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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遺贈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遺贈,是指透過遺囑表示要將財產或財產上的利益(例如免除別人的債務)贈與給別人的一種單獨行為。例如A在生前訂立遺囑,內容是要贈與B新台幣50萬元與汽車一輛,免除C欠A新台幣20萬元的借款,這些都是遺贈的內容。然而,遺贈如果會影響到繼承人受法律最低限度保障的遺產數額(法律上稱為特留分),繼承人就可以主張扣減遺贈的數額。延伸閱讀林意紋(2020),《什麼是遺囑?訂立遺囑有哪幾種方式?一份遺囑要發生效力,需要符合哪些要求?》。林意紋(2020),《遺囑中的遺贈,是什麼意思?需要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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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醫療常規、醫療慣行或醫療慣例(professionalcustom),係指在臨床現場,一般平均醫師之間廣泛從事的醫療方法,也就是醫師之間依其職業上通常的實務運作,所形成之醫療慣行。我國實務稱之:「醫療成員之平均、通常具備之技術。」在醫事糾紛鑑定初鑑醫師指引手冊(第三版)則有更詳盡說明:「醫療常規是指臨床醫療上,由醫療習慣、條理或經驗等所形成之常見成規。須具備以下要件:適應性:為保持或增進病人健康,必要且相當之醫療行為。適正性:符合當時當地之醫療水準,以一般醫學上所承認之方法進行醫療行為。實踐性:在臨床醫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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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職業災害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勞動基準法本身並未對職業災害加以定義,實務上通常會引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5款搭配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來認定職業災害,或是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以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來認定勞動基準法上的職業災害。在具體判斷上則依「業務遂行性」、「業務起因性」二種概念依序判斷,若皆具備即構成職業災害。註腳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5款:職業災害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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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郵政匯票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郵政匯票是一種以郵局為付款人的匯票。發票人先到郵局填寫匯款單,連同30元的匯費與付款金額(每張票上限50萬元)交給櫃檯人員,櫃檯人員就會製作郵政匯票給發票人。拿到郵政匯票的受款人,需留意在發票日起算的3年內到各地的郵局兌領款項,若沒有在期限內領款,郵局就會通知發票人將款項取回。 延伸閱讀黃于玉(2022),《收到的票據有效嗎?(一):什麼是票據?什麼是票據行為?如何判斷票據行為的效力?》。註腳票據法第2條:「稱匯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付款人於指定之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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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預備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行為人為實現犯罪行為而從事的事前準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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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登記是指在房屋或土地上的權利還沒變動前,為了保全他人未來的權利,他人有權請求所有權人同意做預告登記。此時所有權人的所有權將被限制住,在尚未塗銷預告登記前,所有權人一切可能妨礙預告登記請求權人行使權利的行為都會無效,無法自由的移轉所有權或拿去做抵押登記。但若是碰到徵收、法院判決或強制執行,土地或房屋上有權利變動,預告登記請求權人不能排除這些權利。舉例來說:A和B有一個買賣X地的協議,在尚未移轉X地所有權前,A將自己的X地做預告登記給B,等於是提前預告未來房子或土地的所有權將會移轉給B。此時A若反悔想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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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選科罰金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是我國刑法對於罰金的一種規定模式,當一項罪名有兩種以上的刑罰規定時,可以挑選其中的罰金刑來處罰行為人。例如刑法竊盜罪,刑罰種類包含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三種,選擇罰金來處罰行為人,就叫做「選科罰金」。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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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職業上必須穿著的特殊服裝的費用,是薪資所得者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如果不想依照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扣減計算,可以選擇舉證扣除的必要費用之一,例如醫師購買醫師袍的費用。其他的可以核實扣減的費用還有「進修訓練費」、「職業上工具支出」。註腳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1款第1目:「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第三類:薪資所得: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一、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減除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2薪資所得特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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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消費者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規定,消費者指的是為了直接獲得商品或服務,而從事交易行為的人。但是,現在的交易型態越來越多元,為了與生產過程中購買商品或服務而從事交易的人區分,根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的說明,「消費」的定義要再一步限縮成不再用於生產的「最終消費」,從事這種消費行為的人才是消費者。 註腳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款:「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一、消費者: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n.d.),《013.何謂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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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傳遞與事實不符的資訊,讓他人誤信為真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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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職業災害的一種,指在執行職務時,受到立即性意外的傷害,而執行職務和傷害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例如在工作中於鷹架上摔落地面受傷骨折,即屬於職業傷害。註腳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6條:「本法第二條第五款所稱職業上原因,指隨作業活動所衍生,於勞動上一切必要行為及其附隨行為而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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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移動交通工具的意思,並控制或操控動力交通工具移動,是刑法不能安全駕駛罪的要件之一。而有些法院實務對於駕駛有進一步的解釋,認為只要汽機車在道路上的一切行為舉止,例如行駛、倒車、等候號誌、貨物裝卸、停泊車等,只要是可能影響到其他用路人,彼此間應該按照交通規則來互動的行為,都屬於「駕駛」的範圍。不過,駕駛是不是只限於有發動引擎或電動馬達的情況,法院實務有不同的見解。曾有法院見解認為,若沒有讓引擎或電動馬達運轉,而單純牽車或用腳挪動車子滑行,就不算是駕駛。也有法院見解認為,只要是人為控制或操控動力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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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輔導管教學生的過程中,可能為了減少學生不當行為而處罰學生,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4點將處罰分為「合法」及「違法」兩類型,違法的處罰包括體罰、霸凌、不當管教及公然侮辱、誹謗、恐嚇等其他違法處罰。體罰包含以下幾種情況:1.老師親自責打學生:舉例像是毆打、鞭打、打耳光、打手心,或打身體其他部位。2.老師要求學生或第三人責打學生:老師要求學生自己打耳光,或是學生互打耳光。3.老師要求學生做某些動作:舉例像是交互蹲跳、半蹲、罰跪、學鴨子走路、上下樓梯等。參考教育部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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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遺囑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16歲以上的人可以寫下遺囑,雖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決定過世後財產怎麼分配、交代後事等,但是形式上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方式訂立,遺囑才會有效。法律規定的遺囑形式有5種: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遺囑從寫遺囑的人死亡時開始有效。延伸閱讀:林意紋(2022),《什麼是遺囑?訂立遺囑有哪幾種方式?一份遺囑要發生效力,需要符合哪些要求?》。註腳民法第1186條第2項:「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為遺囑。但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為遺囑。」民法第7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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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免責權,是為了使得各級民意代表能夠積極問政、監督施政、反映民意起見,所提供的一項特權。中央級民意代表:依憲法第73條規定:「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司法院釋字第435號解釋,闡明如果是逾越範圍而且與行使職權無關的行為,便不受保障。地方級民意代表:依地方制度法第50條規定:各級地方民意代表「對於有關會議事項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外不負責任;但就無關會議事項所為顯然違法之行為,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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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指導是行政機關在職權或負責事務範圍內,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方法協助特定人,讓特定人知道可以怎麼做,或是不可以做哪些行為,行政指導只有建議、勸告的效果,不具有法律強制力。例如:1. 雇主招募員工公開揭示或告知職缺薪資範圍指導原則第5點:「雇主以區間方式呈現薪資範圍者,以不超過新臺幣五千元為宜。」也就是說,勞動部鼓勵企業在徵才廣告中的薪資範圍不要超過新臺幣5,000元,但如果某一家企業廣告中薪資範圍是3萬~5.5萬,也不會違法。2.內政部消防署的消防機關辦理各項救災訓練安全管理指導原則。其中第2點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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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管理人的制度,目的是為了因應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因為一些原因,不行使職權,或是不能行使職權,藉著選出臨時管理人,來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職務,以維持公司運作。依據立法理由,董事會不能行使職權的情況,包括:董事死亡、辭職或當然解任,導致董事會無法召開行使職權;或是董事全體或大部分均遭法院假處分不能行使職權,或是未遭假處分執行的其他董事消極地不行使職權。臨時管理人的人選,受到法院控制,必須經由公司的利害關係人或是檢察官的聲請,由法院選出一人以上的臨時管理人。而當臨時管理人在執行職務的範圍內,就是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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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明知道自己經手的東西是贓物,卻取得、移動,或仲介買賣別人侵害財產權所取得的贓物,就可能觸犯贓物罪。具體的行為如下:收受接受別人「贈送」的贓物。搬運把贓物搬運到別的地方。寄藏受到別人的委託,保管或藏匿贓物。故買用買賣、互易的方式取得贓物媒介媒合、介紹贓物交易的行為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第1項:「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自己觸犯財產犯罪,例如偷別人的車,只會觸犯竊盜罪而不會另外觸犯贓物罪。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779號刑事判決:「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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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為了處理公法上的具體事件,所作成單方的、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公權力行為。註腳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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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名思義,可以理解成大家「通」常怎麼「說」。是指在法學領域當中多數人(如法官、律師、學者)所採取的意見。相對概念則為「少數說」。通說又可能因為採取見解的群體不同,而區分為實務上的通說,或學說理論上的通說。甚至可能在判決理由或學術著作中,引用國外的通說加強說理。不同群體採取的通說之間,也可能有互相衝突的狀況。需要注意的是,「通說」只是一個現象的描述,而不是在說明它具有效力,要處理法律問題,仍然必須先從具體法律規定出發。同時它並非固定不變的見解,會隨著法學的發展而逐步演變,今日的通說或許也會成為未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