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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對告訴乃論之罪」是指如果沒有合法提出告訴,國家就無法追訴與處罰;且不管犯罪行為人的身分為何,只需有人合法提出告訴,國家就可以開始偵查,例如:傷害罪、毀損罪。註腳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6975號刑事判決:「而該項毀損罪係絕對告訴乃論之罪,並非相對告訴乃論之罪,只須指明所告訴之犯罪事實及表示希望訴追之意思,即為已足,毋庸指明犯人,則能否謂未據告訴而不予論究,饒有研究餘地。」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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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股東之間事先約定好,就自己股份的表決權,在某些場合,會作特定方式投票的一種契約。例如A與B事先約定好,B在每次董事選舉時,都要投給A所支持的人馬。股東表決權拘束契約是否有效,需要視公司類型而定,如果是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就不能適用股東表決權拘束契約的相關規定。註腳公司法第175條之1第1項:「股東得以書面契約約定共同行使股東表決權之方式,亦得成立股東表決權信託,由受託人依書面信託契約之約定行使其股東表決權。」公司法第356條之9第1項:「股東得以書面契約約定共同行使股東表決權之方式,亦得成立股東表決權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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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第一次銷售原則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第一次銷售原則(thefirstsaledoctrine)是在智慧財產權法上的原則。以商標法為例,當商標權人第一次同意商品流入市場上銷售之後,既已經獲得利潤,也表示商標權人有要授權給消費者,這時商標權人的商標權就已經耗盡了,之後買到商品的人再另外轉讓、使用、進行第二次銷售,商標權人無法就此進一步主張商標權。這也稱為權利耗盡原則(theexhaustiondoctrine)。註腳專利法第59條第1項第6款:「發明專利權之效力,不及於下列各款情事:……六、專利權人所製造或經其同意製造之專利物販賣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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脅迫是用「未來對他人不利」作為威脅,使人心生畏懼,迫使他「做」或是「不做」某行為。在整部刑法中總共出現31次,是常用的法律用語。舉例:A、B有土地糾紛,B告訴A「若不趕快賣,就找人把房子出入口圍起來」,讓A害怕若不遵從自己的房子會被圍住,家人也會受怕,那麼B的脅迫通知就屬於脅迫手段。延伸閱讀:雷皓明、張學昌《什麼情況可能成立強制罪?》。註腳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92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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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禁止條款,或稱「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雇主為了防止勞工離職後從事營業競爭行為,造成雇主蒙受嚴重的損害,因而與勞工在勞動契約中約定,若勞工日後離職,在一定的期間或特定區域內,不得至與原公司具有業務上競爭關係的公司任職,或自行經營與原公司相同或類似的業務。依照勞動基準法的規定,雇主必須符合以下的要件,競業禁止條款才會有效:1.雇主有應受保護的正當營業利益;2.勞工擔任的職位或職務,會接觸或使用雇主的營業祕密;3.競業禁止的期間、區域、職業範圍及就業對象必須合理;4.雇主必須給予勞工合理的補償金。此外,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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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所做的各種行政行為,依據行政手段對人民權利、法律效力影響的不同,可以分為給付行政以及干涉行政。給付行政是提供特定人或公眾福利、服務或照顧的行政行為,人民因此行為而受有利益,例如:補助、弱勢團體照護、給予失業救濟金、興建各種公共建設。註腳林明鏘(2025),《行政法講義》,修訂9版,頁4。法務部法律字第10603505560號行政函釋(2017/6/30):「地方政府訂定注意事項規範各機關單位等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案件經費支用情形考核及管制,提升補(捐)助業務效益,有效配置政府有限資源,性質上屬機關內部業務處理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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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窩裡反條款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是污點證人的具體規定之一。當涉及特定案件的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在刑事偵查中,照實供出與案情有關、有助於檢察官偵查犯罪調查的資訊,或其他嫌犯涉案的證據,讓檢察官可以追究案件中的其他正犯或共犯時,只要經過檢察官的同意、且在偵查筆錄中註明,這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就會轉變為「污點證人」,可以獲得減輕或免除刑罰的優惠。延伸閱讀:王瀚誼(2020)《認識污點證人(一):污點證人的法律規定為何?》。王瀚誼(2020)《認識污點證人(二):污點證人可能衍生出哪些實務問題?》。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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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資料的選擇與編排有創作性,依照著作權法的規定,編輯的成果本身就是一個獨立的「編輯著作」,而編輯著作不會對於所收編的著作造成影響。舉例來說,如果編者從臺灣的本土音樂中,以獨特的個性、標準,挑選歌曲並編排成「臺灣好聲音」選輯,那這個選輯本身就會是編輯著作,同時選入的音樂著作仍然有獨立的著作權,不受影響。判斷編輯著作的重點在於有沒有表現出創意與個性。承前例,如果是集結「歷年金曲獎年度專輯」的合輯,它的標準是依照歷年金曲獎年度專輯這個既成事實,就沒有作者的創意與個性介入的空間,那麼這個合輯就不會是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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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行政簽結,並非法律用語。在檢察實務裡,會將案件暫時分為偵字案或他字案。往往是無告訴人或證據尚未明顯,就先列為他字案,若查完證據明確,就會列為偵字案。若查無不法,則以簽結為終。不過,簽結因沒有法律明文,隨時可重新偵查起訴,與不起訴處分確定後,只有在有新事實、新證據,才能重偵查起訴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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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真(authentication),是一個在法律程序中的概念,指的是「確認當事人拿出來的證據是不是就是他所主張的證據」。舉例來說,今天原告拿出Line的對話截圖,主張被告在對話中承認有欠錢,但這份對話紀錄的截圖是不是真的存在,或者是原告假造的,必須要先經過驗真、確認原被告之間真的有這樣的對話,法官才能夠用截圖當作審判的依據。註腳詳細的學術性定義,可以參考李榮耕(2014),刑事審判程序中數位證據的證據能力-以傳聞法則及驗真程序為主,臺北大學法學論叢,第91期,頁183。實務見解,可參考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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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第三人沒收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當犯罪行為人以外的人雖然沒有犯罪,但提供或取得犯罪物;或者取得犯罪所得的時候,也會是執行沒收的對象,稱為「第三人沒收」。犯罪物的第三人沒收沒有正當理由,提供給犯罪人、或取得犯罪人的犯罪工具、犯罪產物,這些物品同樣可能被沒收。例如A提供柴刀讓B參與鬥毆,A的柴刀可能被沒收;C收受D偽造的信用卡去消費,C的偽卡也可能被沒收。二、犯罪所得的第三人沒收犯罪人以外的第三人,只要是符合以下情況而取得犯罪所得,這些犯罪所得也必須被沒收:明知財物是因為違法行為而來的,仍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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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給付之訴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是指原告主張對被告具有私法上的請求權,請求法院判決被告履行一定給付義務,例如交付金錢、物,或從事特定行為的民事訴訟。例如,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名譽權,對被告提起侵害名譽權的訴訟,要求被告給付賠償金。註腳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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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一般人故意放走或幫助依法已被逮捕、拘禁的人進行脫逃的犯罪行為。與本罪相似的罪名是「公務員縱放或便利脫逃罪」,兩者差別在於犯罪主體和刑度的不同。其中,「縱放」脫逃是指故意放走,包括積極的為依法遭逮捕、拘禁的人擺脫公權力的拘束(例如,將監所的門打開、將手銬解開任人犯離去)以及消極的放任其脫逃(例如,故意不將監所的門鎖上)。至於「便利」脫逃,就是單純給予幫助的意思(例如,提供人犯脫逃的工具、指示脫逃的方法)。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162條:「I 縱放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II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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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預防性羈押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針對某些特別容易再犯的犯罪類型,如放火、性交猥褻、竊盜詐欺、買賣人口,甚至是家庭暴力、跟蹤騷擾等行為,擔心刑事被告可能會在程序進行期間就再次犯罪,所以先將被告羈押起來。延伸閱讀:劉立耕(2019),《什麼是「羈押」?和刑罰有不一樣嗎?羈押的類型又有哪些?》。劉立耕(2020),《被羈押的人有什麼權利呢?》。王琮儀(2021),《被「羈押禁見」應該怎麼辦?除了刑事辯護律師以外,其他案件的律師可以跟被告會面嗎?》。註腳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0條之1:「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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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本」,又稱為「資本」,是指股東對公司投入的財產總額;股本穩定,也有稱為股本穩固。公司法追求公司股本的穩定,目的是為了確保公司有穩固的財產基礎,使公司得以健全發展,進而保護公司股東及債權人的權益。註腳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153號民事判決:「公司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公司不得為他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係因公司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對於公司或合夥事業之資產不足清償債務時,須負連帶清償責任,如准許公司投資,恐有害股東及債權人權益,為求公司股本穩固而特設之限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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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職業災害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勞動基準法本身並未對職業災害加以定義,實務上通常會引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5款搭配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來認定職業災害,或是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以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來認定勞動基準法上的職業災害。在具體判斷上則依「業務遂行性」、「業務起因性」二種概念依序判斷,若皆具備即構成職業災害。註腳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5款:職業災害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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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似保險指的是實際上經營保險業務,但在名稱上並沒有使用「保險」的名稱,依保險法規定,經營類似保險業務屬違法行為,必須負擔刑事責任,在2015年保險法修法前,保險法條文中曾有類似保險的用語,但為避免社會大眾誤以為在保險之外,另有類似保險的存在,且也為了強調是否屬於「保險業務」,必須以實際經營的業務內容判斷,而非名稱,故已在2015年修法時刪除類似保險的用語。註腳保險法第136條第2項:「非保險業不得兼營保險業務。」保險法第167條:「Ⅰ非保險業經營保險業務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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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純粹經濟上損失」是指被害人因為他人的侵權行為,直接遭受財產上的不利益,且並非「人身權利」或「對於物的所有權或其他權利」遭受侵害,是一種「利益」受到侵害財產上的損害。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侵權行為規定,所保護之法益,原則上限於「權利」。舉例來說,保護一個人對一間房屋的「所有權」。但如果出租之後,承租人於承租的該房屋內自殺使房屋變成兇宅,因為房屋本身的外觀、功能沒有受到影響,並不屬於房屋物體(物理)上的毀損,而是房屋的經濟價值(房價)的減損,這就是一種「純粹經濟上損失」,應屬於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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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賽克理論(mosaictheory)是關於判斷是否侵犯隱私權的理論,認為一個人被持續長期追蹤,個人資訊被一點一滴地蒐集起來,就像拼一片一片的馬賽克一樣,最後會拼湊出對這個人的完整圖像,仍然會侵害這個人的隱私權。註腳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352號刑事判決:「……而此亦為美國法院近年來針對類似案件所採取之『馬賽克理論(mosaictheory)』(或譯為『鑲嵌理論』),即如馬賽克拼圖一般,乍看之下微不足道、瑣碎的圖案,但拼聚在一起後就會呈現一個寬廣、全面的圖像。個人對於零碎的資訊或許主觀上並沒有隱私權遭受侵害之感受,但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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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疑唯(惟)輕,語出尚書大禹謨,原句是:「罪疑惟輕,功疑惟重,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用在刑事案件方面,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598號刑事判決理由欄內,認為關於被告是否有罪,如有合理懷疑,以致無法確信其有罪時,「在刑事訴訟『罪疑唯輕』、『無罪推定』原則下,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從以上敘述可知,如果認定被告是否有罪尚有合理的懷疑存在時,按照「罪疑唯輕」原則,就應當作出有利於被告的判斷,落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無罪推定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