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典
地目等則源於日治時期,是過往用來表示土地使用分類(地目)和各種地目的地力優劣等級(等則),所以是兩個名詞一組的說法。地目的分類例如「田」、「旱」、「建」、「道」等。地目等則制度延續至民國,登記簿上的記載與實際使用狀況已多有不符,後來土地使用管制也是以都市計畫、使用地類別等相關法令辦理,而不是以地目作為管制及利用的依據,所以政府在1980年代開始逐步辦理廢除地目等則制度,直到2017年1月1日正式廢除,權狀謄本上不再記載,但民眾如果想參考的話,還是可以向地政事務所申請查詢。註腳林茂雄(1990),〈地目等則存乎...
辭典
隱名合夥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出資不出名,把財產移轉給對方,投資對方出名經營的事業。隱名合夥人可以分配營業利益、在出資限度內分擔營業損失,但對外面的第三人不負權利義務關係;出名合夥人則有親自執行經營的權義,隱名合夥人只能監督而沒有執行的權限。註腳民法第700條:「稱隱名合夥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對於他方所經營之事業出資,而分受其營業所生之利益,及分擔其所生損失之契約。」民法第702條:「隱名合夥人之出資,其財產權移屬於出名營業人。」民法第700條。民法第704條第2項:「隱名合夥人就出名營業人所為之行為,對於...
辭典
意思是指「以『原告』去遷就於『被告』」。這是民事訴訟程序中擇定管轄法院的基本原則,也就是原告既然要提起民事訴訟,就必須到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提告。針對刑事訴訟,同樣採以原就被原則,被告的住居所、犯罪地、所在地的法院,都可以作為起訴法院。行政訴訟原則上也是採取同樣的原則,如果以法人、機關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的團體為被告,應向其公務所、機關、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的行政法院起訴;對於自然人,則應向被告住所地或居所地的法院起訴。註腳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
辭典
圖1法定管轄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指法院依據法律規定而具有案件的管轄權,包括土地管轄和職務管轄。例如依照事件發生的地點,法律規定由特定的法院管轄:原告提起訴訟時,由被告住所地或居所地的法院管轄。設有營業所的人,因營業所業務所衍生的訴訟,可以由營業所所在地的法院管轄。因契約而衍生的訴訟,如果當事人間有約定契約債務的履行地,可以由履行地的法院管轄。因登記而衍生的訴訟,例如夫妻財產制登記、離婚登記,可以由登記地的法院管轄。註腳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
辭典
圖1警示帳戶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是指被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通報可能涉及犯罪的存款帳戶。一旦被列為警示帳戶,該帳戶的全部交易功能都會被暫停,包含提款、匯款及存款。如果有人想匯錢到警示帳戶,款項將被自動退回,不論是臨櫃、電話、網路或電子方式辦理都一樣。延伸閱讀:張學昌(2024),《什麼是警示帳戶?帳戶被凍結的話可以領錢、匯款嗎?要怎麼解除?》。註腳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3條第1款:「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警示帳戶:指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為偵辦刑事案件需要,通...
辭典
雙簽制度,是指公開發行公司(例如上櫃、上市公司)的年度財務報告,必須經由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二位會計師的查核簽證。註腳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除情形特殊,經主管機關另予規定者外,應依下列規定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一、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證券交易法第37條:「I會計師辦理第三十六條財務報告之查核簽證,應經主管機關之核准;其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II會計師辦理...
辭典
圖1任意規定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法律規定了ㄧ些事情(或行為),卻允許排除適用,這便是任意規定。可分成三種情形說明如下:(一)法條採用選擇式的語句「得」字。例如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當事人可以上訴,也可以不上訴,任憑選擇。(二)補充作用的規定。例如無因管理人管理事務,一經本人承認,依照民法第178條規定,「除當事人有特別意思表示外」,溯及管理事務開始時,適用關於委任之規定。換言之,經本人承認後究竟如何適用法律,條文補充為按照委任的規...
辭典
圖1雇主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可參考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2款之定義,指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註腳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2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二、雇主:指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
辭典
圖1合夥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合夥是一種共同經營的契約,意思是有兩人以上一起出資共同經營事業,可以以營利為目的(例如開餐廳、書店),也可能是非營利的合夥(例如經營會計師事務所)。跟公司不同的是,以營利為目的的合夥,應該適用商業登記法進行登記。而合夥的主要經營、決議等事務是依據契約或民法規定,而非公司章程。延伸閱讀:林詩梅(2019),《企業組織型態簡介(一)我一個人創業,應該設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哪種組織比較合適?》。註腳民法第667條:「I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II ...
辭典
重大經濟犯罪,根據「法務部調查局重大經濟犯罪案件認定要點」的內容,可大致分為三類:達到一定的被害人人數或被害金額此類重大經濟犯罪,包含刑法詐欺、侵占、背信、重利罪,以及破產法第154、155條的犯罪。犯罪被害人的人數或被害金額達到法定數額的話,屬於重大經濟犯罪。被害金額達200萬以上此類重大經濟犯罪,包含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稅捐稽徵法第41-43條、商業會計法第71條、管理外匯條例第22條,屬於重大經濟犯罪。其餘足以危害經濟發展,破壞金融安定的犯罪此類重大經濟犯罪,涵蓋相當多特別法的規定,按照犯罪時的社會狀況,會...
辭典
圖1補充送達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送達到應受送達人的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但沒有遇到本人時,可以將文書交給同居人或受僱人。但如果同居人或受僱人是他造當事人,就不能用把文書交給同居人或受僱人的方式送達,例如離婚訴訟的開庭通知書不能補充送達給同居的配偶。註腳民事訴訟法第137條:「I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II如同居人或受僱人為他造當事人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辭典
行政輔助行為指的是行政機關為了行政事務的順利進行,以私人的法律地位取得所需要的物資或勞務上的支援,行政輔助行為並不是直接達成行政目的,而是間接輔助行政目的達成,例如:行政機關採購原子筆、立可帶等辦公所需要的文具。 註腳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1996號判決:「蓋行政機關為推行行政事務,常以私法行為之方式取得所需要的物質或勞務上之支援,學理上稱之為『行政輔助行為』,屬於行政私法(國庫行政、私經濟行政)範疇,……,亦即對於因行政私法行為所生之爭議,以雙方當事人是否已進入訂約程序,決定應循行政爭訟或民事訴訟...
辭典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2項規定,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例如臺北市)或其他行政主體(例如農田水利會、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的組織。此等組織能行使公權力並代表行政主體進行各類行為,例如臺北市政府就是代表臺北市(行政主體)行使公權力的行政機關。至於行政機關內部再細分的職務單位或非行使公權力的組織,例如內政部社會司或公營事業,則不屬於行政機關。註腳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2項:「本法所稱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
辭典
圖1寄存送達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寄信時沒有遇到本人、同居人或受僱人,可將文書放在自治機關(如村里長辦公室)或警察機關,並製作兩份送達通知書,一份黏貼在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他就業處所的門首,另一份放進送達處所的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通知應受送達人去自治或警察機關領取文書。補充送達在寄存後第10日,文書就會發生送達的效力,即使沒有去領取也一樣。註腳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
辭典
圖1委任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 註腳民法第528條:「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
辭典
即一般所稱的薪資,是指董事為公司服務應得的酬金,性質上應屬處理委任事務的對價,為經常性的給付。註腳行政院經濟部經商字第09402199670號函(2005/12/26):「董監事酬勞,屬盈餘分派之範疇。至董監事報酬,則指董事、監察人為公司服務應得之酬金,屬公司法第196條、第227條之範疇。是以,報酬與酬勞,係屬二事,先為敘明。」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350號民事判決:「董事乃經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以經營公司業務之人,其應得之報酬,性質上應屬處理委任事務之對價,為經常性之給付,無論公司是否有盈餘均應給付。」
辭典
行政指導是行政機關在職權或負責事務範圍內,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方法協助特定人,讓特定人知道可以怎麼做,或是不可以做哪些行為,行政指導只有建議、勸告的效果,不具有法律強制力。例如:1. 雇主招募員工公開揭示或告知職缺薪資範圍指導原則第5點:「雇主以區間方式呈現薪資範圍者,以不超過新臺幣五千元為宜。」也就是說,勞動部鼓勵企業在徵才廣告中的薪資範圍不要超過新臺幣5,000元,但如果某一家企業廣告中薪資範圍是3萬~5.5萬,也不會違法。2.內政部消防署的消防機關辦理各項救災訓練安全管理指導原則。其中第2點有明文...
辭典
原則上是指對於刑期6個月以上的受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監督機關(法務部矯正署)核定,可以做和緩處遇:患有疾病,經醫師證明需長期療養。有客觀事實足以認定受刑人欠缺辨識能力、不能處理自己事務,或辨識能力顯著減低。衰老、身心障礙、行動不便或不能自理生活。懷胎期間或生產未滿二月。依其他事實認為有必要。 適用和緩處遇的受刑人,其處遇較一般累進處遇寬鬆、和緩,比如在教化方面,得以個別教誨及有益其身心的方法行之;或作業方面,得依受刑人的志趣,並斟酌其身心健康狀況參加輕便作業,每月所得之勞作金並得自由使用等等...
辭典
就是行政簽結,並非法律用語。在檢察實務裡,會將案件暫時分為偵字案或他字案。往往是無告訴人或證據尚未明顯,就先列為他字案,若查完證據明確,就會列為偵字案。若查無不法,則以簽結為終。不過,簽結因沒有法律明文,隨時可重新偵查起訴,與不起訴處分確定後,只有在有新事實、新證據,才能重偵查起訴不同。
辭典
繼承系統表是說明繼承關係的表格,表格的內容要填寫被繼承人(死者)的姓名、出生及死亡年月日,並依照民法規定的繼承順位,列出繼承人的姓名和他們的出生年月日。在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拋棄繼承,或起訴請求分割遺產,或是向地政事務所申請不動產繼承登記時,通常會需要附上繼承系統表。繼承系統表的範例可以參考:司法院(2021),《繼承系統表格式1、格式2、格式3》。註腳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民法第1139條:「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