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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兒著作
孤兒著作是俗稱,實際上是指「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孤兒著作是指可能還在著作財產權的保存期間,如果要利用要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但想利用的人用盡一切努力,還是不知道著作財產權人是誰,或是雖然知道著作財產權人是誰,但是用盡一切努力還是沒辦法跟他取得聯繫、洽談授權。但也不能在未獲得授權的情形下就自行利用孤兒著作,如果已經盡了一切努力仍然找不到著作財產權人,可以依照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4條強制授權的規定,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申請,繳納每件新臺幣5000元的規費,經過審核許可,並提存使用報酬後,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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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辯護
圖1強制辯護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強制辯護,顧名思義是指「強制」被告要有「辯護」人的意思,在強制辯護的情況下,沒有找律師的刑事被告必須由審判長指定律師或公設辯護人陪同,為被告做實質而有效的辯護。被告受到強制辯護的情況,包含:一、審判程序審判中的情況較多,包含:①最輕3年以上重罪;②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③被告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而無法正常陳述;④被告具原住民身分而受通常審判程序;⑤被告為(中)低收入戶;⑥其他審判長認為有必要的情況。二、偵查程序偵查階段通常不會有強制辯護,但如果被告面臨羈押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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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養義務
圖1扶養義務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有經濟能力的人,對於不能用自己財產維持日常生活的親屬,有給予經濟上協助的義務。不過只有法律明文規定的特定關係,才有扶養義務,例如:夫妻之間、父母子女之間。註腳民法第1116條之1:「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民法第1114條:「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直系血親相互間。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三、兄弟姊妹相互間。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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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責任能力
圖1完全責任能力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根據刑法第18條,刑法按照年齡將人分為三種,犯罪時所承擔的罪責輕重程度不同。未滿14歲者為無責任能力之人,若犯罪則不罰;14歲以上未滿18歲以及年滿80歲之人為限制責任能力之人,得減輕刑責;滿18歲且年齡小於80歲則必須完全負責,具有完全責任能力。 註腳刑法第18條:「I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II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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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欲
故意的要件是「認知」與「意欲」。所謂「意欲」是指行為人在行為時的主觀心理,對於意欲主要有兩種看法,第一種看法認為意欲是「情感上的欲念」,也就是行為人希望實現不法結果的心理慾望;第二種看法則認為意欲是行為人對法規範的「法敵對意思」,也就是行為人知道行為是法所不許,仍有與法律敵對的意思。註腳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659號刑事判決:「又行為人有無認識及意欲(含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係潛藏在其內部主觀意識之中,若非其自陳,外人固無從輕易窺知,惟法院尚非不得綜合構成要件事實發生當時各種間接或情況證據,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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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讞
圖1定讞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就是判決確定,不能再用一般上訴的方式推翻的意思,是判決書裡的慣用語。按照法律上的規定,一旦法院判決後一段期間內不上訴,或者是由最高審級的法院作出判決後,已經用盡了一般的救濟方法,判決就會確定,只能用法律所規定的特殊方法來推翻,例如:刑事程序的再審、非常上訴;民事程序的再審、第三人撤銷訴訟;行政訴訟的再審、重新審理。註腳例如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53號刑事判決:「……,上訴人父母與甲○○○間之請求返還房屋等民事訴訟已然『定讞』,……」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15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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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競合
圖1想像競合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指一個犯罪行為同時侵害數法益,符合不同法條中的數個構成要件而成立數罪而言,這時因為犯罪行為只有一個,屬刑法第55條前段所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情形,只就其中法定刑最重的罪來處罰。註腳刑法第55條:「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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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卻罪責事由
阻卻罪責事由一詞,是刑法學理專門用語,德文原文是Schuldausschliessungsgruende,又譯作阻卻責任事由。此詞以刑法理論為基礎,涵義深奧。用淺顯易懂的話來說:犯罪固然應當受到刑事制裁,但是除了在客觀上要有符合法定構成要件的違法行為之外,行為人還要有可受歸責的主觀惡性,方能課以刑事責任。例如由於精神障礙或者心智缺陷而全然沒有辨識事理能力或欠缺自我控制能力的人,縱使作了客觀上的犯罪行為,但是他在主觀上並無惡性,不該擔負刑責。這種情形,便是阻卻罪責事由。又如年幼的人,少不更事,現行刑法以14歲作標準,規定未滿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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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劾證據
彈劾證據是用來推翻或削弱證人證言的證據,例如測謊的結果可以作為彈劾證據。正因為它們只是用來打擊證人的證言,而不是用來證明犯罪事實的存否,所以彈劾證據不受到傳聞法則限制。 註腳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2498號刑事判決:「所謂彈劾證據,係指爭執證人陳述憑信性或證明力之證據,而非證明被告犯罪事實存否之證據。因此使用彈劾證據,目的僅在於動搖證言之憑信性,減低證言之證明力,不受傳聞法則之限制,一般係以證人先前矛盾之陳述,而指摘其所述為不可採信,固不得用以證明被告陳述內容為真實性。」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579號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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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審查
只審查申請人所提交文件的真實性以及完整性。例如在專利申請案,只依據申請人所提交的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等文件判斷是否符合形式上要求的審查。註腳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09年度訴字第221號行政判決:「戶政機關對於當事人結婚登記之申請,原則上僅有形式審查權責,亦即戶政機關僅須審查申請者是否符合戶籍法及戶籍法施行細則(下稱施行細則)所定結婚登記申請要件,以及申請者依據法令所提出之文件形式為真正即可,……只要當事人依據法令所提出之文件形式為真正,且符合戶籍法及施行細則所定結婚登記申請要件,戶政機關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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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純正不作為犯
圖1不純正不作為犯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指行為人不僅能以「作為」的方式實行犯罪,但也能以「不作為」的方式完成犯罪,刑法中絕大多數罪名皆為此類。例如刑法第271條殺人罪,直接拿刀砍人或下毒,都是以作為的方式殺人;但若是有保證人地位的人(像是救生員)故意見死不救,正因為他什麼都沒做,違反法律賦予他的義務,所以仍會構成殺人罪,只不過此種情況是以不作為的方式殺人。註腳 刑法第271條:「I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II前項之未遂犯罰之。III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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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出境
限制出境是限制被告不得出中華民國統治領域(也可稱禁止出國),例如不准搭飛機或船舶出國。但限制出海,則搭船去澎湖、綠島、金門、馬祖等出海行為均被禁止。刑事訴訟法於2019年6月19日公布修正,新增限制出境、出海的規定(即增訂第93-2~93-6條條文及第八章之一章名);並自修正公布後六個月施行。註腳參考:司法院網站裁判書用語辭典資料庫查詢系統-限制出境。法務部(2019),《「刑事訴訟法(限制出境、出海)部分條文修正案」於本(108)年5月24日經立法院完成三讀程序,為我國刑事訴訟法制寫下新篇章》(2019/5/24)刑事訴訟法於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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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公民投票
圖1地方性公民投票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現行法制上,公民投票可分為「全國性公民投票」與「地方性公民投票」。地方性公民投票的主管機關是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適用於以下事項:地方自治條例的複決。地方自治條例立法原則的創制。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的創制或複決。過去曾辦理過的各項地方性公民投票,可參考中央選舉委員會製作的「地方性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一覽表」。註腳公民投票法第2條第1項:「本法所稱公民投票,包括全國性及地方性公民投票。」公民投票法第3條第2項:「地方性公民投票之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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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規則
指雇主在不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最低標準的原則下,就重要的勞動條件及管理事項,例如工時、休息、休假、工資、津貼及獎金、紀律、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災害傷病補償及撫卹、福利措施等,所訂立的管理規定。依據勞動基準法第70條及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雇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的雇主,一定要訂定工作規則,並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在事業場所內公告並印發給各勞工。法律效果上,勞工如果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註腳勞動基準法第70條:「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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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犯
圖1作為犯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犯罪行為人以積極行動完成犯罪,例如:開槍射殺(殺人罪)、打破車窗(毀損罪)、拿球棒揍人(傷害罪)。註腳刑法第271條:「I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II前項之未遂犯罰之。III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277條:「I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II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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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認識過失
圖1有認識過失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詳見本辭典「過失」詞目。有認識過失,指的是行為人對犯罪事實,有預見可能發生,但真的發生,卻違背本來的意思。例如,馬戲團表演人體射飛鏢,擲鏢者雖明知有可能射中人,但認為自己技術超群又從未失誤,不會真的射中,結果卻發生誤傷事件,成立過失傷害罪。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14條第2項:「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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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
少年觸犯刑罰法律,或有接近觸犯刑罰法律的行為(曝險行為)時,法院依照法律規定處理的事件。可以分為「少年保護事件」與「少年刑事案件」。延伸閱讀:司法流言終結者(2022),《有了刑法,為何需要少事法?淺談少事法立法目的》註腳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第1項:「下列事件,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一、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二、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認有保障其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者:(一)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二)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三)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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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
在噪音管制法中,噪音為超過管制標準的聲音。如果在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的噪音,依目前法院見解,屬於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為侵害人格利益的一種,侵害嚴重的話可以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請求精神上損害賠償。註腳噪音管制法第3條:「本法所稱噪音,指超過管制標準之聲音。」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最高法院92年度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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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禁物
指的是在法令上禁止個人擅自製造、販賣、運輸、持有的物品。例如槍砲彈藥與刀械、法律所禁止的猥褻物品、毒品等等都是。違禁物依法必須由國家機關予以沒收,避免造成社會大眾的危險。註腳最高法院85年度台非字第261號判決:「又刑法上所謂之違禁物,係指在法令上禁止個人擅自製造、販賣、運輸、持有之物而言。」詳細內容可參考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中華民國刑法第235條:「I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II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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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也有人簡稱為「Covid-19條例」、「新冠肺炎條例」、「武漢肺炎條例」、「紓困條例」、「紓困特別條例」、「肺炎特別條例」。這部條例是為了因應Covid-19疫情造成的各方面衝擊,在2020年2月25日制定公布的限時特別法,施行至2023年6月30日止(期間屆滿後,經立法院同意可再延長)。規範內容可略分為三大類:獎勵、輔助防疫措施例如醫護人員的津貼、居家隔離者的防疫補償。補充現行法的不足例如賦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權限,可以徵用口罩生產設備與原料,而不只是徵收口罩成品。對特定的違法行為加重責任例如對囤積防疫物資、哄抬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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