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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稱精神慰撫金、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精神上損害賠償。是指當被害人因加害人的行為而受有精神上痛苦時,可以向加害人請求的賠償。慰撫金的請求以法律有特別規定為限,並不是所有的侵害都可請求慰撫金。註腳例如民法第194條:「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977條:「I依前條之規定,婚約解除時,無過失之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其因此所受之損害。II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III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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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或第三人作為抵押人,為了擔保債權的清償,向債權人所提供作為擔保的財產,而且必須是不動產。註腳民法第860條:「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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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名詞可以先以「犧牲」切入,以國家徵收人民的土地為例,所謂的「犧牲」指得是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因為合法公權力剝奪或限制所有權所造成的損失,而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並沒有容忍的社會義務,我們就稱為是特別犧牲(或可說是無容忍義務的犧牲)。相對而言,有容忍義務的犧牲,學理稱為是「所有權的社會義務」,常見的舉例如水土保持法規定的「水土保持義務」 或「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以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為例,被劃為保護區土地的建蔽率、容積率通常會低於商業區或住宅區土地的建蔽率、容積率,此時保護區土地的人民利用土地時雖然受到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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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離婚、配偶一方死亡、婚姻無效、婚姻撤銷或改用其他婚姻財產制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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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指的是新增訂或修正的法律,不會對發生在法律生效前的行為產生影響,在適用上依行為結束時點是否在法規生效前,區分為「真正溯及既往」以及「不真正溯及既往」兩大類型。真正溯及既往當新法生效後,在此之前所發生過的行為會被重新檢視,甚至有被處罰的可能。例如:新增訂法規禁止人民喝酒,且規定所有在該法設立前曾經喝酒的人都須受罰,而不是限於法律創設之後喝酒的人才受到規範,這就是真正溯及既往。不真正溯及既往如果是規定過去已經發生,但新法增訂或修正後尚未結束的行為,則屬「不真正的溯及既往」。例如: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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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下員是指祭祀公業中擁有派下權的人,包括祭祀公業的設立人及繼承設立人派下權的人。祭祀公業的財產屬於全體派下員公同共有。註腳祭祀公業條例第3條第4、5款:「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四、派下員:祭祀公業之設立人及繼承其派下權之人;其分類如下:(一)派下全員:祭祀公業或祭祀公業法人自設立起至目前止之全體派下員。(二)派下現員:祭祀公業或祭祀公業法人目前仍存在之派下員。五、派下權:祭祀公業或祭祀公業法人所屬派下員之權利。」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3201號民事判決:「且公業財產又屬於派下全體公同共有。然凡為公業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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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派下權,是指派下員對於祭祀公業這個組織體的運作及財產管理、使用、處分等全部權利的總稱。派下權同時兼具身分權與財產權的性質。註腳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718號民事判決:「祭祀公業之派下係以祭祀享祀者為目的之祭祀團體之構成員,所謂派下權,即係該構成員居於派下員之地位所可得享有之權利之總稱,除具有財產權之性質外,尚具有家族團體之色彩,故無就祭祀公業之某一部分財產具有派下權之可言。」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3201號民事判決:「台灣地區祭祀公業之所謂派下權,雖非僅係身分權,並為財產權之一種。且公業財產又屬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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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須符合安全性的要求。若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危害到消費者的生命、身體、健康、財產時,企業經營者應賠償消費者的損害。註腳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I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II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III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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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準物權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準物權,有個「準」字,表示這不是物權,而是如同物權的一種財產權。物權以物為客體,準物權以物以外的其他財產權為客體,由於兩者具有共通的特徵,準物權可以比照物權相關規定處理。現行礦業法第8條有「礦業權視為物權」的規定;漁業法第20條有「漁業權視為物權」的規定。可見礦業權和漁業權都是準物權。此外,水利法上的水權,雖然沒有「視為物權」的明文,但是依照水利法第27條第1項規定,水權的取得、設定、移轉、變更或消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具有民法第758條不動產物權的共通特徵,也可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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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準物權行為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是指讓物權以外的財產權發生取得、喪失、變更效果的法律行為。例如讓與債權、轉讓著作財產權等。準物權行為也是處分行為的一種,處分行為有2種,除了準物權行為以外,另外一個是「物權行為」。註腳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1039號民事判決:「著作財產權之轉讓,係著作財產權主體變更的準物權契約,為處分行為之一種,著作權讓與契約,應與其原因行為之債權契約相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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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準贓物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由贓物直接變得的財物,在法律上稱為「準贓物」。例如A偷了B的金戒指(金戒指是贓物),用金戒指向C換得鑽石1顆,該鑽石就會是準贓物,在法律上適用贓物的規定。但如果A再用該鑽石換得翡翠1塊,這塊翡翠因為是第二次變得的財物,就不會是準贓物。之所以會有直接變得的限制,是為了避免贓物的範圍牽連過廣,反而會影響到市場的交易安全。如果是贓物的孳息,而不是變得的財物,則不算準贓物。例如C偷了一隻雞,雞生下的雞蛋不是準贓物;而C如果將雞跟D交換寵物烏龜,該寵物烏龜則是準贓物。註腳中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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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無償行為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在民事法律行為中,如果兩方當事人中,其中一方當事人,付出了民法上的物、權利或行為,而沒有得到相對應的代價,這時這一方當事人所作的,就是法律行為中的無償行為。而贈與是最典型的無償行為,例如送生日禮物給朋友,並不會特別要求朋友要付出相當的代價才能收禮(當然,朋友也可能回送生日禮物,但法律上沒有強制規定朋友要回送)。除了贈與之外,把東西單純借給別人免費使用(法律上稱為使用借貸)也是一種無償行為。跟無償行為相對應的概念是有償行為。註腳定義參考王澤鑑(2012),《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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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棄,必須是對無自救力的人。而無自救力,是指其人無自行維持生存所必要之能力者而言,如因疾病、殘廢或老弱、幼稚等類之人等是。至在財產上能否自給,或有關係,但非以此為必要之條件。註腳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2497號刑事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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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無限責任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又稱為無限清償責任,是指如果特定財產不夠清償債務,債務人要拿自己的財產出來清償所有的債務。例如無限公司的股東或合夥事業的合夥人不以其出資額或特定財產為限,對公司或合夥債務負擔清償責任。註腳公司法第2條第1項第4款:「公司分為左列四種:一、無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公司。」民法第681條:「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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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特別扣除額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扣除額的一種。可以細分為8種項目:財產交易損失、薪資所得特別扣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身心障礙特別扣除、教育學費特別扣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雖然標準扣除額和列舉扣除額,是二種不同的計算方式,只能選擇一種來申報,但不論選擇哪一個,都還可以再另外加計「特別扣除額」。註腳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按第十四條及前二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二、扣除額:納稅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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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特別股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公司有時會發行比普通股擁有更多權利或限制條件的股份,而這種股份就稱為特別股,但發行的特別股須在公司章程上記載才會生效。公司為了吸引別人出資,發行的特別股通常特別條件會比普通股優渥,像是複數表決權特別股、有否決權特別股、優先於普通股分配盈餘等。但有時公司基於經營考量,會發行有特別條件限制的特別股,像是無表權特別股等。註腳公司法第130條第1項規定:「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章程者,不生效力:一、分公司之設立。二、解散之事由。三、特別股之種類及其權利義務。四、發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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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法定管轄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指法院依據法律規定而具有案件的管轄權,包括土地管轄和職務管轄。例如依照事件發生的地點,法律規定由特定的法院管轄:原告提起訴訟時,由被告住所地或居所地的法院管轄。設有營業所的人,因營業所業務所衍生的訴訟,可以由營業所所在地的法院管轄。因契約而衍生的訴訟,如果當事人間有約定契約債務的履行地,可以由履行地的法院管轄。因登記而衍生的訴訟,例如夫妻財產制登記、離婚登記,可以由登記地的法院管轄。註腳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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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因為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方式,沒有付出相應勞力所獲得的財產,例如他人贈送現金、房屋、土地、年節收到的壓歲錢等都是。就特有財產未成年人雖然有所有權,但可能還不具備妥善管理財產的能力,所以由父母管理、使用、收益。註腳民法第1087條:「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為其特有財產。」民法第1088條:「I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II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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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犯罪客體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為求通俗易懂起見,先用一句句子的構造談起。以敘事句為例,有主語+述語+賓語三個部分(如同英文句子的Subject+Verb+Object)。在「張三偷李四的錢」這句句子裏,「偷」是犯罪行為,和竊盜罪聯結來看,賓語「李四的錢」是犯罪所得之物,便是犯罪客體;它有三方面:1.李四是直接被害人。2.法律保護李四財產權的利益(法益)受了侵害。3.錢是犯罪行為的標的物。這三項可以說都是犯罪客體。不過,犯罪是侵害國家、社會或個人(含法人)法益的不法行為,其中1.及3.並非每種犯罪全有。例如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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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時所使用,或者是為了犯罪所準備的東西。例如殺人、搶劫用的刀械槍枝或球棒,毒品的吸食器跟製造工具、製作偽鈔的紙張跟機器等等。法院實務認為,只有故意犯才會適用犯罪工具的概念,過失犯則不適用。需要注意的是,犯罪工具是指行為人心裡面計畫好、或者實際犯罪時「專門為犯罪所使用」的東西,例如A要搭車去搶銀行,所穿的衣褲鞋襪、搭車時用來刷的悠遊卡,不是A預計專門在犯罪過程中發揮作用的物品,所以不是犯罪工具。延伸閱讀:王聖傑(2020),《沒收制度介紹》。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38條第2項:「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