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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篇提到自用住宅用地的地價稅優惠稅率,此外,其他用地的地價稅也有不同的優惠稅率,以下分別說明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公共設施保留地和公有土地的地價稅優惠稅率。一、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一)哪些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可以適用優惠稅率?適用土地稅法第18條優惠稅率的用地,是指供下列事業直接使用的土地:工業用地、礦業用地。私立公園、動物園、體育場所用地。寺廟、教堂用地、政府指定的名勝古蹟用地。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的加油站,以及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設置供公眾使用的停車場用地。其他經行政院核定的土地。(二)適用稅率統一以10‰的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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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的議題,總是不時在新聞出現,其中牽涉的法律問題相當廣泛,但與人民最相關的,應該是萬一土地被徵收,不服要如何救濟?本篇會先介紹土地徵收的基本概念,在系列的(二)、(三)分別討論土地徵收會有哪些程序,以及人民不服的救濟方式。一、甚麼是土地徵收?土地徵收,一般而言是指國家基於公共利益,經由法定程序,以金錢補償為條件,剝奪人民的土地財產權。二、土地徵收的類型土地徵收的類型,可以分為以下三種:(一)一般徵收國家基於特定公共事業,如交通、水利、國防、環境保護等公益事業的需要,所為的徵收;或是為了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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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與這個案例事實相仿的真實案件發生在很久以前,大概是2006年,在當時是極為熱門的「搞軌」案,行為人是以破壞鐵軌的方法讓火車翻覆,轟動一時。雖然已經事過境遷,不過也可以讓我們來了解,破壞軌道的行為會涉及到刑法公共危險罪中第183條與第184條「傾覆破壞交通工具罪」規定,以及這2個條文之間的關係。二、案例分析(一)傾覆、破壞交通工具罪的法律規定(見圖1)圖1對大眾運輸工具搞「軌」,可能會犯什麼罪?資料來源:李侑宸/繪圖:Yen1.刑法第183條:傾覆破壞交通工具罪本條規定,如果傾覆或破壞「裡面有人」的火車、電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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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案例相類似的事件中,可能會從相關報導中知道,警方是以「公共危險罪」或者「社會秩序維護法」偵辦。但公共危險罪其實是一個「罪章」,裡面包含複數罪名;而社會秩序維護法是一部法規的名稱。換言之,還可以進一步討論這樣的行為該適用哪一些具體的法律規範。以下就類似行為涉及的法律規定逐一介紹。一、刑事處罰(一)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刑法公共危險罪章中,第185條一般稱為「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是指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的設備,或者是用其他方法,產生公眾往來危險的行為。這個罪名除了典型的破壞道路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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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的生育率持續創新低,美國中情局於2021年發表一份全球總合生育率預測報告,報告顯示臺灣2021年預測生育率為1.07,全球排名倒數第一。政府同年推出了「0-6歲國家一起養」政策,其中包含各項育兒津貼與補助,希望能藉此提升生育率。一、有關育兒津貼(一)家有0~未滿5歲幼童可以領多少育兒津貼?所謂的育兒津貼,是政府為了減輕父母養育子女的經濟壓力,而核發一定數額的津貼,如家中有0至未滿5歲的幼童,就可向幼童戶籍所在地的鄉(市、鎮、區)公所提出申請。0至5歲幼童的父母,自2021年8月起,每月可領新臺幣(以下同)3,500元的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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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或許曾聽過「既成道路(巷道)」,或聽過萬一自己的土地被認定為既成道路,會變得要讓大家使用而不能自用;厲害的讀者甚至可能進一步說出,它是有公用地役關係供公眾通行的道路。但究竟什麼是既成道路?或更貼近生活的疑問:眼前看到的道路是既成道路嗎?或是其他道路呢?事實上,「道路」這個詞出現在許多法規中,或許可以先了解一下道路的種類。「道路」按照各個法規的概念、規範目的不同,會導致它們的定義部分相同或相異,甚至可能因地方情況而有所不同。在第一篇文章,筆者先就與既成道路有關、不同法規中道路的概念作一簡要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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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進入現代的教育現場,不只是學生之間的衝突,師生之間的衝突也越來越多,但是因為沒有直接的錄影證據,常常陷入羅生門,無法釐清是非曲直。因此,在校園裡衍生出了「教室內是否要裝設監視器」的議題,尤其具有教育職責的老師,或許更希望藉此作為客觀依據,來釐清衝突事件中該由誰負責。然而,在教室內裝監視器,卻可能涉及侵害學生的隱私權。二、教室內可以裝監視器嗎?法院怎麼說?(一)隱私權受憲法保障為了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不受侵擾及個人資料的自主控制,隱私權雖然不是憲法所列舉的權利,但是屬於憲法第22條所保障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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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對執行公務的警察拍照或錄影,會觸犯妨害公務罪嗎?資料來源:紀澄杰/繪圖:Yen一、可以對執行公務的警察拍照或錄影嗎?(見圖1)(一)公開場所對警察錄音、錄影要經過他的同意?法務部曾經有函釋認為,在刑事案件中因爲涉及偵查不公開,所以本來就不能錄音或錄影;而在一般行政調查案件中(如交通開單、民眾陳情等),因為警察在公共場所也受隱私權保障,所以要經過警察同意才可以錄音錄影,如果未經同意警察可以制止人民拍攝。但此函一出就遭受一面倒的批評,很快地法務部就更正說明在行政調查程序中,如果民眾在公共場所為了「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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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協議有沒有效,要看協議的內容是什麼。有些內容是法律規定可以由當事人協議的,因此有效;其他法律沒有規定的內容,原則上也有效,但不能違反民法第72條「契約不能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的限制。一、法律規定可由夫妻協議的內容(一)婚後的居住地點依照民法第1002條,夫妻的住所由夫妻共同協議。如果雙方無法達成共識,可以聲請由法院決定。(二)夫妻財產制依照民法第1004條,夫妻可以自行選擇要用法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作為財產分配制度。假如不特別約定,那就適用法定財產制,未來離婚時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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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因為地狹人稠,近年房價地價又不斷高漲,居住在集合住宅的人越來越多。集合住宅和傳統透天住宅左右相鄰相較,又多了上下樓層間的關係,鄰居之間漏水的糾紛時有所聞,一旦不幸遇到漏水紛爭,該怎麼釐清維修和抓漏費用的責任分擔呢?首先必須先確認漏水管線是屬於集合住宅內哪部分的管線:是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共用部分或約定共用部分,才能夠進一步釐清誰應該負責出錢抓漏或維修。一、共用部分或約定共用部分的修繕費如果漏水位置是在共用部分或約定共用部分,像是健身房、樓梯間、大廳等提供給所有集合住宅住戶一同使用的公共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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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配偶外遇,如何蒐證才可以避免觸犯妨害秘密罪、妨害電腦使用罪?(一)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的「非公開活動」是什麼?刑法妨害秘密罪所保護的,是人民在生活中的隱私權,保障的範圍也同時考量到社會上人們一般互動的界線,以免人民輕易就觸法或是對人民隱私保護不足。因此,立法者以「非公開」的活動、言論、談話以及身體「隱私」部位來劃定保障的範圍,是否屬於本條保障範圍要看當事人是否具有「合理隱私期待」,如果符合以下兩個條件,就有刑法上的「合理隱私期待」:1.當事人主觀的隱私期待和客觀上的隱密環境個人內心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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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法臨檢必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警察是公務員,執行臨檢任務是執行公權力的行為,當然有依法行政原則的適用,且因為憲法第8條第1項有規定人民身體的自由應予保障,所以不是警察隨時隨地看見任何人都可以向人民要求配合臨檢的,因此警察執行臨檢勤務,自然必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才是合法的臨檢。圖1如果遇到警察臨檢,覺得不合理的時候,可以怎麼辦?資料來源:楊志凱/繪圖:Yen二、警察B的臨檢是否符合臨檢的正當法律程序?(見圖1)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的規定,警察對於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的民眾,可以查證其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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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撿到東西一定要送到警察局嗎?(見圖1)圖1撿到東西怎麼辦?資料來源:黃蓮瑛、林立群/繪圖:Yen撿到東西時,如果這個東西是別人的,也就是有其他人對它享有所有權的時候,除非這個東西的所有人拋棄所有權,否則就算東西遺失,所有人不再持有這個東西(一般稱為「遺失物」),但所有人對遺失物所享有的所有權並不會因此而消失。正是由於所有人對遺失物的所有權並沒有因為東西的遺失而消滅,法律規定,撿到東西的人(一般稱為「拾得人」)必須儘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領權的人,或報告警察、自治機關,而報告時,應一併交出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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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直轄市、縣(市)認定現有巷道的標準我們在第二篇討論了「既成道路(巷道)」的定義,但如果是「現有巷道」在建築法或建築設計規則中沒有定義,而是授權地方政府在自治條例或自治規則中訂定。筆者在系列第一篇就提及,現行各地方政府的建管實務認定現有巷道時,是把司法院釋字第400號解釋所指的「既成道路」包含進去,所以現有巷道中會有屬於既成道路(巷道)跟不屬於的。依照學者的彙整歸納,符合以下其中一種情形,就可能會被地方政府認定為現有巷道:(一)供公眾通行,具有公用地役關係的巷道。(二)於特定時間以前,曾指定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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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假冒其他人的名義在文件上簽名,會犯罪嗎?資料來源:李侑宸/繪圖:Yen一、文書的意義(見圖1)我國刑法偽造文書的相關犯罪中,偽造私文書罪,是要處罰沒有得到他人同意,且私自以他人名義偽造文書的犯罪行為,而這裡所說的「文書」須具備以下五個特質:(一)文字性:製作人的意思需要以文字或符號標記來表示。(二)有體性:文字與符號須附著在特定的實體物品上面。(三)意思性:文字與符號需表達出製作人內心所想表達的、攸關法律上權利義務事項的意思。(四)名義性:該附著於實體物品的文字或符號,需顯現出製作人是誰。(五)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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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簡介保護令民事保護令分為三類: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通常保護令之內容規定於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第1至13款,而在實務運作上已經有表格化的範例,亦即可以用勾選的方式去聲請,對於一般人而言已屬便利。而保護令的核准、變更或失效,原則上還是須要經過法院審理,然後裁定保護令的內容與執行方式,同法第14條之規定即為依據,現行實務運作上,會因應個案的情狀,依照同法第16條之規定核發暫時或是緊急保護令,然不論何者還是會進入通常保護令的審理程序。而目前法院審理實務上多是以同法第14條第1項第1、第2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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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上半年,國內疫情嚴峻,除了每天下午2點的中央疫情指揮中心所公布的新冠肺炎資訊以外,也有各家媒體新聞的報導,先不討論新聞報導內容也有錯誤不實的可能,在日常生活中使用之社群網路更是充斥許多不實訊息,也會影響到人民接收資訊的正確性。在此筆者並無意對資訊的真假做出評斷,而是針對散布、管制假訊息可能會有什麼影響,以及現行法的相關規定,做一個簡單的分析與整理。(見圖1)圖1散布有關COVID-19的假訊息會有什麼法律責任?資料來源:李侑宸/繪圖:Yen一、到底什麼是假訊息?我們可能會聽到「假新聞」、「假消息」、「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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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說明本文為判決研究,作者針對主題問題,查閱並彙整實務見解,幫助讀者更了解法院裁判的標準。本文篇幅較長、形式以判決為中心,與法律百科一般文章不同,請讀者留意。二、簡介刑法妨害秘密罪、妨害電腦使用罪若發現配偶外遇時,許多人會想方設法去蒐集可以作為民事訴訟,或過往提告配偶觸犯刑法通姦罪(2020年5月29日後,通姦不再是刑事犯罪)的證據。然而,當事人如果有裝設針孔攝影機錄下配偶與第三人間活動、裝GPS監控配偶行蹤,或破解配偶手機、電腦密碼,獲取配偶與第三人間傳送的訊息等行為,可能會侵害到配偶與第三人的隱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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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著作權法保障的著作,除應具備前文所提及的必備條件(積極要件)外,依據著作權法相關規定及法院裁判,原則上還必須不能夠有一些條件,否則縱然具備必備條件,創作仍無法取得著作權,例如著作權法第9條就明確將特定著作排除在保障範圍外。換句話說,鑑於部分創作具有公共所有性質,並避免形成知識壟斷而阻礙社會文化多元發展,著作權法於第9條列舉特定類型的創作不在保障範圍內,藉以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並促進國家文化發展。以下分篇說明。一、不能是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第一類不受著作權法保障的著作為「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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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要成立國家賠償責任的話,有兩種情況:第一種是因為公務員不法的侵害行為,另一種則是因為公共設施的瑕疵。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如果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或怠於執行職務,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致生損害,國家應對人民負損害賠償責任。以下分段說明本項國家賠償責任成立需要同時符合的要件。(見圖1)圖1我可以跟國家請求賠償嗎?資料來源:蘇宏杰/繪圖:Yen一、身分上必須是公務員國家賠償法規定的公務員,是指依法令從事於公務的人員,此為最廣義的公務員,不論文職或武職、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的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