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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防治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防治」,可能包含預防、治療、處遇,也可能包括預防、整治。但法規中所如果出現「防制」或「防治」等字眼,具體意義及內涵還是要看各法規立法政策來決定,比較難有統一的標準。舉例:水污染防治、自殺防治延伸閱讀:法務部法律字第10300077990號函要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1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規定參照,各法規中所稱『防制』,可能包括預防及制裁一定危害,又法規中所稱『防治』,可能包括預防與治療或處遇,亦可能包括預防與整治,故各法規中所稱『防制』與『防治』意義及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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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人簡稱為「Covid-19條例」、「新冠肺炎條例」、「武漢肺炎條例」、「紓困條例」、「紓困特別條例」、「肺炎特別條例」。這部條例是為了因應Covid-19疫情造成的各方面衝擊,在2020年2月25日制定公布的限時特別法,施行至2023年6月30日止(期間屆滿後,經立法院同意可再延長)。規範內容可略分為三大類:獎勵、輔助防疫措施例如醫護人員的津貼、居家隔離者的防疫補償。補充現行法的不足例如賦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權限,可以徵用口罩生產設備與原料,而不只是徵收口罩成品。對特定的違法行為加重責任例如對囤積防疫物資、哄抬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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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保護令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民事保護令是法院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程序核發,以保護家庭暴力被害人安全及權益的命令。可以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3種。茲分述如下:緊急保護令是指被害人受到家庭暴力的急迫危險時,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可用言詞、書面或電信傳真等方式向被害人住居所地、相對人(加害人)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的地方法院,聲請核發的一種保護令。但被害人自己不能聲請這種保護令。暫時保護令是指被害人因為家庭暴力而有安全上的現實考量,但並沒有急迫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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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是除了性交犯罪與猥褻犯罪以外,所有與性、性別有關且違背他人意願的行為,大致上可以分為以下兩種情況:敵意環境型的性騷擾: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其他方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利益交換型的性騷擾: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工作、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定義性騷擾的條文,除了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還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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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照隔離是指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集中檢疫的人,可以在隔離、檢疫期間請防疫隔離假;如果他不能自理生活,照顧他的家人也可以請防疫隔離假。公司雇主一定要同意,不可以視為曠職,或強迫勞工用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也不可以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做出其他不利處分。法源依據是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第3項。Covid-19疫情不是雇主或勞工的過錯,因此雇主可以不給付請假勞工薪水,為了鼓勵雇主給薪並減少勞工經濟影響,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如果雇主有給薪,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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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防制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防制可能包含預防、制裁危害。但法規中所如果出現「防制」或「防治」等字眼,具體意義及內涵還是要看各法規立法政策來決定,比較難有統一的標準。舉例:毒品危害防制、空氣污染防制延伸閱讀:法務部法律字第10300077990號函要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1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規定參照,各法規中所稱『防制』,可能包括預防及制裁一定危害,又法規中所稱『防治』,可能包括預防與治療或處遇,亦可能包括預防與整治,故各法規中所稱『防制』與『防治』意義及內涵,需視各該法規立法政策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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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勢性騷擾是指性騷擾的行為人,基於與被害人之間的不平等關係,利用權勢或機會對被害人性騷擾。權勢性騷擾的定義會因為適用法律的不同而有所差異:《性別平等工作法》中的權勢性騷擾,指雙方當事人之間有僱用、求職或執行職務的關係,負責指揮或監督的一方,利用權勢或機會,對被指揮或監督的另一方性騷擾。《性騷擾防治法》中的權勢性騷擾,則指雙方當事人之間有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類似的關係,負責監督、照護或指導的一方,利用權勢或機會,對被監督、照護、指導的另一方性騷擾。無論適用何種法律,「權勢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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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的正式用語是「科技設備監控」,是指運用一切適當的科技工具或設備系統,輔助查證受監控人在監控期間內,有沒有遵守他需要遵守的事項,並記錄他於監控期間內的行蹤或活動,再透過傳送訊號,通報給有關單位或人員。目前適用於以下情況:一、刑事程序中羈押的替代手段為了確保刑事被告不會逃亡、串供滅證、再犯,法院可能裁定暫時羈押被告。而被告方可以準備保證金(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當法院許可停止羈押的時候,可以要求被告在相當期間內接受科技監控。二、性侵犯罪加害人付保護管束的處遇性侵害犯罪的加害人,如果被付「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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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裁量權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裁量是指作成決定的自由。如果事實符合法律要件,而且法律有明確授權,行政機關就可以自由決定是否發生法律效果,並且可以選擇發生哪一種法律效果。舉例:2021年COVID-19疫情警戒3級期間,民眾外出沒有配戴口罩,地方政府可以處罰3000元~15,000元罰鍰,每個違規案件情節不同,所以地方政府就有裁量權,可以針對具體個案選擇處罰3000元~15,000元。註腳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第1項第3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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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稱「電子腳鐐」,是指運用一切適當的科技工具或設備系統,輔助查證受監控人在監控期間內,有沒有遵守他需要遵守的事項,並記錄他於監控期間內的行蹤或活動,再透過傳送訊號,通報給有關單位或人員。目前適用於以下情況:一、刑事程序中羈押的替代手段為了確保刑事被告不會逃亡、串供滅證、再犯,法院可能裁定暫時羈押被告。而被告方可以準備保證金(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當法院許可停止羈押的時候,可以要求被告在相當期間內接受科技監控。二、性侵犯罪加害人付保護管束的處遇性侵害犯罪的加害人,如果被付「保護管束」,也就是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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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性別事件指的是,當事人一方是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另一方是學生,發生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行為」(也就是俗稱的師生戀)等事件。縱使前述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師生戀等事件發生在校外,只要當事人間具有前面提到的身分,就屬於校園性別事件,與事件發生的場域是不是在校園內無關。註腳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條第3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三、校園性別事件:指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性侵害: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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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規定,「性侵害犯罪」指的是刑法中的「性交犯罪」與「猥褻犯罪」兩種,列舉如下:性交犯罪依刑法第10條第5項規定,性交是指以性器或其他身體部位進入他人性器、口腔或肛門,或使接合的行為。犯罪態樣有強制性交罪、加重強制性交罪、乘機性交罪、與少年或兒童性交罪,以及利用權勢性交罪等。猥褻犯罪「猥褻」指的是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與性器官、性行為與性文化連結,使一般人感到羞恥。犯罪態樣有強制猥褻罪、加重強制猥褻罪、乘機猥褻罪、與少年或兒童猥褻罪,以及利用權勢猥褻罪等。註腳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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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傷就是檢驗傷勢。依相關法律規定,對於被害人所進行的檢驗傷勢及採取身體證物等行為,應該在醫院進行並經過被害人的同意。由警察人員陪同時,如被害人為女性則應以女性員警陪同為原則。所採集到的證物,也應該妥善裝於證物袋內正確處理,並立即送驗。註腳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7條第1項至第5項:「I對於被害人之驗傷及採證,除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或被害人無意識或無法表意者外,應經被害人之同意,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被害人為心智障礙者、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者,應以其可理解方式提供資訊。受監護宣告者並應取得其監護人同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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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協力在國際間通稱為「公私協力夥伴關係(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簡單來說,公私協力就是由公部門與私部門共同合作行政任務來滿足公眾需求。由於近代國家任務已從維持內部秩序擴張至整個社會照顧,為了減少財務負擔並提升公共服務水準及加速社會經濟發展,政府開放一些行政任務讓民間在一定條件下參與。例如由民間參與興建及營運公共建設,目前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的方式有BOT、BTO、ROT、OT、BOO等型態,適用範圍擴及交通建設、衛生福利及醫療設施、環境污染設施、水利設施、新市鎮開發等供公眾使用且促進公共利益的建設及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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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一詞,參考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的解說,指的是「激烈而強制的力量」。在法律用語上,參照《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的定義規定,是指「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而言。刑法所稱「強暴」,專指實施身體上的強行施暴行為;此與「脅迫」有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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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的是一部為了防制毒品危害,維護國民身心健康所制定的法律,此條例最初在1955年5月27日制定,同年6月3日公布施行,之後經過多次修正;此條例涵蓋的內容包含:毒品的定義與分級、毒品防治機制、毒品犯罪及其處罰。註腳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條:「為防制毒品危害,維護國民身心健康,制定本條例。」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沿革。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1、2-2條。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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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顯區隔原則,在刑事法領域的意思是,我國目前可能有其他會限制人民基本權利的措施(例如保安處分),而這些制度的設計跟執行內容,必須要跟刑罰有「明顯區隔」,否則就會背離原本的立法目的、讓不是在接受刑罰的人,卻受到跟受刑人同樣的待遇。曾經發生過爭議的制度,例如強制治療(釋字指出應改善現行制度)、刑前強制工作(被宣告違憲)。註腳此部分說明,亦可參考司法院釋字第799號解釋詹大法官森林提出之部分不同意見書:「德國就性犯罪加害人施以之Sicherungsverwahrung(防範性看管、預防性監禁、保安監禁)所應嚴格遵守之明顯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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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准許羈押被告的公文書。在羈押程序中,法官訊問完被告後,若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羈押的原因及必要,或有預防性羈押的情形,就會簽發押票,並在押票上簽名。押票上面,除了要由被告「按捺指印」外,還必須記載以下內容:1.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及住所或居所;2.案由及觸犯的法條;3.羈押的理由及其所依據的事實;4.應羈押的處所;5.羈押的期間及起算日;6.如果不服羈押處分,可以採取的救濟方法(例如抗告)。註腳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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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保護令的被害人在其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須使用到的物品。例如:汽車、機車、電腦、手機、衣服等等。註腳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2條:「I 警察機關應依保護令,保護被害人至被害人或相對人之住居所,確保其安全占有住居所、汽車、機車或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II前項汽車、機車或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相對人應依保護令交付而未交付者,警察機關得依被害人之請求,進入住宅、建築物或其他標的物所在處所解除相對人之占有或扣留取交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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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強制處分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國家訴追犯罪時,為了保全被告,蒐集或保全證據,所為的強制措施。又分有對人傳喚(刑事訴訟法第71條)至於警察發的「通知」(刑事訴訟法第71條之1),沒有強制力,所以不是對人強制處分。拘提(刑事訴訟法第77條)逮捕(刑事訴訟法第87條、第88條)限制出境、出海(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01條之1)暫行安置(刑事訴訟法第121條之1)鑑定留置(刑事訴訟法第203條第3項)涉及人身的搜索(刑事訴訟法第122條)鑑定的人身檢查(刑事訴訟法第204條、204條之3)勘驗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