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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適用於我國主權行使的領域,所以只要是犯罪行為的行為地、中間地及結果發生地有一個處所在我國領土上,均受我國法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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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層級化法律保留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我國對於法律保留原則的內容,根據大法官解釋,認為應該要按照法規所要規範的對象、規範的內容或利益,還有對人民權利限制程度的強弱,共分成四個層級。避免凡事都要由法律規定,太過瑣碎冗長。內涵簡要說明如下:憲法保留例如人民身體的自由,在憲法第8條有較詳細的規定,一般的法律規定不能夠牴觸憲法保障的權利。絕對法律保留剝奪人民生命、限制身體自由的刑罰,必須要遵守罪刑法定主義,制定法律來規範;或是同樣具有限制人民身體自由效果的行政罰,也必須由法律作規範(例如臨檢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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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97年10月29日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後,少年觀護人依職務的不同,改稱為「少年調查官」及「少年保護官」。在少年法院收到少年事件後,由少年調查官負責「審前調查」,調查內容包含少年的基本資料、身心狀況、家庭情況等,並製作成調查報告、附具建議,作為少年法院的裁判參考。若少年法院依調查結果,認為情形屬於「少年刑事案件」,就會裁定將少年移送給檢察官。此外,少年調查官的工作內容,還包括對於少年觀護所少年的調查,對於責付、收容少年的調查與輔導等事項。延伸閱讀:司法流言終結者(2022),《有了刑法,為何需要少事法?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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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少年刑事案件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少年的行為觸犯刑法的時候,若行為時已經滿14歲,且進一步觸犯嚴重的刑罰規定(最輕5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是在事件進入程序後已經滿20歲,或者犯罪情節重大,法官就可能將少年移送給檢察官。相對概念是觸犯較輕微的刑罰規定,或者是尚未違反刑法的曝險少年,這樣的情形稱為少年保護事件。延伸閱讀:黎勝文(2020),《認識少年保護管束制度(一)──保護管束的概念、對象與方法》。黎勝文(2020),《認識少年保護管束制度(二)--保護管束的期間與救濟》。司法流言終結者(2021),《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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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少年保護事件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當少年涉及犯罪,或者是從事某些行為而成為法律上的「曝險少年」時,就會先由少年事件處理法的程序來處理,這類事件稱為少年保護事件。如果少年在已經滿14歲的情況下,做出違反刑法的行為,且進一步觸犯嚴重的刑罰規定(最輕5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是在事件進入程序後已經滿20歲,或者犯罪情節重大,就可能轉為少年刑事案件。延伸閱讀:黎勝文(2020),《認識少年保護管束制度(一)──保護管束的概念、對象與方法》。黎勝文(2020),《認識少年保護管束制度(二)--保護管束的期間與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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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觸犯刑罰法律,或有接近觸犯刑罰法律的行為(曝險行為)時,法院依照法律規定處理的事件。可以分為「少年保護事件」與「少年刑事案件」。延伸閱讀:司法流言終結者(2022),《有了刑法,為何需要少事法?淺談少事法立法目的》註腳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第1項:「下列事件,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一、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二、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認有保障其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者:(一)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二)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三)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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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倖性也就是不確定性,而射倖行為則是行為人利用機率、僥倖來賺取財物或利益。在生活中也有很多行為具有射倖性,例如:抽獎、大樂透、期貨購買、保險、賭博,同樣都是藉由偶然的事實發生來獲取財物或利益。但是為了防止民眾輕易看到其他人賭博,造成相互模仿、心存僥倖的心態不勞而獲,造成社會不事生產的風氣,立法者在刑法第266條設有賭博罪,禁止在公眾場所賭博,以維護社會秩序及善良風俗。註腳司法院(n.d.),《司法院裁判用書辭典》。最高法院108年度台非字第148號刑事判決裁判要旨:「立法者係考量賭博犯罪若在公共場合或公眾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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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實害犯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實害犯是一種犯罪的分類方法,指犯罪行為產生了一個實際上可以被感官確認的損害結果,才會成立犯罪既遂。這樣的定義有點抽象,舉例來說,例如真的把人的手割傷才會成立普通傷害罪、把車撞壞才會成立毀損罪,而傷害罪與毀損罪就會是理論上所說的「實害犯」。跟實害犯相對的概念,是行為引發了一個有可能發生損害結果的「危險狀態」的危險犯。註腳說明亦可參考林鈺雄(2019),《新刑法總則》,7版,頁100;王皇玉(2017),《刑法總則》,3版,頁162。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人之身體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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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客觀構成要件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屬「構成要件」的一種,指的是「犯罪行為的客觀事實」,包括:行為主體、行為客體、因果關係等等。例如:殺人罪所處罰的是殺「人」的行為,所以殺「動物」時,因為行為客體與法條規定的不同,所以不符合客觀構成要件,不成立殺人罪。又或是:A開車時不慎撞傷路人B,結果兩天後B因為確診而死亡,雖然A確實有過失傷害的行為,但其實A的行為與B的死亡結果間沒有因果關係,不符合客觀構成要件,A不會成立過失致死罪。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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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高度行為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高度行為,和低度行為相對,兩者屬於犯罪行為的一種吸收關係。譬如被告首先收受了製造假鈔票的器械原料,然後從事製造假鈔票的行為,前面是刑法第199條的罪行,屬於低度行為,後面是刑法第195條的罪行,屬於高度行為,低度行為被高度行為所吸收,只論以高度行為的第195條偽造紙幣罪即可,第199條罪行已被吸收在內。(參考最高法院42年台上410號刑事判例)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199條:「意圖供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或意圖供減損通用貨幣分量之用,而製造、交付或收受各項器械、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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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調查官(簡稱家調官)是隸屬於法院的公務員,在家事事件中依照法官的指令,對法官指定的特定事項進行調查、出具調查報告,並於必要時到庭提出意見。例如法官委請家調官調查離婚訴訟的雙方,由誰來當小孩的親權人,比較能符合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家調官收到法官委託調查後,會跟雙方約時間訪視,完成訪視後再依據訪視過程觀察及相關文件做成調查報告。除了調查以外,家調官還有履行勸告、協助轉介社政福利資源等工作。延伸閱讀:陳又溥(2024),《家事事件中的幫手--「家事調查官」與「程序監理人」簡介》。註腳法院組織法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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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按照刑事訴訟法第七編之一「協商程序」所作的「協商判決」,依同法第455條之9規定,可以由書記官把主文、犯罪事實要旨及處罰條文,記載在宣示判決筆錄內,替代判決書。這種可以替代判決書的筆錄,稱為「宣示筆錄」。但是,當事人如果在宣判日起十天內聲請交付判決書時,法院仍須製作判決書依法送達當事人收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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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宣告刑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法官就犯罪行為人所犯的行為、罪名,在法定刑或處斷刑的範圍內,判決宣告要判決具體的刑罰,例如有期徒刑2年或拘役40天,這時判決已經宣告了明確的時間,而不再是一個範圍,這個明確的「要關多久」就是所謂的宣告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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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客體錯誤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行為人因為誤認錯目標,對錯誤的目標做出了犯罪行為,這種情形就被稱為客體錯誤。客體錯誤又可依法益位階是否相同,分為等價客體錯誤和不等價客體錯誤。舉例來說:等價客體錯誤B平時一直言語羞辱A,A懷恨在心,想要趁著B一人去深山健走時將其殺害。但因為將在草叢小便的C誤認成B並開槍將C殺死。此時因為B和C一樣是人,就是等價客體錯誤,A殺死C還是會成立殺人罪,不會阻卻A的殺人故意。不等價客體錯誤A持著獵槍上山要打獵,途中經過草叢發現有動靜,以為是野生的鹿便持槍向草叢射擊,射擊後走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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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上指權利或義務的行使對象,如:物或權利;《刑法》上指犯罪行為人具體攻擊的對象,如:被害之人或被竊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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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者針對某些犯罪所設的客觀條件,若條件滿足才能夠發動處罰,具有限縮處罰的作用。行為人在主觀上並不需要認知到條件是否滿足,只要客觀上存在條件即可發動處罰。例如:刑法第238條詐術結婚罪的「婚姻無效之裁判或撤銷婚姻之裁判確定」,即為該罪的客觀處罰條件。註腳刑法第238條:「以詐術締結無效或得撤銷之婚姻,因而致婚姻無效之裁判或撤銷婚姻之裁判確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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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可憫恕」這個詞出現在刑法第59條,是法官用來判斷是否可以對被告減輕刑責。刑法第59條的意思是,若一個人的犯罪行為,在綜合考量他的情節、動機、背景等情況後,可以被認為是明顯值得同情、理解的,而依法判處最低的刑度還是顯得太重的話,法院可以依此條規定斟酌減輕刑責。例如:環保清潔隊員回收電鍋貪汙案,一審法院考量該名清潔隊員沒有將電鍋拿去變賣獲利,且電鍋本身價值僅30幾元,清潔隊員將電鍋帶走的行為對社會秩序的影響較低,即便依法判處法定最輕刑度5個月仍嫌過重,因此便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刑責為3個月。「顯可憫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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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堪憫恕」」這個概念出現在刑法第59條,是法官用來判斷是否可以對被告減輕刑責。刑法第59條的意思是,若一個人的犯罪行為,在綜合考量他的情節、動機、背景等情況後,可以被認為是明顯值得同情、理解的,而依法判處最低的刑度還是顯得太重的話,法院可以依此條規定斟酌減輕刑責。例如:環保清潔隊員回收電鍋貪汙案,一審法院考量該名清潔隊員沒有將電鍋拿去變賣獲利,且電鍋本身價值僅30幾元,清潔隊員將電鍋帶走的行為對社會秩序的影響較低,即便依法判處法定最輕刑度5個月仍嫌過重,因此便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刑責為3個月。「顯可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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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稱為「惡意」。民法上的故意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產生一定的結果而實行這種行為。他與過失一起構成了侵權行為的主觀要件。關於故意和過失的區別,前者是指積極產生認識到或預見到的結果的心理狀態,後者是指缺乏足夠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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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誹謗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誹謗則於事之真偽應有分辨為事實陳述。而侮辱則無所謂事實之真偽屬意見表達。故依個人價值判斷提出主觀之意見或評論,縱使尖酸刻薄,批評內容足令被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並不在誹謗罪之處罰範圍。 註腳參刑法第309條立法理由。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484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