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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97年10月29日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後,少年觀護人依職務的不同,改稱為「少年調查官」及「少年保護官」。在少年法院收到少年事件後,由少年調查官負責「審前調查」,調查內容包含少年的基本資料、身心狀況、家庭情況等,並製作成調查報告、附具建議,作為少年法院的裁判參考。若少年法院依調查結果,認為情形屬於「少年刑事案件」,就會裁定將少年移送給檢察官。此外,少年調查官的工作內容,還包括對於少年觀護所少年的調查,對於責付、收容少年的調查與輔導等事項。延伸閱讀:司法流言終結者(2022),《有了刑法,為何需要少事法?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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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少年保護事件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當少年涉及犯罪,或者是從事某些行為而成為法律上的「曝險少年」時,就會先由少年事件處理法的程序來處理,這類事件稱為少年保護事件。如果少年在已經滿14歲的情況下,做出違反刑法的行為,且進一步觸犯嚴重的刑罰規定(最輕5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是在事件進入程序後已經滿20歲,或者犯罪情節重大,就可能轉為少年刑事案件。延伸閱讀:黎勝文(2020),《認識少年保護管束制度(一)──保護管束的概念、對象與方法》。黎勝文(2020),《認識少年保護管束制度(二)--保護管束的期間與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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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觸犯刑罰法律,或有接近觸犯刑罰法律的行為(曝險行為)時,法院依照法律規定處理的事件。可以分為「少年保護事件」與「少年刑事案件」。延伸閱讀:司法流言終結者(2022),《有了刑法,為何需要少事法?淺談少事法立法目的》註腳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第1項:「下列事件,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一、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二、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認有保障其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者:(一)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二)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三)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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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敵對勢力,是指跟我國交戰或以武力對峙的國家、政治實體或團體。而在刑法、反滲透法、國家安全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中有相關規定。註腳反滲透法第2條第1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境外敵對勢力:指與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政治實體或團體。主張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之國家、政治實體或團體,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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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役監是外役監獄的簡稱,屬於中間處遇的開放性犯罪矯正機構。移至外役監獄服刑的受刑人,必須符合《外役監條例》第4條所規定的條件,由法務部矯正署從各監獄受刑人中遴選產生。設立這種監獄,依照《監獄行刑法》第149條規定,是以使受刑人從事生產事業、服務業、公共建設或其他特定作業,並實施階段性處遇,使其逐步適應社會生活為目的。在外役監獄的受刑人,是在監外從事作業,不施用戒具,作業成績優良者可在例假日或紀念日返家探視。目前在台灣地區有3處外役監及6處外役分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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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意聯絡是「共同正犯」的要件之一。當有2個以上的犯罪行為人,彼此之間計畫好要一起進行犯罪,並且實際上有分工合作(行為分擔),就會構成共同正犯。而這個互相交流、一起計畫、彼此推坑犯罪的心理狀態,在法律上就叫做「犯意聯絡」。延伸閱讀:劉立耕(2020),《多人涉及犯罪時,如何分配責任?——正犯與共犯的意義、類型與區分標準》。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28條:「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4867號刑事判決:「按共同正犯,於犯意聯絡範圍內,組成一共犯團體,團體內之成員,均對全部行為,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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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犯罪主體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為求通俗易懂起見,先用一句句子的構造談起。以敘事句為例,有主語+述語+賓語三個部分(如同英文句子的Subject+Verb+Object)。在「張三偷李四的錢」這句句子裏,「張三」是主語。把這個敘事句和竊盜罪聯結,「偷」是犯罪行為,「張三」是行為人,他便是犯罪主體。刑法分則裏的各種犯罪,其犯罪主體以自然人(個人)為限。但是在特別法中,法人也可能成為犯罪主體。例如依照著作權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對於法人(譬如出版公司)也要科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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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上指權利或義務的行使對象,如:物或權利;《刑法》上指犯罪行為人具體攻擊的對象,如:被害之人或被竊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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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可以隨時進出的空間,進行賭博娛樂,成立刑法賭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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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實務見解,是指由司法院大法官、各級法院所提出的意見或闡釋。包含法院實務在內,例如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判決、大法庭裁定、各級法院的判決,或者是最高法院決議、法律問題座談等等,通常會對法院應該採取什麼樣的法律見解有拘束力,即使沒有拘束力,也會有相當重要的參考價值。而廣義來說,法規主管機關對法規的解釋雖然對法院沒有拘束力(也就是法院不一定要這樣判),但對於法院也具有相當的參考價值,例如經濟部對於商業法規做出的函釋,歸納為實務見解也無不可。延伸閱讀:楊舒婷(2021),《什麼是裁定?什麼是判決?什麼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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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遇(treatment),有治療的意思。在此指運用在監獄行刑專有領域中,對於受刑人所安排的各項矯正措施,藉由多樣化的矯正措施改正受刑人的犯罪價值觀,如宗教處遇、作業訓練處遇以及運動處遇等。註腳監獄行刑法第1條:「為達監獄行刑矯治處遇之目的,促使受刑人改悔向上,培養其適應社會生活之能力,特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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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犯罪客體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為求通俗易懂起見,先用一句句子的構造談起。以敘事句為例,有主語+述語+賓語三個部分(如同英文句子的Subject+Verb+Object)。在「張三偷李四的錢」這句句子裏,「偷」是犯罪行為,和竊盜罪聯結來看,賓語「李四的錢」是犯罪所得之物,便是犯罪客體;它有三方面:1.李四是直接被害人。2.法律保護李四財產權的利益(法益)受了侵害。3.錢是犯罪行為的標的物。這三項可以說都是犯罪客體。不過,犯罪是侵害國家、社會或個人(含法人)法益的不法行為,其中1.及3.並非每種犯罪全有。例如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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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有期徒刑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有期徒刑是針對犯罪者的定期拘禁。刑法第33條第3款規定:「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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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著手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行為人開始實行犯罪行為。註腳刑法第25條:「I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II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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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民證的法律上正式名稱為「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是記載一個人有沒有刑事案件紀錄的文書。按照相關規定,如果是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獲緩刑或僅受拘役、罰金宣告等各類情形,仍然可以申請到上面沒有記載刑事紀錄的良民證。良民證通常用於求職或申請出國留學、移民。而在求職的時候,雇主須要符合就業服務法的規定,才能要求求職者提供良民證。註腳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3條:「本條例所稱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係指警察機關依司法或軍法機關判決確定、執行之刑事案件資料所作成之紀錄證明。」申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相關資訊,可以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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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舉重明輕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舉重明輕一詞,源自唐代律法。永徽4年即西元653年的《唐律疏議》,有12篇之多,是古代最早頒行較為完整的法典。其第一篇是《名例律》,總共6卷57條。在第6卷的第50條,規定:「諸斷罪而無正條,其應出罪者,則舉重以明輕;其應入罪者,則舉輕以明重。」所指舉重明輕部分,意思是說情節較重的既然不論罪,情節較輕的就更不必追究了。該條的註解說夜間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當即為屋主所殺,無須論罪;其僅受傷者,屋主更無罪責可言。這種情形,依照現行刑法第23條前段規定,可以得到相同的結論。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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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自首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指犯罪行為人在犯罪尚未被發覺前,向有偵查權的機關或公務員(如檢察官或警察)主動陳述犯罪事實,並願意接受裁判。其中的「未發覺」是指「完全還不知道犯罪事實及犯嫌是誰」,或是「已經知道犯罪(只需要知道大概的犯罪內容即可,不用到鉅細靡遺)但還不知道犯嫌是誰」的情況。例如某A持刀砍殺友人B,在此等犯罪尚未被發覺前,A旋即向警察陳述此犯罪事實,並表示願受法律制裁,此即是自首。特別的是,自首不用親自為之,所以即便A於事後逃匿C家中,委託C代為向偵查機關傳達自首之意,也就是「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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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法定刑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指的是違反刑法的處罰效果,由立法者預先劃定範圍。而於具體個案中,再由法官在法定刑範圍內為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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脅迫是用「未來對他人不利」作為威脅,使人心生畏懼,迫使他「做」或是「不做」某行為。在整部刑法中總共出現31次,是常用的法律用語。舉例:A、B有土地糾紛,B告訴A「若不趕快賣,就找人把房子出入口圍起來」,讓A害怕若不遵從自己的房子會被圍住,家人也會受怕,那麼B的脅迫通知就屬於脅迫手段。延伸閱讀:雷皓明、張學昌《什麼情況可能成立強制罪?》。註腳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92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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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常見如汽、機車),發生車禍事故(先前法律稱為「肇事」,2021年修法調整為「交通事故」),導致有人員死亡或受傷,但未下車救護而逃逸。如果造成有人受一般的輕傷而逃逸,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導致有人受到重傷或甚至死亡,將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延伸閱讀:王泓鑫(2021),《什麼是肇事逃逸?肇事逃逸會受什麼處罰?》。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I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II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