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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失火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可以用法律上過失的概念來理解,例如雖然沒有想要刻意引燃建築物、交通工具或物品,但例如疏忽沒有檢查爐火、菸蒂未熄滅等情形,而進一步引發火災,就會說是失火。又或者是刻意引燃物品之後,意外造成更嚴重的後果,也可以說是失火。失火行為的處罰比放火行為還要輕微。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14條:「I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II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例如中華民國刑法第173條第2項:「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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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註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413號刑事判決:「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之『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而所謂『精神上不法侵害』,包括以謾罵、吼叫、侮辱、諷刺、恫嚇、威脅之言詞語調脅迫、恐嚇被害人之言語虐待;竊聽、跟蹤、監視、冷漠、鄙視或其他足以引起人精神痛苦之精神虐待及性虐待等行為,詳言之,若某行為已足以引發行為對象心理痛苦畏懼之情緒,應即該當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且因家庭暴力行為多有長期性、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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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實收資本額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公司法容許「股份有限公司」在設立的時候,不需要全數發行章程所載明的股份總數(或一定的資本),而可採分次發行,也就是說,董事會可以依公司發展需求,在不同時間以發行新股的方式籌措資金;此時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記事項,即有分為「資本總額」以及「實收資本額」的差異:資本總額: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實收資本額:已發行股份總數×每股金額。  註腳公司法第129條第3款:「發起人應以全體之同意訂立章程,載明下列各款事項,並簽名或蓋章:……四、採行票面金額股者,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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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創作與被抄襲著作間,本於合理的價值判斷,能認定具有高程度的相似,或創作本身即屬被抄襲著作的主要部分而言。又,鑑於侵權態樣與技巧日新月異,有意抄襲者多會加以相當變化,以降低或沖淡近似的程度,因此在判斷實質近似與否上,應同時考慮二者的質與量,縱使被抄襲部分的量佔創作的比例不高,但該部分屬於被抄襲著作的精華或重要核心者,仍有構成實質近似的空間,此須由法院依據個案認定。註腳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度民著訴字第4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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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一個行為是否需要法律介入處罰的判斷標準。假如不具實質違法性,那麼一個行為雖然違法,但影響短暫、傷害輕微,就不需要用刑法來處罰。例如偷一張紙構成竊盜罪,但一張紙的影響、傷害輕微,有可能就不需要刑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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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行創作是指創作者在「獨立創作」的情形下,意外地跟其他著作人作出很類似的作品,例如在同樣的攝影熱門地標,只因為對於專業攝影師來說,有個最理想的拍照角度,於是站在同樣的定點拍照,而偶然拍出相似的攝影著作。因為雙方都是各自獨立發想進行創作,所以彼此間沒有侵害著作權的疑慮。註腳智慧財產法院110年度民著訴字第33號民事判決:「……著作權法承認『平行創作』的保護,縱然不同的創作者,在獨立創作情形下,偶然創作出相同或非常相似作品,係給予不同獨立著作加以保護……」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民著訴字第84號民事判決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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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取得他人財物以強暴、脅迫等手段,逼迫對方交出財物或是取走對方財物的行為,構成刑法上強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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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強行規定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法律要求做或不做某些事情(行為),如有違背,會產生不利的結果(效果)。這種要求,不允許排除適用,稱之為強行規定。在法條上可以看到兩種情形:(一)是規定「應」如何如何,採用強制式、命令式的語句,這種情形可以稱為強制規定。例如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如有違背,依同法第988條第1款規定,其結婚為無效。又如刑事訴訟法第292條第1項規定審判期日「應」由參與之法官始終出庭,如有更易者「應」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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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移動交通工具的意思,並控制或操控動力交通工具移動,是刑法不能安全駕駛罪的要件之一。而有些法院實務對於駕駛有進一步的解釋,認為只要汽機車在道路上的一切行為舉止,例如行駛、倒車、等候號誌、貨物裝卸、停泊車等,只要是可能影響到其他用路人,彼此間應該按照交通規則來互動的行為,都屬於「駕駛」的範圍。不過,駕駛是不是只限於有發動引擎或電動馬達的情況,法院實務有不同的見解。曾有法院見解認為,若沒有讓引擎或電動馬達運轉,而單純牽車或用腳挪動車子滑行,就不算是駕駛。也有法院見解認為,只要是人為控制或操控動力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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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行為人內心除了故意,還需要有特定的犯罪目的,且實現犯罪的客觀行為。所謂意圖(犯罪目的)乃刑法上特殊主觀要件,法條中若出現「意圖」(犯罪目的)這兩個字,則必須有此意圖(犯罪目的)才有成立該罪之可能,例如刑法對於竊盜罪,要求行為人除了有故意之外,內心還要有取得物品是「為了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的特定目的,否則不成立竊盜罪。 註腳參照林山田(2003),《刑法通論(上冊)》,第8版,頁236;鄭逸哲(2002),《法學三段論下的刑法與刑法基本句型》,2002年,頁59。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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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保險法第131條第2項,意外是指非由疾病所引起的外來突發事故。學說及最高法院見解是,意外要符合三個要件:外來性突發性非自願性 註腳保險法第131條:「I傷害保險人於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失能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II前項意外傷害,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者。」葉啟洲,《保險法》,2019年3月,第六版,頁545。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008號民事判決:「傷害保險所稱之意外傷害,係指具備外來性(非由疾病引起)、突發性(被保險人不可預見)及非自願性(非基於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之事故所致之傷害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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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充一詞源於民法,民法上清償的抵充,是指對於一個人負擔數宗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如果這時清償人所提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的債權額時,用來決定抵充何項債務之原則。例如債務人對債權人負有10萬元及5萬元兩筆債務,債務人提出2萬元時,應先清償何筆債務?決定如何清償債務的原則即為清償之抵充。但勞動基準法所稱職業災害補償之「抵充」,與民法所稱的抵充並不相同,勞動基準法上的抵充是指雇主得扣除原應給付之額度,在勞工就同一事故,已經依照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律規定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時,容許僱主就已支付費用之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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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抽象危險犯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抽象危險犯是一種犯罪的分類方法,屬於危險犯的一種。抽象危險犯的意思是,根據一般的生活經驗,一旦做出某些行為,就會對於法益產生危險。例如喝得爛醉、達到法律上所規定的標準之後,駕駛汽車或機車等動力交通工具,根據一般生活上的經驗,通常都會因為駕駛者無法精準控制交通工具、而交通工具又有較快的速度,而可能會造成用路人生命、身體、財產的危險,就會成立不能安全駕駛罪。或者例如放火燒燬供人使用的住宅(白話來說就是有人在住的房子,不是荒廢很久沒人住的地方),因為根據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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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在偵查階段聲請法院羈押被告,必須以依法「拘提」或「逮捕」到案的被告為對象,這是一個前提要件,簡稱「拘捕前置」。直白來說,如果被告不是被捉來的,或者是非法捉來的,法院就要以程序不合法為理由,駁回檢察官的聲請,立刻將被告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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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拘提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拘提是一種拘束涉及刑事案件者人身自由的措施,原則上最長可達24小時,除非有法定例外才會延長。跟逮捕同樣屬於短期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目的是為了讓特定人參與刑事程序。但跟逮捕不同,拘提有以下的特徵:需要許可文件(令狀):拘票拘提原則上需要拘票,情形較特殊的緊急拘捕,在特定情況下也需要拘票。相對於此,逮捕的時候則不需要特別的令狀。拘提的對象拘提的對象包含被告/犯罪嫌疑人、證人、沒收程序的參與人,但不包含鑑定人。而逮捕對象相對來說只包含(準)現行犯、通緝犯、被告,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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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推定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為避免舉證的麻煩與困難,法律預設特定情況會發生特定效果,但容許當事人事後舉證推翻,意思類似於「假設」。經常被用來比較的另一個名詞是「視為」。 舉例來說,想像自己坐在刑法期末考的教室中,監考人員此時說:「作弊者以零分計算。鉛筆盒放在桌面者推定作弊。」這句話意思是指,即便你將鉛筆盒放在桌上,我也只是「假設」你在作弊,只要經過確認鉛筆盒安全無慮沒有小抄,那就不算作弊,你仍可以獲得應得的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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擇一故意是指行為人預見會對數個對象造成侵害的結果,但行為人對行為最終會侵害哪一個行為客體,在行為當下無法確實知悉、確認,此時只要其中ㄧ個或部分侵害發生或實現,即構成擇一故意。例如:A想要射殺B,但因為B在人群當中,A在朝B開槍時,無法確定子彈會射中B還是其他人,但A仍然選擇開槍。註腳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774號刑事判決:「按刑法上之故意,於通常之情形下,係針對個別行為個體而形成之犯意,惟於某些情況下,行為人雖預見其行為將會涉及多數行為客體之侵害問題,但其行為最終將損害何一行為客體,行為人於行為當時則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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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文字上稱「視為」,在一般口語中稱「當作是」,而這樣的邏輯狀態是不容許提出相反例子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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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反訴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反訴是被告在同一個訴訟程序中,對原告提起訴訟,由法院一起審理。反訴要滿足一定條件,例如反訴必須和原本的訴訟(即「本訴」)之間,有事實上或法律上的共通性、牽連性(法律上稱為「相牽連」),也就是被告不能提起完全無關的反訴。例如發生車禍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賠償他受傷、住院的損害,被告也在同一個訴訟中反訴請求原告賠償他受傷、車壞掉的損害;反訴和本訴的請求都是因為同一場車禍,也就是兩者間有事實上的共通性,那這兩個就可以算是相牽連的案子。註腳民事訴訟法第259條:「被告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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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其行為雖具有違法的外貌,但依法律或法理,應排除其違法性,例如民法第149條規定的正當防衛、第150條規定的緊急避難、第151條規定的自力救濟,或經被害人承諾,或具有社會相當性等情形。 註腳民法第149條:「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已逾越必要程度者,仍應負相當賠償之責。」民法第150條:「I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II前項情形,其危險之發生,如行為人有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