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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與質物是作為擔保實現債權,如果債權人債權不能實現時,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聲請拍賣抵押物或質物,拍賣所得金額則優先讓債權人受償。作為強制執行的拍賣抵押物或質物裁定,不待其確定,就可以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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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效力未定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效力未定是指法律行為處於浮動不確定的狀態,不是無效,也不是有效,而要等到第三人同意或拒絕,才會發生效力(有效或無效)。例如無權代理的情形,A沒有得到B的授權,卻自稱為B的代理人,代理B跟C簽訂了汽車買賣契約,這份汽車買賣契約就是「效力未定」的狀態。如果B同意承認這份契約,就會對B發生效力,如果B拒絕承認的話,這份契約就對B就不會生效。註腳王澤鑑(2014),《民法總則》,頁561。民法第170條第1項:「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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擇一故意是指行為人預見會對數個對象造成侵害的結果,但行為人對行為最終會侵害哪一個行為客體,在行為當下無法確實知悉、確認,此時只要其中ㄧ個或部分侵害發生或實現,即構成擇一故意。例如:A想要射殺B,但因為B在人群當中,A在朝B開槍時,無法確定子彈會射中B還是其他人,但A仍然選擇開槍。註腳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774號刑事判決:「按刑法上之故意,於通常之情形下,係針對個別行為個體而形成之犯意,惟於某些情況下,行為人雖預見其行為將會涉及多數行為客體之侵害問題,但其行為最終將損害何一行為客體,行為人於行為當時則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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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法律審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相對於事實審法院審理案件時,必須確認事實的經過,以及針對事實適用法律;法律審則必須依照事實審法院所認定的事實為基礎(不可以再自行認定事實),判斷原審判決所適用法律有沒有錯誤。在一般的民、刑事案件中,最高法院的第三審是法律審,只審查判決有沒有違背法令,不可以再自行認定事實;相對來說,地方、高等法院的第一、二審是事實審。註腳民事訴訟法第467條:「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77條:「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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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法定終止事由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指法律規定的情況發生時才可以終止契約關係,如果沒有這些情況就是違法終止,終止無效。例如雇主不能隨意解僱勞工,只有在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2條第1項的情況下才可以終止契約,勞動基準法第11條、12條第1項就是勞動契約的法定終止事由。註腳勞動基準法第11條:「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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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契約是一種特殊的契約,不屬於民法所規定的典型契約(如買賣、承攬、保證等民法有明確定義與法律效果的契約)。它的內容是由不同典型契約的要素混合,所組成的一個債權契約。遇到混合契約法律關係的紛爭時,必須要具體的去看爭議所牽涉到的契約條款,是哪一種典型契約的要素,然後依據該種典型契約的法律規定來處理。舉例來說,A研究機構與B校之間因為學術合作需要,簽訂了學術合作契約。但契約裡也約定,A機構可以使用B校的建築物。這時,一份契約書同時談到了學術合作、還有對於建築物的使用權,對於建築物使用權有爭議時,則使用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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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破產宣告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債務人或債權人向法院提出公司的破產聲請後,經法院審查發出裁定,確定公司進入破產程序。註腳破產法第58條第1項:「破產,除另有規定外,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破產法第63條第1項:「法院對於破產之聲請,應自收到聲請之日起七日內,以裁定宣告破產或駁回破產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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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押,包含署名(也就是簽名)、畫押(讓不識字的人按指印或畫記號,可代替簽名)。如果偽造或者盜用他人的署押,將會觸犯刑法的偽造或盜用署押罪。因為簽名或代替簽名的畫押,根據民法的規定,都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例如簽訂契約、簽收法律文件時,都需要簽名或畫押,一旦遭到偽造或盜用,可能會使讓自己的權利受到影響。例如A偽造B的簽名,向C借500萬元,B就莫名的背了500萬的債務。若有人觸犯刑法上的偽造或盜用署押罪,通常是用來製作有法律效力的文書,所以如果成功製作出有法律效力的文書,也會一併觸犯刑法上的偽造文書罪。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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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檢察官針對施用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的被告作出緩起訴處分時,要求被告需要完成戒癮治療的意思,被簡稱為「緩護療」。而適用緩護療的被告,不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的觀察勒戒以及後續程序,而是要求被告至醫療機構或其他治療機構接受戒癮治療,內容包含藥物、心理、復健等治療,以及毒品檢驗,和其他可避免病情惡化或提升預防復發能力的措施。緩護療的設計,是希望能積極治療,幫助施用毒品的人戒除毒癮、回歸社會,有別於消極的將施用毒品者當作刑事被告來追訴處罰。不過如果被告有在緩起訴處分前,另外因其他犯罪而被起訴或判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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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可以是文字、詞語、記號或圖形,甚至是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嗅覺、味覺、觸覺等,或是由2種以上的這些元素所聯合組成。商標主要功能是在營業或交易過程中,用來指示商品或服務的來源,並和他人的商品或服務做出區別。但必須依法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註冊公告後,才會取得「商標權」。註腳商標法第18條第1項:「商標,指任何具有識別性之標識,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或其聯合式所組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20),《2.1.10、什麼是「商標」?》商標法第18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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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的正式名稱是「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指檢察官針對施用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的被告作出緩起訴處分時,要求被告需要完成戒癮治療的意思。而適用緩護療的被告,不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的觀察勒戒以及後續程序,而是要求被告至醫療機構或其他治療機構接受戒癮治療,內容包含藥物、心理、復健等治療,以及毒品檢驗,和其他可避免病情惡化或提升預防復發能力的措施。緩護療的設計,是希望能積極治療,幫助施用毒品的人戒除毒癮、回歸社會,有別於消極的將施用毒品者當作刑事被告來追訴處罰。不過如果被告有在緩起訴處分前,另外因其他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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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緩刑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是一種法官認為被告犯罪情狀輕微的情況下,判決暫緩執行刑罰。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法官認為以不執行為適當的情況,就可宣告2年到5年的緩刑期間,也像緩起訴一樣,可要求履行如對被害人賠償、義務勞務、接受治療等等。而緩刑期間,亦得為保護管束。經過法院宣告的緩刑期間,沒被撤銷緩刑宣告的話,那麼刑的宣告就失去效力,不會再執行刑罰(例如有期徒刑、罰金等)了。延伸閱讀:曾友俞(2022),《緩刑是什麼?》。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74條第1、2項:「I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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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當事人具有結婚真意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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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終止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當事人終止契約,讓繼續性的契約關係向「將來」消滅。契約關係到此為止,從此「之後」不再繼續,但是「過去」已經完成的部分不會受到影響,因此終止通常發生在繼續性契約關係。終止分為兩種:契約約定的終止:契約當事人自行約定符合哪些條件就可以終止契約,同時約定終止時雙方的權利義務。例如:租賃契約約定如果承租人生意做不起來,可以隨時終止契約,但必須提早1個月告知出租人,並且支付相當於1個月租金的違約金。法律規定的終止:法律規定的情況發生時才可以終止契約關係,如果沒有這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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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爭是指在訴訟當中代稱「本案當中的這個人/事/物/權利﹒.﹒.﹒.」的意思,是法律文書的常用語。例如,「系爭支票」就是指「本案中所討論的這個/這些支票」、「系爭土地」指的是「本案中所爭執/提到的這筆土地」、「系爭建照」是說「本案中所涉及的建照」之類。註腳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830號刑事判決:「原判決亦說明縱使上訴人對◯◯◯訴請給付票款,亦無從證明其係合法取得『系爭』支票,而認無調閱上開卷宗之必要等旨綦詳……。」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633號民事判決:「原審未詳查審認,遽謂◯◯公司與上訴人就系爭土地成立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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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行政簽結,並非法律用語。在檢察實務裡,會將案件暫時分為偵字案或他字案。往往是無告訴人或證據尚未明顯,就先列為他字案,若查完證據明確,就會列為偵字案。若查無不法,則以簽結為終。不過,簽結因沒有法律明文,隨時可重新偵查起訴,與不起訴處分確定後,只有在有新事實、新證據,才能重偵查起訴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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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簡易訴訟程序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民事訴訟法上的簡易訴訟程序,簡單來說就是比民事通常訴訟程序簡單的審判模式。它適用於訴訟標的價額50萬元以下,及其他12種特定類型的案件,例如房屋定期租賃契約、1年以下的僱傭契約、道路交通事故等。另外,當事人合意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並以文書證明雙方的合意,也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簡易訴訟程序有降低訴訟時間成本,節省司法資源、提高訴訟效率等特色,例如起訴可以到法院言詞起訴、傳喚證人可以請當事人直接帶來不另外發通知書,以及必須經過二審裁判法院許可才能上訴到第三審等。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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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商標權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商標權,是指商標經註冊核准公告後所取得的專用權,內容包括排除他人侵害,以及授權、移轉、設定質權等等。註腳商標法第2條:「欲取得商標權、證明標章權、團體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者,應依本法申請註冊。」商標法第33條第1項:「商標自註冊公告當日起,由權利人取得商標權,商標權期間為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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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關係是指行為和結果之間具有關聯性。因果關係的存在目的,是為了證明犯罪結果的發生可以由特定人負責。因果關係可以分為「自然因果關係」與「法律因果關係」,前者指的是透過自然律的「條件公式」進行判斷,簡單來說,就是「若無前者,即無後者」的判斷,例如,A殺B,對於B的死亡A之所以要負責,是因為如果A沒有殺B,B就不會死亡,所以A必須對B的死亡負責;後者則是必須判斷,法律上是否可以將犯罪結果歸責給行為人,也就是「相當因果關係」的判斷,必須依「經驗法則判斷」,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的一切事實,為客觀的事後審查,認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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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治時期總督府為了釐整地籍,進行土地調查事業,確定土地權利,而將土地權利記載在「土地臺帳」上,但土地臺帳是作為日本政府徵收稅賦的依據,跟現在的土地權狀或土地謄本的作用不同。臺帳上會記載地目等則、甲數、地租、所有權人(業主)姓名等。土地臺帳(含家屋臺帳)和連名簿在申報祭祀公業時,申請人可以提出用來說明對祭祀公業財產(土地)有權利。註腳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7330號函(1981/4/20):「……二、土地台帳為日本政府徵收地租(賦稅)之冊籍,為地稅管理機關所保管。」日據時期公布(明治31年7月律令十三號)的臺灣地籍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