹勞資爭議的處理制度前,先說明勞資爭議的類型可分為2類:權利事項及調整事項。(見圖1)圖1勞資爭議的2大類型資料來源:侯嘉偉/繪圖:Yen(一)權利事項指勞資雙方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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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房產到日常用品,都常見誇大其詞的廣告,例如建案標榜「全新設備泳池」,結果只是景觀水池;收納箱標榜「100L超級大容量」,結果實際大小根本不足。到底怎樣的廣告,算是「廣告不實」呢?(見圖1)圖1被廣告不實欺騙該怎麼辦?資料來源:張學昌/繪圖:Yen一、廣告不實的定義依照公平交易法第21條,廣告不實是指業者在商品或廣告上進行「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的表示,而且這些不實或錯誤,與消費者在決定「要不要買這個商品」有重要的關聯。例如,收納箱的功能是收藏物品,因此「容量」就是決定「要不要買這個商品」的重要參考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