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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無名契約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法律上沒有特別名稱的契約,又稱為非典型契約,是相對於有名契約的契約類型。因為民法沒有明確規定,只要當事人之間同意、沒有違反民法的公序良俗跟強行規定,就可以成立。無名契約又可以分成2種:純粹無名契約契約的權利義務等內容完全沒有法律規定。混合契約融合了2種以上有名契約的內容,遇到爭議時,要具體看該契約條款涉及哪個有名契約的要素,然後適用該有名契約的規定來處理。註腳邱聰智(2003),《新訂民法債編通則(上)》,新訂1版,頁34。民法第71條:「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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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無行為能力人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依民法第13條第1項,未滿7歲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依民法第15條,經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依照民法第75條、第76條,無行為能力人需要由法定代理人代替做出、接受意思表示,無行為能力人自己做的意思表示無效,不能自行承擔法律上的權利以及義務。註腳 民法第13條:「I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II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民法第15條:「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民法第75條:「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雖非無行為能力人,而其意思表示,係在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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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無認識過失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詳見本辭典「過失」詞目。無認識過失,指的是行為人,對犯罪發生有注意義務,卻未能注意,也就是處於完全不知道事情會發生的狀態(其實就是常聽到的「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例如,駕駛開車時明知不能滑手機,卻還是為了抓寶而使用手機,導致不慎撞倒行人,成立過失傷害罪。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14條第1項:「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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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稱為「好意施惠關係」,指基於情誼或善意而做出的行為。例如,請客吃飯、讓同事免費搭便車,或火車到站時,幫忙把鄰座睡著的乘客叫醒。好意施惠行為不屬於法律行為或契約行為,因此對於當事人也不會產生法律(或契約)上的權利或義務。舉例來說,甲和同事乙都要到高雄出差,甲基於同事情誼,答應讓乙免費搭便車,但乙不能對甲主張自己有搭便車的權利;或如果甲當天忘記去載乙,導致乙要自行搭火車去高雄,乙也不能請求甲賠償車票費用。註腳王澤鑑(2002),《債法原理(一)基本理論債之發生》,頁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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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抽象輕過失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在法律上過失區分成三種,依注意義務由高至低,分別是抽象輕過失、具體輕過失及重大過失,差別在於需要「注意到什麼程度」。抽象輕過失是三種過失中責任最重的,指必須付出一個善良管理人對於管理物的注意力,沒做到稱為有抽象輕過失,例如民法第535條後段的受有委任報酬,處理委任事務。註腳民法第535條:「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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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扣除額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扣除額」制度,是用來計算個人綜合所得時使用。為了讓所得更貼近真實,要先扣除維持生活的基本支出(這些扣除的數額、項目即稱為「扣除額」)後,算出一個「綜合所得淨額」,才能作為政府每年5月開徵「綜合所得稅」的依據。簡單來說,綜合所得稅是依照所得高低的不同,各收取一定比例的稅費,但如果將所得的百分之百都做為計算稅收依據,相當不合理,畢竟就現實層面而言,還是有許多維持生活的基本支出,例如飲食、交通、醫藥費、租賃支出、房貸等,因此,利用「扣除額」制度算出「綜合所得淨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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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本人或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的戶籍證明文件,每張15元。戶籍謄本會記載該戶的戶號、戶別、地址等,以及個人的稱謂、姓名、出生日期、統一編號、父母配偶等基本資料。至於詳細的記事則有全戶動態記事欄和個人記事欄:全戶動態記事欄包含全戶遷徙記事及戶長異動等記事,個人記事欄則有個人的遷徙記事、身分記事(如出生、死亡、結婚、離婚、改名等)。註腳戶籍法第65條第3項:「戶籍謄本之格式及利害關係人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2點:「第一點第二款所稱利害關係人,指與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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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罪名同樣屬於妨害名譽罪章,是要保護人在社會上的經濟評價,例如履行契約的誠信,包括販賣商品的品質、服務態度、售後服務好不好之類。如果捏造並散布不實謠言,攻擊他人經濟、財產上的名譽,就會觸犯此罪。例如在google店家或網路商城的評論區張貼不實言論等行為,即會觸法。延伸閱讀:姚書容(2021),《網路上留言或拍攝影片,表達對商品或服務的使用心得,是否會構成刑法妨害名譽罪?》。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313條:「I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II以廣播電視、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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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婚生子女指的是,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的子女,也就是「在生父母有婚姻關係」的情況下,受胎後出生的子女。夫妻在結婚後懷孕所生下來的孩子,一般都是屬於此種情形。反之,就稱為「非婚生子女」。 上述說明及更多關於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的介紹,可以參考此篇延伸文章:楊舒婷(2022),《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的定義?非婚生子女可能因準正,而擁有與婚生子女相同的權利義務嗎?》。註腳民法第1061條:「稱婚生子女者,謂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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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完全行為能力人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自2023年1月1日起,民法修正為年滿18歲即為成年,所以只要滿18歲就是「完全行為能力人」,可自行做法律行為,承擔法律上的權利及義務,例如買車、開戶、結婚,不用得到法定代理人的事前允許或事後承認。過去民法第12條、第13條規定,滿20歲或未滿20歲但已結婚者才算成年的完全行為能力人。延伸閱讀:陳家誼(2023),《我是高中生,可以自己買機車嗎?什麼是限制行為能力?》。註腳民法第12條:「滿十八歲為成年。」民法第980條:「男女未滿十八歲者,不得結婚。」舊民法第12條:「滿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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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宗祧繼承,又稱祭祀繼承,漢族傳統社會的祖先崇拜是家族存在的重要目的,為使父祖血食不斷,每一代子孫中都必須有男系子孫承襲祭祀人的地位(並以直系的嫡長子優先),對祖先負有供薦義務。講究宗法制度,實行父權家長制的宗祧繼承,不但排除女系子孫,男系子孫也以直系、嫡長子優先繼承,沒有嫡長子則由嫡次子、嫡三子……承襲祭祀人地位,都沒有嫡系子孫才會輪到庶長子等,與現代男女平等共同繼承的規定大不相同。註腳戴瑀如(2021),〈臺灣民法繼承編之修訂〉,《月旦民商法雜誌》,第71期,頁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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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上指權利或義務的行使對象,如:物或權利;《刑法》上指犯罪行為人具體攻擊的對象,如:被害之人或被竊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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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調查官(簡稱家調官)是隸屬於法院的公務員,在家事事件中依照法官的指令,對法官指定的特定事項進行調查、出具調查報告,並於必要時到庭提出意見。例如法官委請家調官調查離婚訴訟的雙方,由誰來當小孩的親權人,比較能符合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家調官收到法官委託調查後,會跟雙方約時間訪視,完成訪視後再依據訪視過程觀察及相關文件做成調查報告。除了調查以外,家調官還有履行勸告、協助轉介社政福利資源等工作。延伸閱讀:陳又溥(2024),《家事事件中的幫手--「家事調查官」與「程序監理人」簡介》。註腳法院組織法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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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託是一種有名契約,指一方當事人把物品交給他方,讓他方代為保管的契約。交付物品的一方,法律上稱為「寄託人」;保管物品的一方,法律上稱為「受寄人」。寄託契約並不一定有報酬,受寄人也可能是無償代為保管。但是否收取報酬,會影響受寄人在法律上應盡的注意義務,有收取報酬的受寄人,須負「抽象輕過失」責任;若沒收取報酬,只要負「具體輕過失」責任。註腳民法第589條第1項:「稱寄託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他方允為保管之契約。」民法第589條第2項:「受寄人除契約另有訂定或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為保管者外,不得請求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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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債權債務關係中的兩方當事人應給對方的給付,處於對價關係,如跟飲料店買飲料時,店家提供飲料給買家跟買家付錢給店家這二個行為,即屬具對價關係的對待給付。在對待給付關係下,當一方未提出給付前,原則上他方得拒絕自己的給付,如前例當飲料店在還沒收到買家的錢之前,可以拒絕交付飲料給買家。註腳民法第264條:「I 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II他方當事人已為部分之給付時,依其情形,如拒絕自己之給付有違背誠實及信用方法者,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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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王條款(Königsparagraph),是指極為重要的法律原則,通常在法院判決、學術文獻中會將之稱為帝王條款的,是民法中關於誠信原則的規定。不過在實際存在的法律條文中,並未有任何一條明文叫做「帝王條款」的法律規定。在一般報導或用法中,常見將交通法規中關於行人路權的規定稱為帝王條款,認為是保護行人路權的絕對規定,任何車輛駕駛均需禮讓行人,讓行人宛如帝王。但實則行人若因違反交通規則而導致碰撞事故發生,也可能需要負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故坊間對行人帝王條款的稱呼與解讀,是對相關法規與實務判決狀況的誤會。延伸閱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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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所做的各種行政行為,依據行政手段對人民權利、法律效力影響的不同,可以分為給付行政以及干涉行政。 干涉行政為了維護公共利益或社會秩序,侵害、限制人民權益或課予人民義務的行政行為,例如:課稅、檢驗汽車、徵收土地。註腳 林明鏘(2025),《行政法講義》,修訂9版,頁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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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強制執行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指國家司法機關依據「執行名義」,利用國家的公權強制力,強制債務人履行法定義務,並實現債權人已確定的私權的執行程序。強制執行的前提只被使用於給付之訴上,所謂的「給付之訴」簡單說就是利用民事訴訟請求債務人交出法律上應給付的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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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審查申請人所提交文件的真實性以及完整性。例如在專利申請案,只依據申請人所提交的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等文件判斷是否符合形式上要求的審查。註腳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09年度訴字第221號行政判決:「戶政機關對於當事人結婚登記之申請,原則上僅有形式審查權責,亦即戶政機關僅須審查申請者是否符合戶籍法及戶籍法施行細則(下稱施行細則)所定結婚登記申請要件,以及申請者依據法令所提出之文件形式為真正即可,……只要當事人依據法令所提出之文件形式為真正,且符合戶籍法及施行細則所定結婚登記申請要件,戶政機關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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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證據裁判原則,法院在判斷被告是否存在犯罪事實,必須依憑證據。在刑事審判上,有待透過證據去證明的犯罪事實及其他事實,被稱為「待證事實」,並包含以下各項:1.犯罪事實;2.刑罰加重、減輕、免除的原因事實;3.確定刑罰範圍的基礎事實;4.處罰條件的事實;5.科刑時應審酌的情狀;6.間接事實;7.地方性規章或外國法規的存在事實及其內容;8.程序事實。相對於待證事實,則是「不用證明的事實」,例如公眾週知的事實、法院職務上已知的事實。註腳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朱石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