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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堪憫恕」」這個概念出現在刑法第59條,是法官用來判斷是否可以對被告減輕刑責。刑法第59條的意思是,若一個人的犯罪行為,在綜合考量他的情節、動機、背景等情況後,可以被認為是明顯值得同情、理解的,而依法判處最低的刑度還是顯得太重的話,法院可以依此條規定斟酌減輕刑責。例如:環保清潔隊員回收電鍋貪汙案,一審法院考量該名清潔隊員沒有將電鍋拿去變賣獲利,且電鍋本身價值僅30幾元,清潔隊員將電鍋帶走的行為對社會秩序的影響較低,即便依法判處法定最輕刑度5個月仍嫌過重,因此便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刑責為3個月。「顯可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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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其行為雖具有違法的外貌,但依法律或法理,應排除其違法性,例如民法第149條規定的正當防衛、第150條規定的緊急避難、第151條規定的自力救濟,或經被害人承諾,或具有社會相當性等情形。 註腳民法第149條:「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已逾越必要程度者,仍應負相當賠償之責。」民法第150條:「I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II前項情形,其危險之發生,如行為人有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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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稱為「惡意」。民法上的故意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產生一定的結果而實行這種行為。他與過失一起構成了侵權行為的主觀要件。關於故意和過失的區別,前者是指積極產生認識到或預見到的結果的心理狀態,後者是指缺乏足夠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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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法律的方法之一,是指透過探究立法史與立法資料,來瞭解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時的政策考量及所欲達成的目的。例如:民法第191條之3規範「危險活動」的損害賠償責任,但僅從法條文字本身,並無法瞭解什麼是「危險活動」,此時便可以回溯立法時的資料加以解釋。依當時的立法說明,「危險活動」的例子包含:工廠排放廢水或廢氣,筒裝瓦斯廠裝填瓦斯、爆竹廠製造爆竹、舉行賽車活動、使用炸藥開礦、開山或燃放焰火。可以參考:孫國成(2022),《法律解釋方法(一):為什麼需要解釋法律?》。黃詩軒(2022),《法律解釋方法(三):「歷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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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理解法律條文真正要表達的意涵,就必須要解釋法律。然而,解釋法律並不是隨意揣測或文字遊戲,而是要依照幾個特定的「方法」,也就是「法律解釋方法」。法律解釋的方法有:文義解釋、體系解釋、歷史解釋、目的解釋、合憲性解釋與比較法。可以參考:孫國成(2022),《法律解釋方法(一):為什麼需要解釋法律?》。孫國成(2022),《法律解釋方法(二):「體系解釋」的意思與例子》。黃詩軒(2022),《法律解釋方法(三):「歷史解釋」的意思與例子》。孫國成(2022),《法律解釋方法(四):目的解釋的意思與例子》。註腳王澤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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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法律的方法之一,是指將法規放到整體法律體系中,理解法規背後的意義,例如:觀察法規和前後條文之間的關聯、在整體法律體系中的地位、這部法律內部所蘊含的法律基本原則、價值判斷等。透過這種解釋方法,可以避免斷章取義,也可以避免法律規範之間的矛盾。可以參考:孫國成(2022),《法律解釋方法(一):為什麼需要解釋法律?》。孫國成(2022),《法律解釋方法(二):「體系解釋」的意思與例子》。註腳王澤鑑(2014),《民法總則》,增訂新版,頁67-68。陳聰富(2019),《民法總則》,三版,頁40。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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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法律的方法之一,是根據法律條文字面的通常語義與一般使用方式,直接加以理解,據此確定立法者所要表達的意思,在進行文義解釋時,不可以偏離文字本身的意義。例如:民法第1059條第5項規定,「子女」可以在符合法律所規定的情況時,向法院請求變更姓氏為父姓或母姓,這裡所說的「子女」依文義解釋包含未成年子女與已成年子女,不可以解釋僅限未成年子女,否則便超過文義解釋的範圍。註腳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2948號刑事判決:「惟按所謂文義解釋,即是就條文字面意思進行直接的理解,從字面探求法律所使用文字語言的正確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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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依法「已被」逮捕、拘禁的人,為脫離公權力的控制而進行脫逃的犯罪行為。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161條:「I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II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III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IV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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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法律的方法之一,是指參考其他國家的立法與判例學說,來觀察不同法制如何處理相同的法律問題,作為法律解釋的參考。例如,有實務判決認為,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6條雖未明文規定舉證責任轉換,但因性別平等工作法目的是在保障性別平等,且立法過程中也參考了採取舉證責任轉換的德國法,因此,若雇主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第7條對受雇者或求職者有差別待遇,法律上即推定雇主有過失,必須由雇主證明自己無過失才能免責。註腳王澤鑑(2014),《民法總則》,增訂新版,頁68-69。陳聰富(2019),《民法總則》,三版,頁41。最高法院100年度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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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人(包含收刑人、羈押被告)透過參加自營作業、委託加工等工作所獲得的作業收入,在扣除作業支出後的其中60%,稱為「勞作金」。勞作金可由受刑人自由運用,但實際能自由運用的比例則依據受刑人的級別不同而有差異,例如第四級受刑人能自由運用的只有1/5,第一級受刑人則有1/2。註腳監獄行刑法第34條第1項:「監獄作業方式,以自營、委託加工、承攬、指定監外作業或其他作業為之。」監獄行刑法第37條第1項第1款:「作業收入扣除作業支出後稱作業賸餘,分配如下:一、提百分之六十充前條勞作金。」監獄行刑法第36條第1項:「參加作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