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
買票,又叫做賄選。立法目的是因為:民主政治建立在選舉制度上,自由與公正的候選人競選程序,才能確實反應人民的真意。所以在法律中對於買票賄選的人,妨害人民參政權正常行使,法律會科以刑罰。分析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處罰賄選規定,第1項交付賄賂罪的文字,可分為一、「對有投票權之人」、二、「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與三、「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三個要件。一、對有投票權的人買票我國國民年滿20歲,且在選舉區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才會有投票權。而總統副總統選舉則是我國人民年滿20歲者,且在我國繼...
文章
圖1恐嚇?取財?得利?資料來源:匿名/繪圖:Yen一、什麼是恐嚇?行為人以口頭或文字等方式作出強暴、脅迫行為,只要可以影響對方的行動、內心想法,使被害人感到害怕,但還有其他可以選擇的對抗手段,還沒達到不能抗拒的程度,就屬於恐嚇。二、恐嚇取財罪依據刑法第346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行為人為了將他人的財物據為自己或他人所有,利用恐嚇的手段,使對方因為害怕而交付財物。財物就是指有形的財產,例如:金錢、汽車等。三、恐嚇得利罪依據刑法第346條第2項規定:「以...
文章
死刑是刑罰種類的一種,且是最嚴厲的生命刑,因為所剝奪的是生命權,因此,死刑的審理、執行,也應該更謹慎。而之所以施用死刑,或說之所以用刑罰制裁行為人,學者認為:刑罰是在應報理論的基礎上綜合考量一般預防與特別預防的目的,也就是依據行為人的犯罪行為,給予相應的懲罰、威嚇潛在犯人,並給予再社會化的措施。一、刑事訴訟中對死刑被告的程序保障(見圖1)死刑的執行,必須經過合法的刑事訴訟,直到裁判確定才能執行;死刑作為最為嚴厲的懲罰,在刑事訴訟的程序對被告的保障也最充分。圖1法院對於涉及死刑的被告,有哪些保障?資...
文章
俗話說「親兄弟,明算帳」,平常看起來和樂融融的一家人,碰上父母過世要分遺產時,也可能爭執不休、對簿公堂;更何況如果家門不幸,遇上從未盡扶養義務好好照顧父母,或甚至斷絕親子關係而離家出走的兄弟姊妹,他們還可以回來繼承遺產嗎?本篇文章會先介紹民法所規定的喪失繼承權事由,下篇文章則會用案例來實際運用法條。表1:喪失繼承權的性質與類型性質意思是否得回復繼承繼承人的行為樣態(民法第1145條第1項)當然失權絕對失權一旦做出符合法定條件的行為,就會喪失繼承權永遠不得回復繼承權(即使得到被繼承人的原諒,也不能回復繼...
文章
臺灣近年車禍事故總數節節攀升,去年總件數更是接近40萬件,背後造成的家庭破碎與經濟損失不言可喻,更是大量消耗了醫療、警政、司法資源,已成深刻的國安問題,更是臺灣道路上的日常;但沒人想遭遇的「日常」,若真的遇上了,程序上應該如何處理呢?本文以下就「車輛與現場處理」的SOP,整理給各位讀者參考。(見圖1)圖1車禍發生後的SOP資料來源:黃正龍/繪圖:Yen一、什麼是車禍事故?關於什麼是車禍事故?法源依據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簡稱道交條例)第92條第5項,立法者授權給行政機關去制定相關的細節,而2003年9月,內政部、交...
文章
圖1租約到期後房客不遷營業登記,房東該怎麼辦?資料來源:李琬鈴/繪圖:Yen一、房東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廢止登記(見圖1)房子出租讓人做生意,在租約到期或提前終止後,房客已經搬走,明明沒有在原址營業了,但營業登記卻不遷走,也不註銷,導致房東可能被課徵較高的房屋稅及地價稅,該怎麼辦呢?其實,房東可以自力救濟,主動向主管機關申請廢止營業登記及稅籍登記。特別提醒,本文討論的是房客將房屋用於「營業」的情形,若是居住用卻不遷出戶籍,請參考李琬鈴(2023),《租約到期或提前終止,房客不遷戶籍,該怎麼辦?》。二、先確認...
文章
一、前言疫情解封後,大家回到了迫不及待地要去日本賞櫻、出國度假的時光。那說到搭飛機出國,身處在一萬多公尺的高空上,任何意外狀況發生,都會使得人心惶惶,而且損傷會遠比一般交通工具來的嚴重,很多小說和電影,都會選擇飛機當作場景,絕對不是因為都不用換場景,而是在一個密閉壓縮的空間內,很多情緒、恐慌就會放大,一旦失控,將導致場面無法收拾。劫機行為小則危害整架飛機、機員、乘客的生命與財產,大則妨害國際航空的安全與發展,甚至引起國際間的爭端,如先前最著名的911恐怖攻擊事件,所以立法者認為有必要把劫機的行為納...
文章
一、什麼是特別法?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規定,特別法指的是在同一事項中,如同時可適用兩種以上之法律時,應優先適用者,而特別法未規定的事項,則可透過普通法補充。此外,同一部法典,也可能同時具備特別法與普通法的性質,舉例來說,土地法相對於民法而言是特別法,但與平均地權條例相比,土地法則是普通法。以刑事法來說,所謂特別法,一般指的是有別於中華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以外的刑事法律。而這些特別法,往往是針對具備特定身分的人或是特定種類犯罪而設:以前者來說,通常是因為身分關係而應適用刑度異於普通刑法的特別法...
文章
鄰居製造惱人噪音,如果讓自己難以入眠、生活作息受到影響,那麼除了前篇文章所討論的民事責任外,鄰居是否有刑事責任呢?以下僅就法院實務上曾發生過的案例討論構成強制罪、傷害罪的可能性。(見圖1)圖1鄰居製造噪音擾人清夢,可用刑罰制裁他嗎?資料來源:洪偉修/繪圖:Yen一、惡意製造噪音讓人無法睡眠,可能犯強制罪(一)強制罪基本概念刑法第304條第1項是關於強制罪的規定,必須要用「強暴」或「脅迫」方式,逼迫他人做無義務的事,或妨害他人行使權利。其中的強暴是指直接對人施加物理上的暴力,或者對物品施加暴力、間接影響到人...
文章
一、受刑人申請假釋的要件與程序(一)假釋要件假釋,必須是受徒刑執行的受刑人才能申請。原則上,受刑人遭處無期徒刑而執行超過25年;或者遭處有期徒刑,而且執行超過刑期的1/2;又或者是遭處有期徒刑的累犯,執行超過刑期的2/3,而且有具體悔改的表現(法律用語叫作「悛悔實據」),就可由監獄報請法務部為假釋。(二)申請假釋程序如果受刑人符合假釋要件,就可以向監獄申請假釋,並由監獄的假釋委員會根據受刑人的紀錄與資料來審查,決議通過後,報請法務部核准。二、A可以主張的救濟管道(一)向法務部提起復審受刑人A如果對於法務部...
文章
一、「法規命令」是什麼?在我國憲法五權分立下,法律的制定由立法院行使。但立法的程序繁複,不一定能夠即時跟上社會環境變化,再加上社會問題涉及各專業領域及現實狀況,因此相對於全部的規範皆由立法院制定,有時由法律授權予行政機關訂定規範,反而更能夠迅速反應並且因地制宜,而帶來更大的福祉。因此在行政程序法第150條第1項中就有明文規定,此種由立法者授權予行政機關訂定的規範,即稱為「法規命令」:「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例如案例...
文章
一、前言新聞上常報導,涉嫌貪污、內線交易、毒品等刑事案件的一些共犯,在認罪且轉作污點證人後,獲得緩刑或不起訴處分。也因為事件多為媒體所關注的焦點,相信不少讀者們對於污點證人一詞應該不陌生,但是法律上究竟是如何規範污點證人的呢?有興趣的您請繼續看下去吧。其實污點證人並非正式的法律用語,正確來說,指的是證人保護法第14條的相關規定。這個條文總共將污點證人區分成三種類型,分別有不同的要件,同時也具有不同的法律效果。二、證人保護法簡介要了解污點證人,首先要先談談證人保護法主要是針對哪些犯罪作規範。根據證人...
文章
一、安裝GPS追蹤器可能涉及的法律規(見圖1)圖1一般人在別人車上裝GPS追蹤器,有什麼法律責任?資料來源:吳景欽/繪圖:Yen(一)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或刑事訴訟法利用GPS追蹤器取得的證據資料,能不能作為法庭上的證據,可能會涉及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以下簡稱通保法)或刑事訴訟法的規定。1.一般人取證,不屬於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規範對象關於取得的證據是不是合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以下簡稱通保法)所規範的對象,是有追訴犯罪職權的司法警察、檢察官,而不包括一般人。2.GPS定位設備取得的資料,不屬於通聯紀錄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所規定...
文章
圖1緩刑是什麼?資料來源:曾友俞/繪圖:Yen一、何謂緩刑?(圖1)所謂的緩刑顧名思義就是「暫緩執行刑罰」,也就是在法院認為被告犯罪情狀輕微的情況下,經過審理後,認為以暫緩刑罰執行為適當的情況,所適用的制度。緩刑的措施是以2~5年的期間為法院得決定暫緩執行刑罰的範圍。施用緩刑更應該考量的是使犯罪行為人復歸社會,如同我國監獄行刑法立法精神,讓行為人改過、回歸到社會群體中;只是緩刑是在可以不透過執行刑罰就達到這個目的時,免去受刑人的懲罰,也減輕國家的負擔。而緩刑與緩起訴制度在制度設計上有類似的地方,都給予犯...
文章
一、遺棄罪的介紹(見圖1)圖1看到他人受傷而不給予救助,可能會觸犯什麼嗎?資料來源:吳景欽/繪圖:Yen(一)無義務的遺棄罪遺棄非親非故、無自救力的人,且讓他陷入失去生命或重傷危險的情況,會成立無義務的遺棄罪。因為行為人對於沒有自救力的人不負有法律上的照顧或救助義務,所以只會處罰積極遺棄行為,不包括消極的不作為。例如在海邊,見有人溺水而不救助,除非溺水者與自己具有需扶助、養育或保護的關係(如溺水的是自己的小孩、具有救生員身分等等),否則單純不做任何事,不會犯遺棄罪。(二)違背義務的遺棄罪如果跟沒有自救...
文章
圖1向警察謊報東西遭竊(沒指明誰偷的),也可能有誣告罪?資料來源:劉嘉宏/繪圖:Yen一、誣告罪有兩種(見圖1)誣告罪原則上分為「具體指定犯人誣告罪」與「未指定犯人誣告罪」兩種。前者的相關說明筆者已經有撰文說明,這篇文章要探討的主題是後者。二、未指定犯人誣告罪的內容是什麼?(一)依刑法第171條第1項:「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這條規定一般稱為「未指定犯人誣告罪」。(二)以下簡單解釋法條要件所謂「未指定犯人」是指告訴人在向檢警機關申告時,並沒有具體指...
文章
一、遵守交通規則而發生車禍,仍可能有刑事過失責任(見圖1)圖1為什麼按照交通規則駕駛,還是有可能成立刑法上的過失犯呢?資料來源:紀岳良/繪圖:Yen刑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意思指當人們在做任何事時,都要注意行為時有沒有可能去損害會或傷害他人,法律用語叫做「注意義務」。那到底怎麼判斷人們做特定行為有沒有盡到「注意義務」,因此要負過失責任呢?最通常的就是去看散落在各個法規的注意規則,具體指出在特定情況下,人們應該遵守哪些事情;反之,如果沒有遵守並造成他人損傷...
文章
一、加重強盜罪的要件依據刑法第330條之規定:「I犯強盜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II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犯強盜罪同時符合刑法第321條第1項各款加重事由,因為對人民的侵害更為嚴重,立法者特別單獨設立加重處罰規定:(一)加害者侵入或是躲藏在他人的住宅、有人居住的建築物或船艦內。(二)以破壞或踰越門、窗、牆壁或其他安全設備的方式實行強盜行為。而破壞或踰越行為,只要符合其中一種便會構成本款加重事由。(三)攜帶兇器。例如:持槍脅迫路人交出錢包獲得財物,屬於犯有刑法第321條第1項...
文章
一、為什麼不應該偷看或翻拍他人手機?因為偷看或翻拍他人的手機,會侵害到別人的隱私權,所以我國刑法原則上保障個人的隱私有不受侵害的權利。侵害隱私的方式和態樣有許多種,如果是以「偷拍」的方式侵犯他人的隱私,應該比較可能觸犯妨害秘密罪章中的窺視竊聽竊錄罪。二、怎麼樣會構成妨害秘密罪呢?(見圖1)圖1為了蒐集配偶外遇證據,翻拍他的手機內容會犯罪嗎?資料來源:黃蓮瑛、卜浩哲/繪圖:Yen首先,如果行為人「無故」(客觀上沒有正當理由),以錄音、照相、錄影等方法,竊錄他人「非公開」的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
文章
在筆者撰寫介紹作為犯與不作為犯的文章中曾提及,不作為犯可依「是否只能以不作為的方式完成犯罪」分為「純正不作為犯」和「不純正不作為犯」兩種型態。其中,「不純正不作為犯」的成立是以具有「保證人地位」為前提。(見圖1)圖1什麼是保證人地位?資料來源:楊舒婷/繪圖:Yen 一、「保證人地位」的意思保證人地位指的是「有防止犯罪發生的義務」。也就是當我說「你有保證人地位」時,這句話的意思就是「你有防止犯罪發生的義務」。我國刑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