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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行政
國家所做的各種行政行為,依據行政手段對人民權利、法律效力影響的不同,可以分為給付行政以及干涉行政。給付行政是提供特定人或公眾福利、服務或照顧的行政行為,人民因此行為而受有利益,例如:補助、弱勢團體照護、給予失業救濟金、興建各種公共建設。註腳林明鏘(2025),《行政法講義》,修訂9版,頁4。法務部法律字第10603505560號行政函釋(2017/6/30):「地方政府訂定注意事項規範各機關單位等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案件經費支用情形考核及管制,提升補(捐)助業務效益,有效配置政府有限資源,性質上屬機關內部業務處理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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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代理
圖1無權代理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甲沒有乙的授權,自稱為乙的代理人,作了某項法律行為,這便是無權代理。除非乙(本人)表示承認,否則對乙不生效力。在乙尚未表示是否承認之前,其效力處於未定的狀態。為了不致久懸不決起見,該項法律行為的相對人可以限期要求乙明確回答是否承認,如果逾期不答,就視為拒絕承認。(見民法第170條)註腳民法第170條:「I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II前項情形,法律行為之相對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本人確答是否承認,如本人逾期未為確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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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交
性交在日常生活的對話中屬於中性用語,但刑法上對性交的定義比較限縮,僅指「出於非正當目的」的性侵入行為。可以分成兩種模式:一、以自己的性器官「進入」他人的性器官、肛門、口腔,或「使之接合」所謂進入是指男性將自己的性器官放進他人的性器官、肛門、口腔,使之接合則是指女性讓男性將性器官放進自己的性器官、肛門、口腔。例如肛交、口交。二、以其他身體部位或物品「進入」他人的性器官或肛門,或「使之接合」例如指交。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10條第5項:「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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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避難
圖1緊急避難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行為人處於現在危急情狀下,而行為人為了避免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受到現時存在的危險,而行為人出於不得已,對第三人法益侵害的避難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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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火
圖1失火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可以用法律上過失的概念來理解,例如雖然沒有想要刻意引燃建築物、交通工具或物品,但例如疏忽沒有檢查爐火、菸蒂未熄滅等情形,而進一步引發火災,就會說是失火。又或者是刻意引燃物品之後,意外造成更嚴重的後果,也可以說是失火。失火行為的處罰比放火行為還要輕微。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14條:「I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II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例如中華民國刑法第173條第2項:「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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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憲主義
立憲主義(或譯為憲政主義)(Constitutionalism),主要概念在於,透過憲法規範來限制政府的權力行使行為,避免政府因濫權而使人民的權利受到侵害。通常立憲/憲政主義的概念與民主國家之間會產生極大的連結,因它具有下列特性,而使政府的權力行使受到憲法限制,能有效的發揮、避免政府濫權。一、憲政慣例(ConstitutionalConvention)、二、權力分立(Separationofpowers)、三、依法而治(ruleoflaw)。註腳關於翻譯為立憲主義或憲政主義的選擇問題,可參考王泰升(2014),〈西方憲政主義進入臺灣社會的歷史過程及省思〉,收於:《憲法解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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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信犯
指行為人試圖透過超自然、人力無法控制的方式,實現一定的犯罪。例如用紮草人、下降頭、貼符咒、驅鬼作法等方式,想斷人手腳、取人性命。從科學角度看來,這樣的過程並非人力所能控制,也不會造成危險、不會發生犯罪結果,因此刑法並不處罰。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26條:「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判字第7號刑事裁定:「手戴白色手套持裝有6張符咒之白色信封,塞入告訴人之研究室內之行為……施放符咒之手段,既係以自然科學上無法證明之超自然手段為之,則被告所欲操縱者,從自然科學之角度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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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意聯絡
犯意聯絡是「共同正犯」的要件之一。當有2個以上的犯罪行為人,彼此之間計畫好要一起進行犯罪,並且實際上有分工合作(行為分擔),就會構成共同正犯。而這個互相交流、一起計畫、彼此推坑犯罪的心理狀態,在法律上就叫做「犯意聯絡」。延伸閱讀:劉立耕(2020),《多人涉及犯罪時,如何分配責任?——正犯與共犯的意義、類型與區分標準》。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28條:「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4867號刑事判決:「按共同正犯,於犯意聯絡範圍內,組成一共犯團體,團體內之成員,均對全部行為,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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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為犯
圖1不作為犯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犯罪行為人「不動如山」,沒有任何舉止或動作,卻因此違反刑法期待而構成犯罪。例如:媽媽在岸邊看著自己的兒子在河中溺斃卻見死不救(正因為沒有救人,所以構成殺人罪。不過前提是限於該行為人有保證人地位,並不是所有見死不救的路人都會成罪哦!);兩批人馬群聚互毆,警察到場制止並命解散,但大家都繼續逗留不離開(正因為都不離開,所以構成公然聚眾不遵令解散罪)。註腳刑法第15條:Ⅰ.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Ⅱ.因自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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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案
投案並非我國法律條文的用詞,而實務上有不同的解釋。圖1投案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一種是認為投案單純只是一種客觀的行為(也就是指「主動向有偵查權的機關或公務員告訴自己的犯罪事實」的行為),不賦予它特別的法律評價,而是依照發生情況的不同,再去認定是屬於自首(犯罪事實尚未被發覺而投案)或自白(犯罪事實已被發覺而投案)。 圖2投案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另一種解釋則認為投案是專指「有偵查權的機關或公務員根據證據而對特定人產生合理懷疑時,犯罪行為人才出面說明」的行為。此種解釋使得「投案」有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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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競合
圖1想像競合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指一個犯罪行為同時侵害數法益,符合不同法條中的數個構成要件而成立數罪而言,這時因為犯罪行為只有一個,屬刑法第55條前段所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情形,只就其中法定刑最重的罪來處罰。註腳刑法第55條:「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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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人團體
所謂非法人團體有廣義及狹義兩種:廣義的非法人團體定義:是指多數人為了達成一定的共同目的而組織的結合體,但沒有依法律規定辦理法人登記,或是取得法人資格的團體。實例:沒有取得法人資格的律師公會、同鄉會、同學會、學術團體、或是未經認許成立的外國法人、未經登記的公司及寺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及職工福利委員會等。組成依據大多數是依照參與者彼此間的合意所組成;少數則是依據個別法規而成立,例如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是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而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則是依據「職工福利金條例」。狹義的非法人團體定義: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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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犯
虞犯指的是有犯罪疑慮的人,而此概念僅適用在少年、兒童。雖然是基於保護少年、兒童健全成長等目的,過去在少年或兒童有逃學、逃家、出入不正當場所等行為時,讓少年法院能先介入處理,但貼上虞犯的標籤,認為兒少是潛在犯罪者的方式並不妥當。因此修法後將這些在危險環境中的少年改稱為「曝險少年」,由少年法院介入處理。註腳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條:「為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調整其成長環境,並矯治其性格,特制定本法。」舊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第1項第2款:「左列事件,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二、少年有左列情形之一,依其性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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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蕊
或稱為「非硬蕊」,是指不涉及暴力、性虐待、人獸交等內容,其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會讓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大眾面前,或不能忍受而排斥、拒絕的猥褻資訊或物品。依照司法院釋字第617號解釋的意旨,軟蕊的資訊或物品,若有採取適當的安全隔絕措施(例如附加封套、警告標示或限於依法令的特定場所),並不會觸犯刑法第235條「散布猥褻物品罪」。註腳釋字第617號解釋林大法官子儀提出之部分不同意見書:「本案多數意見雖就系爭規定之猥褻出版品,明示其中包括兩類猥褻出版品,其中一類係『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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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
圖1審判長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法院以3人以上法官的合議庭方式審理案(事)件時,個別法官的身分可以區分為審判長、受命法官和陪席法官。審判長是由庭長或審判庭中最資深、年長的法官擔任。開庭時他對外擁有指揮訴訟、維持開庭秩序、選任特別代理人和指定辯護人或律師等權力;對內也有指定受命法官、主持評議程序等權限。註腳法院組織法第4條第1項:「合議審判,以庭長充審判長;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以庭員中資深者充之,資同以年長者充之。」法院組織法第88條:「審判長於法庭之開閉及審理訴訟,有指揮之權。」法院組織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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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侵權責任
法人自己侵權責任是建立在「往來交易安全義務」及「組織義務」上。往來交易安全義務,是指個人、企業(法人)從事各種社會經濟活動,應防範其所開啟或持續的危險。其功能在於避免因作為或不作為或間接行為而侵害他人權利,具有社會安全保障注意義務的性質。之所以要就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建立往來交易安全義務的一般原則,使開啟或持續一定危險源之人,負有防範義務,其主要規範目的在於擴張不作為的侵權責任,並用於判斷間接侵害的違法性,以認定何人應就其不作為或間接侵害負侵權責任。而組織義務,是往來交易安全義務下的一個義務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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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卻違法事由
依其行為雖具有違法的外貌,但依法律或法理,應排除其違法性,例如民法第149條規定的正當防衛、第150條規定的緊急避難、第151條規定的自力救濟,或經被害人承諾,或具有社會相當性等情形。 註腳民法第149條:「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已逾越必要程度者,仍應負相當賠償之責。」民法第150條:「I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II前項情形,其危險之發生,如行為人有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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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倖性
射倖性也就是不確定性,而射倖行為則是行為人利用機率、僥倖來賺取財物或利益。在生活中也有很多行為具有射倖性,例如:抽獎、大樂透、期貨購買、保險、賭博,同樣都是藉由偶然的事實發生來獲取財物或利益。但是為了防止民眾輕易看到其他人賭博,造成相互模仿、心存僥倖的心態不勞而獲,造成社會不事生產的風氣,立法者在刑法第266條設有賭博罪,禁止在公眾場所賭博,以維護社會秩序及善良風俗。註腳司法院(n.d.),《司法院裁判用書辭典》。最高法院108年度台非字第148號刑事判決裁判要旨:「立法者係考量賭博犯罪若在公共場合或公眾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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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經濟犯罪
重大經濟犯罪,根據「法務部調查局重大經濟犯罪案件認定要點」的內容,可大致分為三類:達到一定的被害人人數或被害金額此類重大經濟犯罪,包含刑法詐欺、侵占、背信、重利罪,以及破產法第154、155條的犯罪。犯罪被害人的人數或被害金額達到法定數額的話,屬於重大經濟犯罪。被害金額達200萬以上此類重大經濟犯罪,包含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稅捐稽徵法第41-43條、商業會計法第71條、管理外匯條例第22條,屬於重大經濟犯罪。其餘足以危害經濟發展,破壞金融安定的犯罪此類重大經濟犯罪,涵蓋相當多特別法的規定,按照犯罪時的社會狀況,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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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險少年
圖1曝險少年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少年事件處理法中的少年,是指12歲以上、未滿18歲的人,而少年有以下情況,且需要保障他的健全自我成長時,就會稱為「曝險少年」(從前被稱為虞犯少年)。一、沒有正當理由而經常攜帶危險器械。二、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的行為,但尚未觸犯刑罰法律(例如施用第四級毒品)。三、有從事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但依法還不會處罰的行為。延伸閱讀:黎勝文(2020),《認識少年保護管束制度(一)──保護管束的概念、對象與方法》。黎勝文(2020),《認識少年保護管束制度(二)--保護管束的期間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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