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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所涉及的東西,例如買一本書,則顧客跟老闆間的「買賣契約標的物」就是這本書。或是房東決定出租一間羅斯福路上的房子給房客,則這間房子就是「租賃契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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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單純的通知,或是想表達自己的立場,此種告知並不會發生法律效力。例如:AB參加同學會聚餐時,兩人因細故發生口角,B出言侮辱A,事後A考慮雙方多年的情誼,又在其他同學的勸阻下,決定暫時不對B提起公然侮辱的告訴,但希望B能夠當面向A道歉,此時,A就可以寄發存證信函給B,藉此表達自己的立場與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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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正本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正本是依照原本所做成的文書。例如書記官依照法官做成的判決書原本,蓋上法院章作成判決書正本,並將正本送達案件當事人、辯護人或相關人;或是公證人依據公證書的原本做成正本,交付給請求權人。註腳刑事訴訟法第52條:「I裁判書或記載裁判之筆錄之正本,應由書記官依原本制作之,蓋用法院之印,並附記證明與原本無異字樣。II前項規定,於檢察官起訴書及不起訴處分書之正本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0條:「判決之正本或節本,應分別記明之,由法院書記官簽名並蓋法院印。」刑事訴訟法第227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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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是政府為了維護勞工與雇主雙方的權益,針對事業單位是否有依法辦理勞動條件及工作場所安全衛生所實施的檢查。勞動條件檢查的內容包括對勞工的薪資、工作時間、性別工作平等勞動條件進行檢查;安全衛生檢查的內容則包括對防止職業災害的措施、勞工健康與安全相關的保障規則等安全衛生事項進行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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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申請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某個行為需要人民向行政機關表達時,會使用「申請」。舉例:AB結婚,可以向全國任何一個戶政機關申請結婚登記。 容易跟「申請」混淆的是「聲請」,聲請指的是在法律程序中,以口頭或書面聲明事實及理由,向法院表達請求。 延伸閱讀:法律百科,《聲請》註腳戶籍法第33條第1項:「I結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但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以前(包括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當日)結婚,或其結婚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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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法定終止事由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指法律規定的情況發生時才可以終止契約關係,如果沒有這些情況就是違法終止,終止無效。例如雇主不能隨意解僱勞工,只有在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2條第1項的情況下才可以終止契約,勞動基準法第11條、12條第1項就是勞動契約的法定終止事由。註腳勞動基準法第11條:「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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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法庭之友是憲法法庭中的制度。法庭之友是當事人以外的人民、機關或團體,即使只是情感上關注案件,也可以向憲法法庭聲請,經過同意後,主動提出專業意見或資料,供憲法法庭審判時參考。雖然法庭之友不是案件當事人,但如果當事人決定採用這些法庭之友的意見或資料,這些意見或資料可以被視為是當事人自己的陳述。 延伸閱讀:黃蓮瑛、陳婉榕(2022),《大法官解釋為何消失了?認識憲法訴訟法的五大新規定》。註腳憲法訴訟法第20條第1項至第5項:「I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認其與憲法法庭審理之案件有關聯性,得聲請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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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別於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由法官選任調解委員,或由法官先行調解,當達一定程度,也就是雙方已經有一定共識可以做調解筆錄的時候,法官會出現幫忙做筆錄。調解是解決紛爭省時、省力、省費用的方法,除了調解聲請的費用較低之外,調解筆錄的效力跟判決相同,可以作為強制執行的執行名義。註腳民事訴訟法第406條之1第2項:「調解由法官選任調解委員一人至三人先行調解,俟至相當程度有成立之望或其他必要情形時,再報請法官到場。但兩造當事人合意或法官認為適當時,亦得逕由法官行之。」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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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消費借貸關係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依照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如果一方把金錢或其他代替物給對方,而與對方約定要返還種類、品質、數量相同的錢或物,雙方之間就會成立「消費借貸關係」,這樣的契約稱為「消費借貸契約」。註腳民法第474條第1項:「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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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如離婚、配偶死亡等情況),雙方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中債務的所剩的剩餘財產,除無償取得者或慰撫金以外,應平均分配。另外,法院可以調整或免除分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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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準正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規範在民法第1064條,指生母在與生父沒有婚姻關係的情況下受胎或出生的小孩(非婚生子女),而後因為生父母雙方結婚,這個小孩在法律上將會被當作是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而生的婚生子女。也就是民間一般所說「先上車後補票」的情形。註腳民法第1064條:「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民法第1062條:「I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為受胎期間。II能證明受胎回溯在前項第一百八十一日以內或第三百零二日以前者,以其期間為受胎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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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並沒有「公訴罪」的說法!「公訴」(和「自訴」)是刑事訴訟程序概念,只是用來指稱刑事訴訟程序上,由誰提起訴訟的類型:公訴是指由「檢察官」代替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訴訟;相較公訴,自訴則是由「被害人」自己當原告而向法院提起訴訟。大家常將「公訴」與「告訴乃論之罪」混為一談,但事實上,告訴乃論之罪(例如普通傷害罪)被害人可以走自訴程序,由自己提起訴訟,也能夠向檢察官告訴相關犯罪事實,由檢察官進行公訴。關於公訴,請參考:楊舒婷(2020),《什麼是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和公訴與自訴有什麼不同?》。註腳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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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似保險指的是實際上經營保險業務,但在名稱上並沒有使用「保險」的名稱,依保險法規定,經營類似保險業務屬違法行為,必須負擔刑事責任,在2015年保險法修法前,保險法條文中曾有類似保險的用語,但為避免社會大眾誤以為在保險之外,另有類似保險的存在,且也為了強調是否屬於「保險業務」,必須以實際經營的業務內容判斷,而非名稱,故已在2015年修法時刪除類似保險的用語。註腳保險法第136條第2項:「非保險業不得兼營保險業務。」保險法第167條:「Ⅰ非保險業經營保險業務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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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法律的方法之一,是根據法律條文字面的通常語義與一般使用方式,直接加以理解,據此確定立法者所要表達的意思,在進行文義解釋時,不可以偏離文字本身的意義。例如:民法第1059條第5項規定,「子女」可以在符合法律所規定的情況時,向法院請求變更姓氏為父姓或母姓,這裡所說的「子女」依文義解釋包含未成年子女與已成年子女,不可以解釋僅限未成年子女,否則便超過文義解釋的範圍。註腳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2948號刑事判決:「惟按所謂文義解釋,即是就條文字面意思進行直接的理解,從字面探求法律所使用文字語言的正確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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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者與受領者雙方間實際上沒有債務存在,但給付者仍基於清償債務的目的而給付,且給付者在給付時明知沒有給付義務。此時,條文規定不得請求返還。例如原告與被告先於82年在法院訴訟程序中成立調解,由原告按月給付被告零用金3500元,並逐年增加500元。後來到了86年,雙方又因新的訴訟而成立新和解內容,由原告按月給付被告零用金5000元,不逐年增加,原告也依此按月給付5000元給被告。但被告後來拿82年的調解筆錄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請求原告給付逐年增加的500元,而原告明知道雙方已於86年成立新和解,已經不用逐年增加零用金,卻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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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利率是5%,如果雙方沒有事先約定利息,法律也沒有特別規定的話,那麼就會依民法規定,適用5%的法定利率。民法第203條:「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約定利息是有上限的,最高不能超過16%,參民法第205條:「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例如:保險法第34條第2項:「保險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在前項規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銀行法第47條之1:「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