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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金融消費爭議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的定義中,是指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服務業之間,因商品或服務所衍生的民事爭議。金融消費者指接受金融服務業所提供的金融商品或服務的人,但「不包含」專業投資機構(例如共同基金);也「不包含」符合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具體標準由金管會訂定)。金融服務業例如銀行、證券業、期貨業、保險業、電子票證業。商品或服務爭議例如保險理賠、有價證券買賣、期貨交易。註腳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5條:「本法所稱金融消費爭議,指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服務業間因商品或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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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就是刑罰的裁量,指的是法官在審判過程中針對犯罪行為人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按照法律規定給予適當刑罰,決定是否要判死刑,或者要判多少有期徒刑、拘役,以及多少罰金的意思。量刑所要考量的因素有很多,可稱為「量刑因子」。按照刑法具體的規定,有10項量刑因子。目前司法院也建立了「量刑趨勢建議系統」,可以讓有興趣的民眾看一下例如殺人傷害、妨害性自主、侵害財產、酒駕等一般人會很關心的犯罪,量刑的標準大致有哪些。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57條:「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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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刑事案件,依據「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注意事項」第2點的定義,所包含的罪名可大致分為以下幾類:發生死亡結果的重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經濟犯罪且侵害數額達1億新臺幣以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營業秘密法等等。而其他案情繁雜、受矚目,或對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的犯罪,經過法院院長核定後,也屬於重大刑事案件。註腳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注意事項第2點:「二、下列案件第一審法院應認為重大刑事案件,適用本注意事項審理之:(一)犯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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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醫療常規、醫療慣行或醫療慣例(professionalcustom),係指在臨床現場,一般平均醫師之間廣泛從事的醫療方法,也就是醫師之間依其職業上通常的實務運作,所形成之醫療慣行。我國實務稱之:「醫療成員之平均、通常具備之技術。」在醫事糾紛鑑定初鑑醫師指引手冊(第三版)則有更詳盡說明:「醫療常規是指臨床醫療上,由醫療習慣、條理或經驗等所形成之常見成規。須具備以下要件:適應性:為保持或增進病人健康,必要且相當之醫療行為。適正性:符合當時當地之醫療水準,以一般醫學上所承認之方法進行醫療行為。實踐性:在臨床醫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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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清冊,是指記載遺產內容的簿冊,包括被繼承人的不動產、動產(例如存款、股份等)、債務。親人死亡後,沒有拋棄繼承的繼承人,要在知道繼承開始起3個月內,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誠實報明已知悉的財產與債務,以防止避免往後有證明上疑慮發生糾紛。延伸閱讀:蕭慧宜(2022),《繼承多少就還債多少--限定繼承要記得陳報遺產清冊》。註腳民法第1156條第1項:「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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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執行人是指執行遺囑的人,可能透過遺囑指定、親屬會議選定,或親屬會議不能選定時由法院指定的方式產生。遺產管理人主要的任務是編制遺產清冊、管理遺產,還有做執行上必要的行為(例如交付遺贈物、如果繼承人有妨害的行為要排除等)。註腳民法第1209條第1項:「遺囑人得以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或委託他人指定之。」民法第1211條:「遺囑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並未委託他人指定者,得由親屬會議選定之;不能由親屬會議選定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民法第1214條:「遺囑執行人就職後,於遺囑有關之財產,如有編製清冊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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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遺囑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16歲以上的人可以寫下遺囑,雖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決定過世後財產怎麼分配、交代後事等,但是形式上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方式訂立,遺囑才會有效。法律規定的遺囑形式有5種: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遺囑從寫遺囑的人死亡時開始有效。延伸閱讀:林意紋(2022),《什麼是遺囑?訂立遺囑有哪幾種方式?一份遺囑要發生效力,需要符合哪些要求?》。註腳民法第1186條第2項:「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為遺囑。但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為遺囑。」民法第7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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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違法性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以刑法上的違法性來說,指的是一個人做了一個侵害法益的行為(符合刑法的「構成要件」),而這個行為必須要違背法律所要保護的價值,才會說這個人的行為是「不法」的。而原則上,侵害法益的行為都會具有違法性,例外有「阻卻違法事由」,例如正當防衛、緊急避難、依照法令或上級公務員的指令、業務上所需的正當行為等情況時,一個人的行為即使侵害了別人的法益,他的行為依然是合法的。例如牙醫A為了治療B的牙齒,將B的蛀牙拔掉,拔牙的行為雖然破壞了B的身體,但不具有「違法性」,所以不會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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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譯,是指在法庭上翻譯不同語言(將原住民族語、客語、閩南語、外國語言、手語等語言翻譯成中文),協助法庭上的參與者互相溝通的人。目前通譯包含法院專職的現職通譯,以及採約聘制、依次計費的特約通譯。延伸閱讀:楊皓清(2014),〈法院通譯制度再精進〉,《法律扶助》,第43期,頁47-48。註腳按照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第3條的規定:「高等法院及其分院、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法院(以下統稱建置法院)為利法院約聘特約通譯,應延攬通曉手語、閩南語、客語、原住民族語、英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葡萄牙語、俄羅斯語、日語、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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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處分行為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處分行為,分為物權行為和準物權行為,可直接使物權或其他財產權發生得喪變更的,就是處分行為。例如在動產買賣中,除了簽訂買賣契約完成負擔行為,還須經過雙方讓與合意與交付的物權行為,動產的所有權才會歸於買受人。不動產則是須有書面合意和經過登記,才會真正使物權發生變動。註腳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2859號民事判決:「『處分行為』係指直接使權利移轉、變更、增加負擔及消滅之行為而言,故一般『負擔行為』(債權行為)不包括在內,從而買賣非屬處分行為甚明……。」民法第761條:「I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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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行為人為了自己或其他人獲得不法所有的目的,故意以作為或不作為之方式,傳遞與事實不符之資訊,為事實上之欺瞞,依此對他人智識決定發生一定效果,影響他人對事實之主觀判斷與評估,以致產生與客觀事實不符之認知,並進而同意為財產之處分者而言。 註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43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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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行為人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在法律上習慣用來代稱「做了某個會被法律所評價的行為」的人,例如刑法上會把犯罪者叫做「犯罪行為人」,民法上則可能有侵害他人權利的「侵權行為人」,而行政法上也會把違反行政法規、需要受到處罰的人稱為「行為人」。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13條:「I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II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民法第185條第2項:「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行政罰法第3條:「本法所稱行為人,係指實施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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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被迫離職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是指勞工因為雇主的違法行為,例如遭雇主施暴、違反法令、未依契約給付工資等等理由,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4條終止勞動契約。因為勞工在這種情況下的離職可歸責於雇主,因此勞工不需要預告雇主即可終止勞動契約,並且能向雇主請求資遣費。註腳勞動基準法第14條:「I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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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親等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依民法第968條規定:「血親親等之計算,直系血親,從己身上下數,以一世為一親等;旁系血親,從己身數至同源之直系血親,再由同源之直系血親,數至與之計算親等之血親,以其總世數為親等之數。」舉例來說,A與B婚後生下D及E,則D與E的親等計算方式即為:由D往上追溯至D與E的共同血親A及B,再由A及B往下數至E,所以D與E為二等親旁系血親。另外,姻親的親等計算是依照配偶的親等計算。例如D的配偶X與E的親等計算是依照D,X和E為二親等旁系姻親。註腳民法第968條:「血親親等之計算,直系血親,從己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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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解僱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指雇主所發動的勞動契約終止權,又可以分為以經濟性理由所發動的「經濟型解僱」(又稱為資遣、裁員解僱,勞動基準法第11條),和以勞工違法、違紀為理由所發動的「懲戒型解僱」(勞動基準法第12條)。解僱必須要符合勞動基準法所規定的各項事由,且符合解僱最後手段原則。註腳勞動基準法第11條:「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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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民事糾紛的處理方式,除了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作成判決外,還可以透過「調解」、「調處」或「仲裁」等訴訟以外的方式來解決,這些就是「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ADR)」。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與訴訟相較,有以下優點:打官司要花比較多時間、心力、金錢到法院提起訴訟,是由法官依照法律規定,透過訴訟程序以判決的方式來認定當事人的是非對錯,當事人必須蒐集證據、繳納裁判費、到法院開庭,需要花費較多的時間、心力、金錢。ADR則透過雙方直接交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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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保護主義是一個商標法上的概念,又稱為註冊主義。意思是商標必須要向主管機關註冊,才能取得專屬於商標權人的權利、排斥別人使用這個已經有註冊的商標,是目前世界大部分國家採取的制度。單純有使用商標的事實,但沒有向主管機關註冊,就無法獲得法律上完整的保護。例外情形,商標法禁止惡意搶先註冊著名商標的情況,以及透過善意先使用制度保障使用商標、卻沒有把商標拿去註冊的人。延伸閱讀:廖健期(2020),《自己先使用的招牌或LOGO被別人搶先註冊了,怎麼辦?談商標善意先使用制度》。註腳商標法第2條:「欲取得商標權、證明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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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諾成契約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又稱「不要物契約」,是指只要雙方合意,契約即為成立,不須以「標的物」的交付為成立要件,此種契約類型包括買賣和租賃等。註腳民法第345條第1項:「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民法第421條第1項:「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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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名思義,可以理解成大家「通」常怎麼「說」。是指在法學領域當中多數人(如法官、律師、學者)所採取的意見。相對概念則為「少數說」。通說又可能因為採取見解的群體不同,而區分為實務上的通說,或學說理論上的通說。甚至可能在判決理由或學術著作中,引用國外的通說加強說理。不同群體採取的通說之間,也可能有互相衝突的狀況。需要注意的是,「通說」只是一個現象的描述,而不是在說明它具有效力,要處理法律問題,仍然必須先從具體法律規定出發。同時它並非固定不變的見解,會隨著法學的發展而逐步演變,今日的通說或許也會成為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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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股東投入公司的財產總額,作為公司營運之用,並須依法登記。註腳公司法第7條第1項:「公司申請設立登記之資本額,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應於申請設立登記時或設立登記後三十日內,檢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