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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行刑權時效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是對於刑罰執行的時間限制,一旦經過了時間限制,國家依法就不能再執行刑罰。行刑權時效的期間:以宣告刑為基礎40年宣告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時,行刑權時效有40年。30年宣告刑為3年以上、10年未滿的有期徒刑時,行刑權時效有30年。15年宣告刑為1年以上、3年未滿的有期徒刑時,行刑權時效有15年。7年宣告刑為1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時,行刑權時效有7年。起算時間原則上是判決確定的那一天起算,如果在執行刑罰之前有先執行保安處分,則會從保安處分執行完畢的那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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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追訴權時效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是指對於犯罪進行追訴的時間限制,一旦經過了時間限制,國家依法就不能再追訴犯罪。檢察官只能依法作出不起訴處分,法官則必須作出免訴判決。追訴權時效的期間30年最重本刑是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如製造第一級毒品。如果犯這類重罪時發生死亡結果,就沒有30年的限制,終身可追訴犯罪人,如殺人既遂。20年最重本刑是3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的犯罪,如強盜罪。10年最重本刑是1年以上3年未滿有期徒刑的犯罪,如傷害罪。5年最重本刑是1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的犯罪,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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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某一事實狀態,繼續達一定期間,就會發生一定的法律效果者,謂之時效。民法設有時效制度,包括「消滅時效」與「取得時效」。所謂消滅時效,乃是指權利人必須在一定的時間限內行使權利,否則將會發生請求權消滅的效果,譬如B向友人A借貸新台幣100萬元,並約明借期1年,AB雙方成立消費借貸契約,在1年借期屆至時,A就取得向B請求清償的權利,依民法第128條、第125條的規定,A請求權的消滅時效是從借期屆至時起算15年,如果A在此15年內一直都沒有對B請求,則15年期滿後,A的請求權就會因罹於時效而消滅,但所謂「消滅」並非指A的請求權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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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執行刑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依據法官宣判的宣告刑而實際執行的刑度。通常宣告刑會等於執行刑,例如宣告刑是有期徒刑3年、併科罰金10萬元,實際執行的時候犯罪行為人就會被關3年,並且繳納10萬元罰金。但有幾種執行刑不等於宣告刑的例外情況:數罪併罰如果犯罪行為人犯了2個以上的罪名,例如A先是偷了別人家門口的盆栽(竊盜罪),再跟鄰居口角而打傷鄰居(傷害罪),按照刑法數罪併罰的規定,法官會先針對這兩個犯罪行為分別審判、宣告刑罰後,再根據兩個犯罪的宣告刑去訂出執行刑,而不是單純把兩個宣告刑加起來。易刑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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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消滅時效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指法律上權利的行使期限。如果超過期限,債務人可以拒絕對方的請求。目的是希望社會中的法律關係能夠保持穩定,警惕享有權利的人盡速主張權利,避免「50年前的諾言,今天還要實現」的不穩定性。例如,A用低價向B買了一棟房子,但遲遲沒有交屋。15年後(超過消滅時效)A才要求B把房子交給自己,此時雖然契約有效存在,但B可以主張消滅時效已經過期,因此拒絕把房子交給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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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時效取得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時效取得制度,指原本無權占有的人,以行使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例如地上權)的意思,長時間占有他人之物後,可以直接取得動產的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但不動產的部分,是取得可向地政機關登記為權利人的請求權,經地政機關審查核准後,就成為所有權人或其他物權人(例如地上權人)。註腳民法第768條至第77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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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人可以主張請求權開始,沒有在一定時間內行使自己的權利,因此相對人可以時間經過為理由進行抗辯、拒絕履行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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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訴判決的適用場合如果刑事案件遇到國家已經不能處罰的狀況,法院就不能實際去審理這個案件,而是用「免訴判決」為這個案件作結。那什麼是國家已經不能對案件中的被告加以處罰的狀況呢?1.這個案件已經被判決確定過了,所以不需要再處理一次。2.案件的追訴權時效已經超過了,考量到追訴權時效背後的法律安定性、追訴成本等考量,法院不會再審理。3.被告涉嫌的特定罪名,若經過總統依照赦免法做出大赦後,犯這個罪的人不會因此被處罰,就不用再追訴、審理。不過目前我國並沒有總統行使過大赦權力。4.被告犯罪之後、法院判決之前,所涉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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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原始取得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原始取得是指取得物的時候,它的狀態是乾淨的,上面完全沒有任何的負擔,原本在標的物上的負擔都會消滅。例如出資興建房子而原始取得房子所有權、政府機關徵收土地原始取得土地的所有權,或是占有土地的占有人因為時效取得土地所有權時,也是原始取得。相對的,如果是取得物的物權時,是延續別人對於物的既有狀態,就是繼受取得。註腳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1480號民事判決裁判要旨:「而房屋之原始取得,係指出資建築房屋,不基於他人既存權利,而獨立取得房屋所有權而言,……。」最高法院8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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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依照受刑人入監時的刑期來編列級數進行管理的方法。級別依序是第四、三、二、一級,各級別有自己的責任分數,從18分到612分不等,類似「債務」的概念,不同級別的受刑人有不同的生活待遇,要從第四級慢慢進級到第一級,需在日常的教化、作業跟操行成績表現良好,獲得成績分數來抵銷責任分數,原則上抵銷完畢就可進到下一級,藉此來鼓勵受刑人在監所努力向上。註腳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13條:「累進處遇分左列四級,自第四級依次漸進:第四級。第三級。第二級。第一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19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20條:「各級受刑人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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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保外就醫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保外就醫,在法律上的正式名稱是「保外醫治」。當受刑人受傷或罹患疾病,經戒護就醫(法律上稱「戒送醫治」)仍無法獲得適當治療的時候,基於對受刑人健康的維護,監獄可以報請監督機關(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到外面的醫療院所進行治療。但若有緊急情形,監獄也可以先准許保外就醫,再報請矯正署備查。 註腳監獄行刑法第63條第1項:「經採行前條第一項醫治方式後,仍不能或無法為適當之醫治者,監獄得報請監督機關參酌醫囑後核准保外醫治;其有緊急情形時,監獄得先行准予保外醫治,再報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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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社會化(Re-Socialization),是指社會化的個人在生涯發展或人際互動歷程之中,因為新的角色、情境或經驗而對自我的價值、態度與行為產生調整,重新學習或改變,以獲得適應,表現新的角色與行為的作用或歷程。再社會化,常常用在監獄行刑領域中用來說明藉由實施矯正技術、計畫來達到改正受刑人過去犯罪價值觀與惡習的目的,而在服刑完畢或離開監所後,受刑人會因為再社會化成功的結果,重新成為社會中全新的一份子。註腳參考國家教育研究院教育大辭書(2000),《再社會化》。監獄行刑法第1條:「為達監獄行刑矯治處遇之目的,促使受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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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權力關係是指,特定身分的人有絕對服從的義務,比一般人民負擔更多義務,而國家對這些人有懲戒的權力,而且面對國家的權力,這些人沒有救濟的管道。很長一段時間,如學生、軍人、公務員、受刑人,因強調特別權力關係,所以與一般人所受到的基本權保障有落差。最明顯的是對於來自公權力的侵害,沒有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不過,隨著時代變遷,特別權力關係逐漸被打破,最後一個高牆,即是針對受刑人。因受刑人,畢竟因判有罪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是否能與一般人相同,確實會產生疑問。比方說,隱私與通訊自由權保障,基於監獄秩序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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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清償期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清償期是指債權人可以向債務人請求履行義務的期限。分成有定清償期、未定清償期兩種類型。有定清償期依照法律規定或契約約定,債權人向債務人請求履行義務的期限。舉例:債權人A將10萬借給借債務人B,並約定好今年12月31日為清償期,這樣一來,清償期是12月31日,所以債權人A不能提前要求債務人B還錢,除非B自願提早還錢。未定清償期原則上債權人可以隨時請求清償,債務人也可以隨時清償債務。舉例:A委任B把10萬元交給C,但A沒有和B約定什麼時候要做交錢給C這件事。這樣未定清償期的情形下,A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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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受刑人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受刑人,指的是適用監獄行刑法與相關法規的對象,也就是被判處執行自由刑的人,而在此的自由刑包含了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以及罰金易服勞役的刑罰類型。因此並不包含被判處死刑的人,被判處死刑的人實務上稱為死刑定讞待執行者。註腳監獄行刑法第1條:「為達監獄行刑矯治處遇之目的,促使受刑人改悔向上,培養其適應社會生活之能力,特制定本法。」中華民國刑法第33條:「主刑之種類如下:一、死刑。二、無期徒刑。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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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親權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親權是指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包含扶養、管教、懲戒、財產管理等。例如:讓孩子溫飽、選擇私立雙語幼稚園或公立幼稚園、選擇開放或嚴格的教養方式、做錯事如何處罰、幫孩子保管壓歲錢。通常在父母離婚時,需要決定子女親權由誰行使(父、母、共同),如果父母無法達成共識,或日後發現行使親權者有不利子女的行為,法院可以考量子女最佳利益,決定由哪一方行使親權、行使的內容。 親權跟監護權是不同的概念。監護權是在父母都無法行使親權時,由父、母或法院指定,由監護人負責扶養、管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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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戒送醫治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戒送醫治就是一般俗稱的「戒護就醫」,受刑人在符合一定的要件下,由監獄管理人員戒送到醫療機構或監獄內的醫療單位治療。由於仍然在監獄管理人員(國家公權力)的監督之下,所以戒送醫治期間會計入刑期;若中途脫逃的話,也會構成刑法的脫逃罪。如果戒送醫治無法妥善處理受刑人的傷勢或病情,可能會進一步採取保外醫治(俗稱「保外就醫」)。註腳監獄行刑法第62條第1項:「受刑人受傷或罹患疾病,有醫療急迫情形,或經醫師診治後認有必要,監獄得戒送醫療機構或病監醫治。」監獄行刑法第63條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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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戒護就醫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戒護就醫,法律上稱為「戒送醫治」。指受刑人受傷或罹患疾病,有醫療急迫情形,或經醫師診治後認有必要,在監獄管理人員的戒護之下,送至醫療機構或病監醫治。當戒護就醫仍不能或無法獲得適當的醫治時,監獄可報請監督機關(法務部矯正署」)核准保外就醫(法律上稱為「保外醫治」)。註腳監獄行刑法第62條第1項:「受刑人受傷或罹患疾病,有醫療急迫情形,或經醫師診治後認有必要,監獄得戒送醫療機構或病監醫治。」 監獄行刑法第2條第2項:「監獄之監督機關為法務部矯正署。」監獄行刑法第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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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保外醫治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保外醫治就是一般俗稱的「保外就醫」,當受刑人經過戒送醫治(俗稱「戒護就醫」)後,仍無法妥善處理傷勢或病情,在符合一定的要件下,由法務部矯正署或監獄核准,出監到外面的醫療機構治療。因為核准釋放後,受刑人就不在監獄管理人員(國家公權力)的監督之下,因此保外醫治期間不會計入刑期,若中途脫逃,監獄或矯正署將報請檢察官發布通緝令。註腳監獄行刑法第62條第1項:受刑人受傷或罹患疾病,有醫療急迫情形,或經醫師診治後認有必要,監獄得戒送醫療機構或病監醫治。」監獄行刑法第6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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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事實上障礙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是指客觀上與法律爭議無關的事實,例如債權人向債務人請求時無資力、生重病等。因為事實上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時效還是會繼續算,並不會因此而受影響、中斷。註腳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030號民事裁定:「按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所謂『可行使時』,係指請求權人行使其請求權,客觀上無法律上之障礙而言,要與請求權人主觀上何時知悉其可行使無關。倘請求權人因疾病、權利人不在、權利存在之不知或其他事實上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者,則時效之進行不因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