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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什麼是罪刑法定原則?資料來源:劉立耕/繪圖:Yen一、罪刑法定原則的目的(見圖1)觀察刑法第1條的規定,可以推論出,如果國家想處罰某個行為(例如殺人),前提是行為當下刑法訂有處罰該行為的規定(例如刑法第271條殺人罪),也就是說處罰一個行為,必須要於法有據。而罪刑法定原則的目的,在於使人民可以明確了解哪些行為是法所禁止而不可為之,同時也有避免國家任意勾陷人民入罪的作用。二、罪刑法定原則的內涵(一)習慣法禁止原則刑罰對人民的侵害極大,適用上應該從嚴,因此只有在法律有明文的處罰規定時,才能加以處罰,而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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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規範目的防止兒童及少年提供身體為性交或猥褻。二、行為人不論是成年人或未成年人,都可能是犯罪加害人。三、被害人未成年人即使是出於自願自拍猥褻照片,仍為本罪的被害人。四、犯罪行為與結果行為人以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等手段,使兒童或少年成為性交、猥褻的對象。本罪的處罰著重在行為人提供助力,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性交、猥褻照片。不限於行為人拍攝,或兒童、少年自行完成拍攝。五、刑責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註腳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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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確認哪些屬於可以處罰的行為,可以將犯罪行為的過程分為五個階段:決意、預備、著手、完成行為、發生結果。(見圖1)圖1犯罪階段資料來源:楊舒婷/繪圖:Yen一、決意指行為人想要從事犯罪行為的想法或決定。一般來說,「決意」只是一種想法,所以一個人不管怎麼幻想,都不會成立犯罪,除非法律有特別明文規定,例如刑法第101條的暴動內亂罪、第103條的通謀開戰罪等。二、預備指行為人為實現犯罪行為而從事的事前準備工作,例如為殺人而買槍或買毒藥。原則上刑法不處罰預備行為,除非法律有特別明文規定,例如刑法第173條的放火燒燬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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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強盜罪的成立要件(見圖1)圖1如何成立強盜罪?資料來源:匿名/繪圖:Yen(一)依刑法第328條,行為人藉由實行「強制手段」取得財物,只要是一切足以壓抑被害人身體或心理的方式,使被害人達到不能抗拒的狀態,即為強盜罪所處罰的強制手段。例如: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二)行為人主觀上認識到自己取走他人財物的行為,且目的為將他人財物據為所有。(三)如何認定行為人實施強制手段已達至使不能抗拒的程度?當行為人的強暴、脅迫等不法行為,使得一般人在同樣的情況下,決定自由及行動自由皆受到壓制,只能依行為人的指示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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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成年人性交易會有什麼處罰?資料來源:王育章/繪圖:Yen在《介紹性交易》一文中我們介紹了性交易的內容,接下來我們看看在上面案例中每個人會分別受到什麼法律的處罰。B作為性工作者,在我國法律上沒有太多處罰,僅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款對性交易處罰,處3萬元以下罰鍰。而C身為嫖客,會和B受到同一條法律的處罰而面臨罰鍰。A雖然沒有進行性交易,但是負責接送和尋找客人,傳統上稱之為皮條客或馬伕。對於介紹他人進行性交易而獲利的人,犯我國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媒介性交或猥褻罪」。在社會秩序維護法(也稱「社維法」)第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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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在職場上常遇到的勞動權益爭議,比方加班費、積欠工資、休假、職業災害……等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案件為大宗,勞工最常遭遇的勞資爭議,除了向公司內部的工會或雇主反映以外,還有哪一些申訴的管道呢?如果申訴了,是否會被公司知道是誰申訴的呢?以下就我國常見的勞基法勞資爭議,介紹各種申訴管道:(見圖1)圖1勞工申訴有哪些管道?資料來源:侯嘉偉/繪圖:Yen一、向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我國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就是勞動部,如遇有勞動權益受損情形都可以向勞動部申訴反映。雖然行政機關受理陳情或申訴的方式有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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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跟我說聲加油嗎?」在車站附近或街頭,有時會見到一些背著手提袋,或用手捧著一些「愛心筆」、「愛心皮夾」的年輕人,不斷物色路人並主動上前搭話,聲稱自己需要幫助,要求路人花錢支持創作或拯救古蹟,一支可能原本只賣20元的筆,在他們手中就要價幾百元。但如此的行為可能已經造成他人的困擾,甚至可說是「強迫推銷」,這在法律上會有哪些問題?遇到的時候該怎麼辦呢?(見圖1) 圖1強迫推銷愛心筆可能構成什麼罪?資料來源:黃博聖/繪圖:Yen一、販賣者可能構成強制罪(一)強制罪的概念依照刑法第304條有關強制罪的規定,若對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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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背他人意願,而與性有關的騷擾、冒犯都屬於性騷擾。被性騷擾的當下,被害人應該優先保護自己,並可以採取下列行動:一、表明「不願意」性騷擾的成立,以「違背他人意願」為條件。因此事後追究責任時,對方的行為是否違背被害人意願就是一個需要證明的事項。被害人應在當下明確表達自己的不願意,警告對方已構成性騷擾、將提起申訴或告訴,並且將這一個過程都用錄音、錄影的方式留下紀錄,避免對方用「不知違反意願」為藉口逃避責任。二、蒐集證據任何申訴、檢舉或提告,都應該有足夠的證據,才能向主管機關或法院證明性騷擾舉動存在。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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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什麼是性騷擾?資料來源:雷皓明、張學昌/繪圖:Yen性騷擾是指違背他人意願,而與性或性別相關的行為。(見圖1)一、性騷擾可以依行為的方式分為利益交換型的性騷擾,與冒犯型的性騷擾:(一)利益交換型的性騷擾順從或拒絕性騷擾行為,可能影響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例如,雇主A告訴員工B,只要願意和A去旅館過夜,就將B升為部門主管。或是雇主C暗示員工D,不替C性招待客戶就降為最低職等或免職。(二)冒犯型的性騷擾不管是用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任何方式,造成他人與性相關的恐懼、被冒犯感受,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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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羈押的替代手段?羈押的目的是保證刑事追訴、審判、執行程序不會被干擾,具體方式則是透過拘禁被告來避免其逃亡、湮滅證據。但被告畢竟尚未受到有罪的確定判決,而羈押已經嚴重侵害了被告的人身自由,因此如果「具保」、「責付」及「限制住居」等羈押的替代手段可以達到避免被告逃亡、滅證的羈押目的時,依法就不得羈押被告。二、什麼是具保?具保是指法官或檢察官訊問被告後,在無羈押必要的前提下,命被告提出一筆擔保金,並透過該筆金額來保證被告不會逃亡,也就是俗稱的「交保」。至於說如果具保後被告卻逃亡、隱匿而不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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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勞動基準法,雇主「無法繼續聘任勞工」,或是「勞工造成雇主損害」時,雇主可以終止勞動契約(俗稱解僱、資遣)。只要符合以下介紹法定終止事由,並遵循法定終止程序,就屬於合法資遣;如果沒有法定終止事由卻擅自資遣員工,就屬於違法資遣。(見圖1)圖1合法解僱有哪些類型?資料來源:雷皓明、張學昌/繪圖:Yen一、雇主無法繼續聘任員工的標準(一)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1條,如果雇主因為以下這些理由,可以解僱勞工歇業或轉讓事業(例如:公司被別人買下來)。虧損或業務緊縮(例如:景氣不好連年賠錢)。發生不可抗力導致工作暫停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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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聘請外籍勞工要注意!資料來源:楊志凱、余靜玟/繪圖:Yen一、非法容留、聘僱非法外籍勞工的法律效果(見圖1)(一)法律規範要先判斷當事人與非法外籍勞工是否構成聘僱關係,若不構成聘僱關係,依據就業服務法第44條、第63條,「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違反者將面臨罰鍰,甚至罰金。這裡的「非法容留」,即容留(收留)外國人於某處所,為其從事勞務提供或工作事實的行為。所以不論與外籍勞工是否有對價的聘僱關係存在,只要未依據就業服務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仍屬非法容留外籍勞工之行為。若兩者間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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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什麼樣的行為是對公務員行賄?資料來源:黃蓮瑛、趙偉智/繪圖:Yen一、怎樣的行為會構成對公務員行賄罪?(見圖1)對公務員行賄罪,顧名思義就是因為「賄賂公務員」而構成犯罪,在貪污治罪條例中又區分為「違背職務行賄罪」及「不違背職務行賄罪」兩種類型。本文將就兩種類型、公務員在刑法中的定義,以及行賄的方式這些實務上常常遇到的問題,逐一解說。二、行賄類型:違背職務與不違背職務「違背職務行賄罪」是指提供好處給公務員,要求公務員做違背法律、規章等「不應為」的行為,例如:A廠商招待公營事業中辦理政府採購的人員喝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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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關係如何結束?勞動關係的開始需要勇氣,結束需要智慧。而勞動關係的終止,可以各從勞、資雙方的立場來看。(一)雇主終止勞動契約的情況由雇主提出的終止又分兩類情況,一類俗稱資遣(法律上叫做經濟性解僱),是指資方因為某些原因所以無法繼續聘僱員工,員工本身並沒有犯錯的情況;另一類俗稱開除(法律上叫做懲戒性解僱),屬於勞工有重大違約的情況,必須是員工的行為導致資方沒有其他手段處置員工,只有開除員工一途時,才可以開除員工。(二)勞工終止勞動契約的情況至於從勞工立場出發,也有「自請離職」,以及面臨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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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勞動基準法的規定,雇主原則上只有在符合第11條規定的裁員解僱(例如:歇業、轉讓、虧損、業務緊縮、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或是第12條規定的懲戒解僱情形下才可以解僱勞工(例如:勞工對僱主重大侮辱、違反勞動契約情節重大、無正當理由持續曠工三天)。但,雇主如果不想付資遣費,而以改變職務內容的方式逼迫勞工自請離職,因為「自請離職」是勞工自行提出的,在法律上可以歸責於勞工,因此雇主不需給付資遣費給勞工,將對勞工有嚴重的影響。因此,如果遇到這種以改變職務內容方式逼迫勞工自請離職的情形,勞工可以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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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羈押與否何人決定?羈押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處分,在適用上應從嚴處理。而1997年刑事訴訟法修法後,羈押改採「絕對法官保留」,僅法官有決定羈押與否的權限,檢察官只剩聲請羈押權而無決定羈押與否的權限。二、羈押程序如何進行?(一)偵查中羈押與審判中羈押的差別依刑事訴訟程序進行的先後,羈押可分為檢方進行案件調查時的「偵查中羈押」和起訴移交法院審理後的「審判中羈押」。偵查中的羈押是由檢察官提出聲請,再由法官進行准駁;而審判中的羈押則是由審理案件之法官單獨決定。(二)羈押程序如何審查?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0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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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銷毀、塗改證據,或者把證據藏起來,會犯罪嗎?資料來源:楊舒婷/繪圖:Yen一、什麼是湮滅證據(見圖1)刑法第165條規定:「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須特別注意的是,條文所規定的構成要件是「他人」、「刑事被告案件」,因此行為人湮滅的客體必須是「他人」的案件證據,並且以「刑事案件」存在為前提。如果湮滅自己犯罪的證據,或是(不論自己或他人的)民事、行政案件的證據,均不在刑法滅證罪範圍內。二、幫共犯滅證不會成立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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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竄改食物有效期限,會觸犯什麼罪?資料來源:張靜如/繪圖:Yen一、逾有效日期的食品不得販售(見圖1)(一)食品業者依據產品所使用的原料、製造過程、運輸、儲存及販售環境等因素影響研析產品劣化曲線,藉以推定產品之有效期限,用以確保食品在期限內是安全可食用的,且外觀、味道、質地、風味均維持並符合營養標示。當產品逾有效期限即有可能影響食品安全,是食品逾有效期限不得販售、輸入、輸出,也不可以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二)如果食品業者違反上述的規定,主管機關可以命令食品業者暫停作業及停止販賣,並封存該產品,並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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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法臨檢必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警察是公務員,執行臨檢任務是執行公權力的行為,當然有依法行政原則的適用,且因為憲法第8條第1項有規定人民身體的自由應予保障,所以不是警察隨時隨地看見任何人都可以向人民要求配合臨檢的,因此警察執行臨檢勤務,自然必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才是合法的臨檢。圖1如果遇到警察臨檢,覺得不合理的時候,可以怎麼辦?資料來源:楊志凱/繪圖:Yen二、警察B的臨檢是否符合臨檢的正當法律程序?(見圖1)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的規定,警察對於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的民眾,可以查證其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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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裝GPS追蹤器可能涉及的法律規(見圖1)圖1一般人在別人車上裝GPS追蹤器,有什麼法律責任?資料來源:吳景欽/繪圖:Yen(一)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或刑事訴訟法利用GPS追蹤器取得的證據資料,能不能作為法庭上的證據,可能會涉及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以下簡稱通保法)或刑事訴訟法的規定。1.一般人取證,不屬於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規範對象關於取得的證據是不是合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以下簡稱通保法)所規範的對象,是有追訴犯罪職權的司法警察、檢察官,而不包括一般人。2.GPS定位設備取得的資料,不屬於通聯紀錄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