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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吸收關係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實務建立兩個標準:一、高度行為吸收低度行為;二、重罪吸收輕罪。註腳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410號刑事判例。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92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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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定讞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就是判決確定,不能再用一般上訴的方式推翻的意思,是判決書裡的慣用語。按照法律上的規定,一旦法院判決後一段期間內不上訴,或者是由最高審級的法院作出判決後,已經用盡了一般的救濟方法,判決就會確定,只能用法律所規定的特殊方法來推翻,例如:刑事程序的再審、非常上訴;民事程序的再審、第三人撤銷訴訟;行政訴訟的再審、重新審理。註腳例如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53號刑事判決:「……,上訴人父母與甲○○○間之請求返還房屋等民事訴訟已然『定讞』,……」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15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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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被告犯罪行為而直接受害的人,委任律師代理,向法院起訴,請求論處被告罪刑,這是「提起自訴」的訴訟行為。被害人因其提起自訴而取得刑事訴訟當事人的地位,稱之為「自訴人」。例如張三毆打李四成傷,李四是直接被害人,他可以向檢察官提出告訴,由檢察官進行偵查將張三提起公訴,檢察官是公訴案件的當事人;他也可以不經檢察官而委任律師提起自訴,使自己成為自訴案件的當事人。假使法人(例如某公司)受害(例如職員侵吞業務款項),因為法人具有法律上的人格,同樣可以成為自訴人。但是一般團體(例如同鄉會、校友會、公寓大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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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郵政匯票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郵政匯票是一種以郵局為付款人的匯票。發票人先到郵局填寫匯款單,連同30元的匯費與付款金額(每張票上限50萬元)交給櫃檯人員,櫃檯人員就會製作郵政匯票給發票人。拿到郵政匯票的受款人,需留意在發票日起算的3年內到各地的郵局兌領款項,若沒有在期限內領款,郵局就會通知發票人將款項取回。 延伸閱讀黃于玉(2022),《收到的票據有效嗎?(一):什麼是票據?什麼是票據行為?如何判斷票據行為的效力?》。註腳票據法第2條:「稱匯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付款人於指定之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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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依照契約的本旨提出適當的給付來履行債務,而需要債權人收下、協助履行時,債權人卻拒絕或不能受領,這樣從債務人提出履行時起,債權人要負擔「受領遲延」的責任。債權人受領遲延時,債務人可以主張減輕責任,但不能以此主張自己不用履行債務了。註腳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271號民事判例:「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自提出時起負遲延責任,固為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所明定。惟所謂已提出之給付,係指債務人依債務本旨,於適當之處所及時期實行提出給付者而言。」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753號民事判決:「按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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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公開播送權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以有線電、無線電等廣播系統傳送訊息的方法,向公眾傳達聲音、影像的著作內容(著作權法第3條)。公開播送權及公開傳輸權最大的不同在於,公開播送是的「單向即時」播送,例如電視播出、廣播播送;而公開傳輸權是「得以隨選播出」,例如Netflix、Youtuber放在頻道上的影片。註腳著作權法第3條:「I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二、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三、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四、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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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匯票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匯票屬於票據的一種,它是由發票人簽發,委託付款人將匯票上的金額無條件支付給受款人的票據。以最常見的郵政匯票為例,就是以郵局為付款人。發票人先將款項交給郵局,委託郵局將款項支付給持有郵政匯票的受款人。 延伸閱讀黃于玉(2022),《收到的票據有效嗎?(一):什麼是票據?什麼是票據行為?如何判斷票據行為的效力?》。註腳票據法第1條:「本法所稱票據,為匯票、本票及支票。」票據法第2條:「稱匯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付款人於指定之到期日,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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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勞動三權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勞動三權,分別是「團結權」、「協商權」及「爭議權」,是保障勞工在集體勞資關係中的權利。勞動三權意涵團結權,指勞工享有組織或加入工會的權利。由於個別勞工與雇主之間有明顯的不對等關係,因此,保障勞工透過組織結社的方式形成集體力量,才能擁有與雇主對等的關係。協商權,指工會享有就工作條件與勞資關係事項與雇主協商的權利。形成集體力量後,應賦予工會進一步與雇主談判的權利,進而議定協約,才能實質影響彼此之間的權利義務,實現保障勞工權益的目的。爭議權,指協商不成時,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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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遺囑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16歲以上的人可以寫下遺囑,雖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決定過世後財產怎麼分配、交代後事等,但是形式上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方式訂立,遺囑才會有效。法律規定的遺囑形式有5種: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遺囑從寫遺囑的人死亡時開始有效。延伸閱讀:林意紋(2022),《什麼是遺囑?訂立遺囑有哪幾種方式?一份遺囑要發生效力,需要符合哪些要求?》。註腳民法第1186條第2項:「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為遺囑。但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為遺囑。」民法第7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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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無權處分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對於標的物沒有權利的人,卻用自己的名義處分標的物,這個處分行為處於效力未定的狀態,要等到真正有權利的人承認才會生效。例如A明明不是汽車的所有權人,車是A的好友B借他的,A卻用自己的名義跟C簽約賣車,並把車交付給C,A把車讓與給C的行為就是無權處分,要有所有權的B承認才會發生效力。註腳民法第118條:「I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II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為處分後,取得其權利者,其處分自始有效。但原權利人或第三人已取得之利益,不因此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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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處斷刑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一般而言,法官會判斷某個犯罪人所犯的罪名後,在立法者已經訂出來的範圍內做判決,也就是根據「法定刑」的範圍來判決。但如果在個案中出現法律另外規定的加重或減輕事由時。法官需要判斷犯罪行為人是不是符合法定加重或減輕的事由,再依據這些事由調整法定刑的範圍,就會形成一個新的範圍,這個新的範圍稱為「處斷刑」。​舉例來說,A觸犯略誘未成年人罪,按照條文規定,法定刑是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如果A有累犯的加重情況,則因為累犯加重本刑至1/2的規定,A犯略誘未成年人罪的處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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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依法行政原則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指行政權力之行使必須依據法律的規範為之。在積極的面向上,要求行政行為須有法律之依據;在消極的面向上,則要求行政行為不得牴觸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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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醫療常規、醫療慣行或醫療慣例(professionalcustom),係指在臨床現場,一般平均醫師之間廣泛從事的醫療方法,也就是醫師之間依其職業上通常的實務運作,所形成之醫療慣行。我國實務稱之:「醫療成員之平均、通常具備之技術。」在醫事糾紛鑑定初鑑醫師指引手冊(第三版)則有更詳盡說明:「醫療常規是指臨床醫療上,由醫療習慣、條理或經驗等所形成之常見成規。須具備以下要件:適應性:為保持或增進病人健康,必要且相當之醫療行為。適正性:符合當時當地之醫療水準,以一般醫學上所承認之方法進行醫療行為。實踐性:在臨床醫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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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無名契約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法律上沒有特別名稱的契約,又稱為非典型契約,是相對於有名契約的契約類型。因為民法沒有明確規定,只要當事人之間同意、沒有違反民法的公序良俗跟強行規定,就可以成立。無名契約又可以分成2種:純粹無名契約契約的權利義務等內容完全沒有法律規定。混合契約融合了2種以上有名契約的內容,遇到爭議時,要具體看該契約條款涉及哪個有名契約的要素,然後適用該有名契約的規定來處理。註腳邱聰智(2003),《新訂民法債編通則(上)》,新訂1版,頁34。民法第71條:「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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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業務侵占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從事職場業務的人,如果因為業務關係而持有公司或老闆的物品,但卻出於想要據為己有的心理狀態,將該物品當作是自己的所有物而支配該物品,就是業務侵占行為,會成立業務侵占罪。例如,業務A配有一輛公務車,卻把該公務車拿去改裝、在非上班時間駕該車出去玩,表示A覺得自己是該公務車的所有權人,擁有自由處分、使用公務車的權利,就是業務侵占的行為。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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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有認識過失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詳見本辭典「過失」詞目。有認識過失,指的是行為人對犯罪事實,有預見可能發生,但真的發生,卻違背本來的意思。例如,馬戲團表演人體射飛鏢,擲鏢者雖明知有可能射中人,但認為自己技術超群又從未失誤,不會真的射中,結果卻發生誤傷事件,成立過失傷害罪。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14條第2項:「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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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遺贈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遺贈,是指透過遺囑表示要將財產或財產上的利益(例如免除別人的債務)贈與給別人的一種單獨行為。例如A在生前訂立遺囑,內容是要贈與B新台幣50萬元與汽車一輛,免除C欠A新台幣20萬元的借款,這些都是遺贈的內容。然而,遺贈如果會影響到繼承人受法律最低限度保障的遺產數額(法律上稱為特留分),繼承人就可以主張扣減遺贈的數額。延伸閱讀林意紋(2020),《什麼是遺囑?訂立遺囑有哪幾種方式?一份遺囑要發生效力,需要符合哪些要求?》。林意紋(2020),《遺囑中的遺贈,是什麼意思?需要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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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不純正身分犯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不純正身分犯的意思是,有些犯罪行為雖然不像純正身分犯,是要有特定身分的人才能觸犯,但不同身分的人觸犯之後,會適用不同的法條跟不同的刑期,可能比原本的還重,或也可能減輕。例如,刑法上的殺人罪名,就包括殺人、殺直系血親尊親屬(如父母、祖父母)、生母殺嬰等情況。殺人行為會因為是子女殺害父母而有悖倫常,所以加重處罰;或是生母因為產後憂鬱而殺害自己的嬰兒,有可以寬恕的地方,所以減輕處罰。註腳林鈺雄(2020),《新刑法總則》,7版,頁108。中華民國刑法第271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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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無認識過失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詳見本辭典「過失」詞目。無認識過失,指的是行為人,對犯罪發生有注意義務,卻未能注意,也就是處於完全不知道事情會發生的狀態(其實就是常聽到的「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例如,駕駛開車時明知不能滑手機,卻還是為了抓寶而使用手機,導致不慎撞倒行人,成立過失傷害罪。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14條第1項:「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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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實害犯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實害犯是一種犯罪的分類方法,指犯罪行為產生了一個實際上可以被感官確認的損害結果,才會成立犯罪既遂。這樣的定義有點抽象,舉例來說,例如真的把人的手割傷才會成立普通傷害罪、把車撞壞才會成立毀損罪,而傷害罪與毀損罪就會是理論上所說的「實害犯」。跟實害犯相對的概念,是行為引發了一個有可能發生損害結果的「危險狀態」的危險犯。註腳說明亦可參考林鈺雄(2019),《新刑法總則》,7版,頁100;王皇玉(2017),《刑法總則》,3版,頁162。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人之身體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