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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平等原則,要不要課稅,應以「實質的經濟事實關係」及「實質的經濟利益」作為判斷標準,而不是以形式外觀判斷,這就是所謂的「實質課稅原則」。目的是在杜絕納稅人規避稅捐的行為,達到租稅公平的效果。例如納稅人為了規避遺產稅,利用人壽保險不用課徵遺產稅的規定,明明已罹患重病或明知自己即將死亡,才決定購買人壽保險,仍然可能被國稅局依照實質課稅原則課徵遺產稅。註腳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第1項至第2項:「I涉及租稅事項之法律,其解釋應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精神,依各該法律之立法目的,衡酌經濟上之意義及實質課稅之公平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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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量能課稅原則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顧名思義,量能課稅原則是要求國家徵收稅捐時,必須考量每位納稅人能負擔稅捐的能力。收入優渥的人應負擔較重的稅捐責任,而收入較低的人則可以負擔較輕的稅捐責任,使稅捐責任公平地分派給每位納稅人。註腳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5條:「納稅者依其實質負擔能力負擔稅捐,無合理之政策目的不得為差別待遇。」本條的立法理由:「國家之財政需求,應公平地分派予人民負擔,且按照納稅者負擔稅捐能力高低作為判斷準繩而課徵稅捐,此即量能課稅原則。依量能課稅原則,每人稅捐給付義務之有無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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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公司登記名義上的董事,但對於公司經營有實質控制力或重大影響力的人。可以分為「事實上董事」(defactodirector)和「影子董事」(shadowdirector):1.事實上董事:沒有掛名公司的董事,但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的人。2.影子董事:沒有掛名公司的董事,但實質上控制公司的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指揮公司董事執行業務的人。 公司法規定,事實上董事和影子董事,與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責任。註腳公司法第8條第3項:「公司之非董事,而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與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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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稅基礎(簡稱「稅基」)是指各種稅賦的課徵都必須將其「課稅的對象(可能是物、行為或事實,又稱租稅客體)」以一定的數量表示,才能依此決定各納稅義務人應適用的稅率及計算實際成立的租稅債務數額。例如土地增值稅的稅基,必須將土地這個「課稅對象」以一定數量表示,也就是將土地價值量化,作法上是透過地政機關的「規定地價」程序,才能計算土地的地價以及土地漲價總數額。而依照我國稅法規定的「稅基」內容觀察,課徵方式大體上可歸納為二類:依課稅對象的「金錢價值」稱為「從價稅」,例如所得稅法中的「綜合所得稅額」、土地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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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辯護,是指刑事訴訟程序中,如果找到一位律師擔任辯護人,那麼這位辯護人就必須為被告作出明確的辯護,不能只是有到場但沒做事。如果在依法需要律師到場辯護(例如強制辯護案件)、或已經指定律師辯護的情況,律師卻沒有在法庭上真的提出對被告有利或維護被告合法權益的主張,而是朗讀書狀、對各種問題不表示意見,那就沒有做到「實質辯護」,這時如果法院作出判決,該判決會違背法令,成為可以上訴的理由。延伸閱讀:楊舒婷(2020),《怎麼看懂判決書?判決書上都記載了什麼內容?(二)——刑事判決書》。曾友俞(2021),《律師陪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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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實質競合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被告許多行為犯了許多條罪,為了簡便審理而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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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創作與被抄襲著作間,本於合理的價值判斷,能認定具有高程度的相似,或創作本身即屬被抄襲著作的主要部分而言。又,鑑於侵權態樣與技巧日新月異,有意抄襲者多會加以相當變化,以降低或沖淡近似的程度,因此在判斷實質近似與否上,應同時考慮二者的質與量,縱使被抄襲部分的量佔創作的比例不高,但該部分屬於被抄襲著作的精華或重要核心者,仍有構成實質近似的空間,此須由法院依據個案認定。註腳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度民著訴字第4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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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再次確認申請人所提交文件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外,同時還進一步就申請文件的內容作調查確認。例如在專利申請案,除了確認申請人的文件已經符合形式上要求,還必須進一步比對先前申請過的專利案件以確認是否符合專利實質上要件(產業利用性、新穎性及進步性)的審查。註腳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06年度訴字第1033號行政判決:「……受理申請之地政機關當必須依『實質審查原則』,就申請案件是否該當登記要件,進行實體之調查以決定是否許可登記……」參考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14),《何謂形式審查制?》的後段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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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一個行為是否需要法律介入處罰的判斷標準。假如不具實質違法性,那麼一個行為雖然違法,但影響短暫、傷害輕微,就不需要用刑法來處罰。例如偷一張紙構成竊盜罪,但一張紙的影響、傷害輕微,有可能就不需要刑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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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進稅率是指隨著應課稅的所得額增加,稅率會逐級遞增。也就是所得愈多者適用稅率越高,必須負擔愈多租稅。現行累進稅率制度應用於綜合所得稅、地價稅、土地增值稅、遺產稅、贈與稅等稅目。以計算「個人綜合所得稅」為例,會以累進稅率來計算每個人該年度應繳納多少稅金。此制度可以滿足量能課稅原則的要求,考量每個納稅人的真實納稅能力,同時也可以避免財富集中於少數人,達到所得重分配的效果 。所得稅級距表,則是政府為了達到課稅公平,依據所得收入的多寡,採取差別課稅的制度。不過要注意,所得稅是針對去年的所得課徵,假設在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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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客觀淨所得原則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從量能課稅原則可推導出淨所得原則,淨所得原則又分為客觀淨所得原則和主觀淨所得原則。客觀淨所得原則,指計算人民所得時,須先將收入扣除成本費用及損失,剩下的才是人民可以自由支配的費用,國家必須以此作為稅基對人民課稅。舉例來說,如果A商店去年的收入是新臺幣200萬元,但付出了20萬的成本費用,也有20萬的虧損,國家能課稅的範圍是160萬元,而非200萬元。註腳司法院釋字第745號解釋:「本於量能課稅原則,所得課稅應以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客觀淨值,而非所得毛額,作為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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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子董事(shadowdirector)是指沒有掛名公司的董事,但實質上控制公司的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指揮公司董事執行業務的人。 影子董事和「事實上董事」被合稱為「實質董事」。公司法規定,事實上董事和影子董事,與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責任。註腳公司法第8條第3項:「公司之非董事,而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與本法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之責任。但政府為發展經濟、促進社會安定或其他增進公共利益等情形,對政府指派之董事所為之指揮,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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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主觀淨所得原則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從量能課稅原則可推導出淨所得原則,淨所得原則可細分為客觀淨所得原則和主觀淨所得原則。主觀淨所得原則,指在計算人民所得時,須扣除人民為了維持基本日常生活的費用,主要包括疾病醫療費用、購置生活必需品的費用、扶養親屬的費用等,剩下的才是人民可以自由支配的範圍,國家必須以此作為稅基對人民課稅。註腳這些費用學理上有稱為「課稅禁區」,基於憲法第15條生存權的保障,國家不能對這些費用課稅。參葛克昌(2012),〈人性尊嚴、人格發展-賦稅人權之底線〉,《月旦法學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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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法律程序(dueprocessoflaw)起源於英美法系國家,臺灣的憲法、法律本來並沒有相關的規定,但大法官後來在司法院釋字第384號解釋引入,背景正好是臺灣解嚴後的時期,司法權藉此開始逐漸回應憲法對人權保障的要求。大法官引入這個概念時,參考美國實務將正當法律程序分為「程序面向」及「實質面向」:程序面:政府限制人民生命、自由或財產時,必須用法律規定相關程序,才是正當。實質面:法院審查法律內容時,要確保內容是公平,換言之,實質正當的要求指得是法律規定的內容不能僅因為程序正當,就可以完全不顧而侵害人權,避免惡法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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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相互間來往公文的名稱是「函」(見公文程式條例第2條第1項第4款)。行政機關本於主管權責,為了協助下級機關執行法律,用公函向下級機關提出必要的「釋示」,供作處理事務的依據,稱之為「函釋」。這種解釋性的行政規則(見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對於沒有隸屬或業務監督關係的機關或法院,並無拘束力。舉例來說,財政部函釋某種所得要課稅,稅捐機關發出繳稅通知書,納稅義務人有不同意見,提起訴願失敗,於是提起行政訴訟,如果行政法院認定依法不該課稅,當然有權撤銷課稅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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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依據「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經過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許可,經營以下業務,以及其他經金管會許可的附隨及衍生業務的公司。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收受儲值款項。辦理國內外小額匯兌。辦理與上列3項有關的買賣外國貨幣,以及大陸地區、香港、澳門發行的貨幣。註腳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3條第1項第1款:「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一、電子支付機構:指依本條例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業務之機構。」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電子支付機構經營之業務項目,由主管機關依下列所定範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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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事實必須依憑證據來做認定,如果沒有證據,法院不可以認定存在犯罪事實。此原則是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之一,也是國家限制人民人身自由時,必須踐行的正當法律程序。延伸閱讀:朱石炎(2023),《刑事程序裡的證據法則(一)——在法庭上每件事都要證明嗎?什麼是待證事實?》註腳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司法院釋字第384號解釋理由書:「人民身體自由享有充分保障,乃行使其憲法上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前提,為重要之基本人權。故憲法第八條對人民身體自由之保障,特詳加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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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董事(defactodirector)是指沒有掛名公司的董事,但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的人。事實上董事和「影子董事」被合稱為「實質董事」。公司法規定,事實上董事和影子董事,與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責任。註腳公司法第8條第3項:「公司之非董事,而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與本法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之責任。但政府為發展經濟、促進社會安定或其他增進公共利益等情形,對政府指派之董事所為之指揮,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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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憲主義(或譯為憲政主義)(Constitutionalism),主要概念在於,透過憲法規範來限制政府的權力行使行為,避免政府因濫權而使人民的權利受到侵害。通常立憲/憲政主義的概念與民主國家之間會產生極大的連結,因它具有下列特性,而使政府的權力行使受到憲法限制,能有效的發揮、避免政府濫權。一、憲政慣例(ConstitutionalConvention)、二、權力分立(Separationofpowers)、三、依法而治(ruleoflaw)。註腳關於翻譯為立憲主義或憲政主義的選擇問題,可參考王泰升(2014),〈西方憲政主義進入臺灣社會的歷史過程及省思〉,收於:《憲法解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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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鼓勵特定政策、社會福利、環保等目的,而給予人民一定的租稅上優惠或減免,係對於量能課稅原則所為的部分犧牲,應符合比例原則。註腳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6條第1項:「稅法或其他法律為特定政策所規定之租稅優惠,應明定實施年限並以達成合理之政策目的為限,不得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