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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法
在立法的時候,如果立法機關授權行政機關發布補充細節的法規命令,這部法律、命令之間就有母法、子法的關係,因為子法是從母法授權而訂定,所以不可以牴觸母法規定,如果牴觸就會無效。舉例來說:教師法第20條第4項:「前三項之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意思就是說,細節規定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教育部(行政機關)補充訂定。教育部因此訂定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並在辦法第1條就清楚提到「本辦法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以下簡稱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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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入
行政罰的三種手段之一(另有罰鍰、其他種類等2種),是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人剝奪財產的處罰,這時財產所有權會移轉到沒入機關所屬公法人,白話來說就是讓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人無法保有所有權。舉例來說,A船長因為走私龍蝦而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的規定,除了會被處罰鍰之外,貨物也會被沒入。而沒入原則上是針對違反義務人的所有物,但如果第三人出於故意或重大過失,使得自己的所有物成為他人違法的工具,該物仍然會被沒入。例如B明知C未經許可在國家公園內整地,依然把怪手借給C,該怪手即使原本所有權不屬於違反義務的C,仍然會被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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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
一、無權處分,是善意取得的前提取得動產物權,須經讓與合意和交付,在不動產則須經登記,好產生讓一個讓大家都認知到所有權歸於何人的「公示外觀」。無處分權限之人擅自做上述的處分行為,必須待有處分權的人承認,處分行為才會生效。而善意取得是指無處分權限之人,任意將動產或不動產處分給「不知情」的人,此時不知情而受讓該物的人,可以依照民法上就動產、不動產分別的規定,取得所有權。這是為了保障交易安全,而使動態財產權勝過原所有人的權利。二、舉例以動產善意取得為例:甲出借自己的相機給乙使用,乙卻未經甲同意出賣並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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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繳義務人
扣繳義務人是指依照法令規定,給付他人薪水、報酬、租金、權利金、中獎獎金等,有義務扣繳所得稅、依規定填報扣繳憑單的人。舉例:公司發給員工薪水,業主發給設計師服務費,公司、業主就是扣繳義務人。延伸閱讀:法律百科辭典(2021),《納稅義務人》。註腳所得稅法第7條第5項:「本法稱扣繳義務人,係指依本法規定,應自付與納稅義務人之給付中扣繳所得稅款之人。」所得稅法第89條第1項:「前條各類所得稅款,其扣繳義務人及納稅義務人如下:一、公司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之股利;合作社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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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票
檢察署或法院在偵查或審判階段,傳喚被告、證人、鑑定人、通譯、自訴人、被告代理人、被害人或其家屬到庭的公文書。註腳刑事訴訟法第71條:「I傳喚被告,應用傳票。II傳票,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及住、居所。二、案由。三、應到之日、時、處所。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III被告之姓名不明或因其他情形有必要時,應記載其足資辨別之特徵。被告之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IV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刑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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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經濟犯罪
重大經濟犯罪,根據「法務部調查局重大經濟犯罪案件認定要點」的內容,可大致分為三類:達到一定的被害人人數或被害金額此類重大經濟犯罪,包含刑法詐欺、侵占、背信、重利罪,以及破產法第154、155條的犯罪。犯罪被害人的人數或被害金額達到法定數額的話,屬於重大經濟犯罪。被害金額達200萬以上此類重大經濟犯罪,包含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稅捐稽徵法第41-43條、商業會計法第71條、管理外匯條例第22條,屬於重大經濟犯罪。其餘足以危害經濟發展,破壞金融安定的犯罪此類重大經濟犯罪,涵蓋相當多特別法的規定,按照犯罪時的社會狀況,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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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扣押
附帶扣押是指檢警在合法搜索或扣押的情形,意外發現搜索票或扣押裁定上沒有記載的「本案」的證據或可以沒收之物,例外允許扣押這些沒有記載的應扣押之物。例如警察因A持有一級毒品,為了找到A而合法地搜索A的住處並逮捕A,搜索票沒記載到毒品,此時就可依照附帶扣押的規定,一併扣押毒品。因為這樣的扣押沒有事前經過法院審查,檢警執行附帶扣押後,須要在實施扣押完畢後3日內陳報法院,由法院審查扣押是否合法,這樣才可降低人民基本權受侵害的可能。 註腳實務上認為不限於令狀搜索。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630號刑事判決:「……搜索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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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舉扣除額
圖1列舉扣除額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相對於標準扣除額是統一的金額,列舉扣除額則是依照實際的支出項目來計算扣除額度。可以作為列舉扣除額的項目只有5種:捐贈、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購屋借款利息。要注意的是,每個細項的規定不同,有的有上限、有的沒有,或是有的以人數計算、有的則是以戶數計算,所以申報前都要再三確認。另外,標準扣除額和列舉扣除額,是二種不同的計算方式,所以只能選擇一種來申報。至於如何選擇,就是看自己的「列舉扣除額是否大於當年度的標準扣除額」,畢竟標準扣除額是一個固定金額,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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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喚
檢察署或法院為了調查犯罪事實,通知被告、證人、鑑定人、通譯、自訴人、被告代理人、被害人或其家屬,到庭接受檢察官或法官的訊問。註腳刑事訴訟法第71條:「I傳喚被告,應用傳票。II傳票,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及住、居所。二、案由。三、應到之日、時、處所。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III被告之姓名不明或因其他情形有必要時,應記載其足資辨別之特徵。被告之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IV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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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卻罪責事由
阻卻罪責事由一詞,是刑法學理專門用語,德文原文是Schuldausschliessungsgruende,又譯作阻卻責任事由。此詞以刑法理論為基礎,涵義深奧。用淺顯易懂的話來說:犯罪固然應當受到刑事制裁,但是除了在客觀上要有符合法定構成要件的違法行為之外,行為人還要有可受歸責的主觀惡性,方能課以刑事責任。例如由於精神障礙或者心智缺陷而全然沒有辨識事理能力或欠缺自我控制能力的人,縱使作了客觀上的犯罪行為,但是他在主觀上並無惡性,不該擔負刑責。這種情形,便是阻卻罪責事由。又如年幼的人,少不更事,現行刑法以14歲作標準,規定未滿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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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意管轄
圖1合意管轄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當事人之間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所發生的訴訟事件,可以彼此相約同意,並且作成書面,要由某一法院作第一審管轄法院。這便是「合意管轄」。但要注意的是,如果是應適用專屬管轄的訴訟類型,則以專屬管轄為優先,不適用合意管轄的規定。此外,法院受理民事訴訟事件,如果被告未提出該法院沒有管轄權的抗辯,並已進行本案言詞辯論,按照同法第25條規定,該法院便是有管轄權的法院。這種情形如同「合意」一般,也有用「擬制合意管轄」來稱呼的,也有稱為「應訴管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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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證併送
圖1卷證併送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檢察官提起公訴的案件,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3項規定,除了提出起訴書之外,應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這便是「卷宗併送」的規定。如果是適用簡易程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的案件,依照第451條第2項規定,同樣要採取「卷證併送」辦理。註腳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3項:「起訴時,應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2項:「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於前項聲請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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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前許可制
事前許可制(又稱為許可制、核准制)。指國家基於公共利益或社會秩序等因素,預先將人民原本享有的某些基本權利(例如集會遊行自由)暫時列為禁止行為,要求人民須事先申請,並經過行政機關審核而取得同意之後,才能從事相關行為。另外,如果法律針對某種行為採取許可制的管制模式,通常也會設有一定的處罰規定(罰則),以確保相關的禁止規定被有效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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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見可能性
行為人對於結果的發生有無可能預料到,稱為預見可能性。在判斷是否成立刑法的過失犯或加重結果犯時,會用到這個標準。過失犯是以有無違反注意義務及有無結果預見可能為標準,行為人必須可預見違反注意義務的行為,會導致被害人法益受到侵害,若客觀上無法預見,行為人就無法善盡注意義務防止結果發生,也就不成立過失。而在加重結果犯的判斷,行為人故意做了基本犯罪行為後,對於產生的加重結果有預見可能,才有過失而成立加重結果犯。例如,機車駕駛A在深夜開到陰暗路段,撞到身穿黑衣、躺著等死的B。因為一般人根本不會想到車道上會有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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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處分
少年法院在審理少年保護事件時,為了教育、矯正少年的行為,裁定應對少年採取的措施。依照少年犯行的輕重,少年法院得裁定以下的保護處分:1.訓誡;2.假日生活輔導;3.保護管束;4.安置輔導;5.感化教育。被移送至檢察官的少年刑事案件,若檢察官偵查後,認為作出不起訴處分並以受保護處分為宜;或法院審理少年刑事案件時,認為以受保護處分為宜,在這些情形下,法院也會裁定保護處分。註腳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第1項:「少年法院審理事件,除為前二條處置者外,應對少年以裁定諭知下列之保護處分:一、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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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
圖1再審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再審,是普通法院(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專業法院(行政法院、懲戒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軍事法院的判決確定以後,發現有適用法規錯誤、認定事實錯誤、審判程序違誤等情形,而進行匡正、變更的特別救濟程序。這在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公務員懲戒法、軍事審判法上,都有相關規定。但是,其中刑事判決和軍法判決確定後,如果發現有違背法令情事,不適用再審的規定,而是要適用刑事訴訟法和軍事審判法另定的非常上訴程序辦理。至於各法院已經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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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筆遺囑
圖1代筆遺囑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代筆遺囑是法律規定的5種遺囑形式之一,遺囑人須親自向3位以上的見證人口述遺囑(3位見證人都必須在場,不可事後再聽轉述),由其中1位見證人代為記錄,完成後向遺囑人宣讀、講解做成的遺囑內容。講解完確認沒問題後,遺囑人、全體見證人都要簽名,並記明年、月、日。另外,雖然行政機關認為代筆人必須手寫內容,但實務上法院見解認為打字也是有效的。其他的遺囑形式還有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口授遺囑。 延伸閱讀林意紋(2022),《什麼是遺囑?訂立遺囑有哪幾種方式?一份遺囑要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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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真
驗真(authentication),是一個在法律程序中的概念,指的是「確認當事人拿出來的證據是不是就是他所主張的證據」。舉例來說,今天原告拿出Line的對話截圖,主張被告在對話中承認有欠錢,但這份對話紀錄的截圖是不是真的存在,或者是原告假造的,必須要先經過驗真、確認原被告之間真的有這樣的對話,法官才能夠用截圖當作審判的依據。註腳詳細的學術性定義,可以參考李榮耕(2014),刑事審判程序中數位證據的證據能力-以傳聞法則及驗真程序為主,臺北大學法學論叢,第91期,頁183。實務見解,可參考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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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罪羈押
圖1重罪羈押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被告如果有逃亡或串供滅證的風險,法律上有虞逃羈押、串證羈押作為對應手段。但法律上預設,當被告所涉及的犯罪是涉及死刑、無期徒刑、最輕5年有期徒刑起跳的重罪,那麼逃亡或串供滅證的風險就會升高。所以當被告涉嫌重罪的時候,法官的心證門檻就會降低,從「證據顯示被告極有可能逃亡或串供滅證」(法律上稱之「嫌疑重大」),降低到「證據顯示被告算是蠻有可能逃亡或串供滅證的」(法律上稱之「相當理由」),法院就可以在訊問被告後,裁定暫時將被告羈押在看守所當中。延伸閱讀:劉立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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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
圖1駁回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法院對於當事人訴訟上的請求,如果認為不合法律上的程式或無理由者,應以駁回其訴訟。因此,「駁回」可以說是法院對於當事人訴訟上請求的一種否決或不准許的回應。「駁回」有兩種形式,一種是裁定駁回,另一種則是判決駁回。裁定駁回所謂裁定駁回是針對當事人違反訴訟法上的規定,也就是程序上有瑕疵,而該瑕疵又不補正時,這時法院便以「裁定」的方式駁回其訴訟。例如: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的1項規定法院無管轄權、由訴訟代理人起訴但代理人欠缺代理權等等情形。如果是裁定駁回的情形,因為多屬於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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