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燒燬(或燒毀),是因燃燒、焚燒而毀壞、毀滅的意思,其實不是法律名詞。然而,刑法分則第十一章公共危險罪的第173條、第174條、第175條處罰放火罪與失火罪的條文,使用了「燒燬」一詞。另見本辭典「放火」、「失火」詞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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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理解的冤獄,是當一個無辜之人被認定有犯罪嫌疑、受到追訴審判時,因為偵查、審判機關的錯誤,或者是各類證據瑕疵等種種原因,使無辜之人受到有罪判決、甚至承受刑罰的情形。而在法律上,則是指依照刑事訴訟法、軍事審判法、少年事件處理法(舊法尚包含檢肅流氓條例)受理的案件當中,發生被告人身自由曾經遭到拘束,但程序最終結果是被告不應受到人身自由拘束的情形。若遭受冤獄,除了需要仰賴刑事再審或非常上訴等方式尋求救濟之外,可在平反後依法請求國家補償。需注意的是,「冤獄」一語在2011年7月6日冤獄賠償法修法,更名為「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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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一種僅限偵查機關才能查閱的文件,一般民眾並不能申請或閱覽。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會詳實記載特定人所發生「任何」跟刑事程序有關的事項,包括在偵查階段,檢察官作成的簽結、起訴、不起訴、緩起訴處分,以及審判階段,法院作成的有罪、無罪、免訴、免刑判決,當然也包括被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排除的「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受拘役、罰金之宣告」或「經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等情況。註腳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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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關係是指行為和結果之間具有關聯性。因果關係的存在目的,是為了證明犯罪結果的發生可以由特定人負責。因果關係可以分為「自然因果關係」與「法律因果關係」,前者指的是透過自然律的「條件公式」進行判斷,簡單來說,就是「若無前者,即無後者」的判斷,例如,A殺B,對於B的死亡A之所以要負責,是因為如果A沒有殺B,B就不會死亡,所以A必須對B的死亡負責;後者則是必須判斷,法律上是否可以將犯罪結果歸責給行為人,也就是「相當因果關係」的判斷,必須依「經驗法則判斷」,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的一切事實,為客觀的事後審查,認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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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事實必須依憑證據來做認定,如果沒有證據,法院不可以認定存在犯罪事實。此原則是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之一,也是國家限制人民人身自由時,必須踐行的正當法律程序。延伸閱讀:朱石炎(2023),《刑事程序裡的證據法則(一)——在法庭上每件事都要證明嗎?什麼是待證事實?》註腳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司法院釋字第384號解釋理由書:「人民身體自由享有充分保障,乃行使其憲法上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前提,為重要之基本人權。故憲法第八條對人民身體自由之保障,特詳加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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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攬訴訟,就是包打官司的意思。出於從中取利之目的,使用不正當方法,承包或招攬他人的訴訟案件,便構成刑法第157條包攬訴訟罪。無論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都應當依事實、憑證據、按法規來決定裁判的結果。例如以包贏官司作標榜,招攬別人興訟,這就會成立犯罪。觸犯此罪的人,沒有身分限制,即使是律師,也有犯罪的可能。不過,平常看到的案例,被告大多數是沒有律師資格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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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來說,一個人可以合理的期待,在特定情況下具有不被他人監控、注視、蒐集資料的自由,就會說這個人有「合理隱私期待」。例如關在自己的房間裡小聲的唱歌、把自己的日記放在上鎖的抽屜裡,可以期待沒有人會知道唱了什麼歌或是日記寫了什麼。需要格外注意的是,法院見解認為私人住家內絕對享有隱私,不容許其他人用工具窺探或側錄裡面的活動,即使門窗有打開或者沒拉上窗簾也一樣。而如果是在人來人往的街上大聲說話,或是在臉書的社群網站發布公開的內容,就沒有辦法說是有合理隱私期待。但公共場合並不表示沒有合理隱私期待,例如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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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俗稱為良民證,是記載一個人有沒有刑事案件紀錄的文書。按照相關規定,如果是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獲緩刑或僅受拘役、罰金宣告等各類情形,仍然可以申請到上面沒有記載刑事紀錄的證明。常用在求職或申請出國留學、移民。而在求職的時候,雇主須要符合就業服務法的規定,才能要求求職者提供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延伸閱讀:喬正一(2021),《什麼是良民證?雇主可以要求求職者提供良民證嗎?獲得良民證代表沒有犯過罪嗎?》。註腳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3條:「本條例所稱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係指警察機關依司法或軍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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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又俗稱為良民證,是記載一個人有沒有刑事案件紀錄的文書。按照相關規定,如果是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獲緩刑或僅受拘役、罰金宣告等各類情形,仍然可以申請到上面沒有記載刑事紀錄的證明。但跟法院、檢察署會有的前案紀錄不同。常用在求職或申請出國留學、移民。而在求職的時候,雇主須要符合就業服務法的規定,才能要求求職者提供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延伸閱讀:喬正一(2021),《什麼是良民證?雇主可以要求求職者提供良民證嗎?獲得良民證代表沒有犯過罪嗎?》。註腳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3條:「本條例所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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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一詞,參考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的解說,指的是「激烈而強制的力量」。在法律用語上,參照《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的定義規定,是指「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而言。刑法所稱「強暴」,專指實施身體上的強行施暴行為;此與「脅迫」有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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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起公訴」的意思。也就是檢察官偵查完案件後,認為被告的行為足以構成犯罪,便以起訴書請求法院進行審理的行為。(不過,即便是事實明確、證據確鑿的案件,檢察官也不一定要起訴,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下,可以選擇做出「緩起訴」處分。)相反的,當檢察官認為無法證明被告的犯罪事實、沒有成立犯罪的可能,就會做出「不起訴」處分。註腳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1項:「提起公訴,應由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為之。」「起訴」是只有檢察官才可以做的,如果是被害人跳過檢察官,自己直接請求法院審理,則稱為「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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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共同正犯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實行犯罪的行為人有2人以上。但要注意的是,共同正犯不能簡稱為「共犯」,因為刑法上的共犯是指「教唆犯」和「幫助犯」,意義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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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特殊侵權行為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通常是指「民法」中除了第184條(一般侵權行為)以外,其他的侵權行為規定,例如民法第188條僱用人責任、民法第190條動物占有人責任。但也有學者採比較廣義的觀點,認為在民法以外,其他特別法中的侵權行為相關規定(例如商標法規定,對於侵害商標權的人可請求損害賠償),也屬於特殊侵權行為的範疇。註腳民法第184條:「I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II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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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犯罪必須構成要件該當、沒有阻卻違法事由,並具備有責性。「可非難性」則是有責性的判斷標準,簡單來說,行為人雖然可以決定應該做合法的行為,但行為人卻偏偏決定實施違法行為,其所實施的違法行為即應予以歸責,而具有可非難性。註腳林鈺雄(2019),新刑法總則,頁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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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有責性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行為人通過刑法犯罪審查的構成要件該當性與違法性階層後,還需通過有責性之檢驗,是指行為人在行為當下必須具備責任能力,也就是行為人須具備辨別是非且具備一般人所能期待有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才能成立罪名。所以說,有罪責始有刑罰,無罪責即無刑罰,而罪責與刑罰必須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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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復式司法是指提供與犯罪有關的當事人對話的機會,藉以表達自己感受,修復犯罪造成的傷害,並共同處理犯罪後果的過程,相對於現行刑事司法制度著重在懲罰,而修復式司法關注於療癒創傷、復原破裂關係,賦予「司法」新意涵,即在尋求真相、道歉、撫慰、負責與復原中伸張正義。修復式司法的具體的展現是,檢察官、法院或監獄可以移付調解或轉介適當機關、機構或團體進行修復,且司法院也有規定中轉介修復式司法應行注意事項,說明進行修復式司法時,要遵守注意的事項。註腳法務部(2024),《用一個新鏡頭來看犯罪 建立以人為本的柔性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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炸燬(或炸毀),是因爆炸、炸裂而毀壞、毀滅的意思,其實不是法律名詞。然而,刑法分則第十一章公共危險罪第176條對於爆炸罪,規定應準用放火、失火罪各該條文處罰,使用了「炸燬」一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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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某項本來是犯罪的行為,經由法律的修正(法條的刪除)或司法解釋(先前司法院解釋及現在憲法法庭判決),去除其犯罪屬性,變更為不受刑事制裁。這就稱作「除罪化」。犯罪經除罪化之後,案件如在偵查中,檢察官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4款規定作不起訴處分;案件如在審判中,法院應依同法第302條第4款規定作免訴判決。刑法第239條處罰通姦、相姦罪的規定,先由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認為違憲應即失效,後經將該條條文予以刪除。這便是除罪化的事例。除罪化,只是不再受刑事制裁而已,並非完全不負法律責任。因此,通姦雖然不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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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不起訴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是一種檢察官在沒有起訴被告的情況下,終結程序的方式。意思是指某個案件中的被告不應該受到刑事追訴,所以由檢察官直接作成不起訴處分,讓程序結束的意思,又可以分為:絕對不起訴在符合法定要件的情況下,檢察官一定要依法作不起訴處分。例如時效已過、告訴乃論罪欠缺合法的告訴、被告已經死亡等情形。相對不起訴檢察官可以衡量具體狀況,決定要不要作不起訴處分,包含被告的犯行輕微,沒有特別追訴的必要性(就是所謂的「微罪不舉」 );或對於被告應受的刑罰沒有太多影響;以及對俗稱的「污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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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括故意」(又稱為「累積故意」)是指行為人預見會對數個對象造成侵害的結果,但在行為當下無法確實知悉、確認,行為人仍然決意為犯罪行為,導致同時實現多數不法構成要件,或同時造成多數行為客體損害。例如:A抱著炸彈搭火車,A知道引爆後會造成多數人死傷,但傷亡者究有某幾人,A並無法確定認識。註腳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34號刑事判決:「刑法上之故意,在通常情況下,係針對個別構成要件或個別行為客體所形成之犯意,然在有些特殊情況下,行為人雖預見其行為將會同時實現多數不法構成要件或多數行為客體,但其行為最終將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