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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使用借貸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使用借貸是一種有名契約,指一方當事人把東西免費(無償)借給對方使用,對方用完後返還原本的東西。例如考生A到試場才發現忘了帶筆,跟隔壁的考生B借筆,B借A一支筆且不收費,事後A還給B的必須是原來拿到的這支筆(而不是相同款式的另一支筆)。法律上將出借物品的一方稱為「貸與人」;借用物品的一方稱為「借用人」。需留意使用借貸必須是無償、不收取對價的,若有收取對價的話,就不是使用借貸契約,而是租賃契約。民法中的借貸還有另一種類型是消費借貸。註腳民法第464條:「稱使用借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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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消費借貸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消費借貸是一種有名契約,指一方當事人將金錢或其他代替物(又稱為消費物)借給另一方,並約定日後返還相同種類、品質、數量的物品。例如借錢、借白米,事後返還的不會是原來的那張鈔票、那一包白米,而是返還相同金額的錢、相同重量的白米。此外,雖然生活中大部分的情況,借錢都要支付利息,但約定利息並非消費借貸的要件,當事人可自由約定要不要支付利息。只是若有約定的話,須留意年利率不可超過16%。民法上的借貸還有另一種類型是使用借貸。 延伸閱讀法律百科(2022),《小聊一下#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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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違法性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以刑法上的違法性來說,指的是一個人做了一個侵害法益的行為(符合刑法的「構成要件」),而這個行為必須要違背法律所要保護的價值,才會說這個人的行為是「不法」的。而原則上,侵害法益的行為都會具有違法性,例外有「阻卻違法事由」,例如正當防衛、緊急避難、依照法令或上級公務員的指令、業務上所需的正當行為等情況時,一個人的行為即使侵害了別人的法益,他的行為依然是合法的。例如牙醫A為了治療B的牙齒,將B的蛀牙拔掉,拔牙的行為雖然破壞了B的身體,但不具有「違法性」,所以不會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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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主觀構成要件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屬「構成要件」的一種,指的是「行為人內心的想法」,可以分為「故意」和「過失」。因為只有法律上明文規定的「故意犯罪」或「因過失犯下特定之罪」,才能用刑法處罰,所以在討論行為人是否成立犯罪時,必須要判斷他的內心想法是故意或過失。以刑法中的毀損罪為例,本罪只有處罰故意犯,而不處罰過失犯,所以當行為人不是要故意毀損物品時,我們就會說他「主觀構成要件不該當」,不成立毀損罪。至於行為人究竟是故意或過失,畢竟是個人內心的想法,所以除非行為人本身自白,否則在欠缺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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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預防理論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犯罪學中對處罰行為人所秉持的價值、態度可以分為「應報理論」與「預防理論」兩種。應報理論目標在於讓犯罪行為人受到與其犯罪行為相同程度的處罰;預防理論則注重於預防犯罪、矯正犯罪。而預防理論又可細分為「一般預防理論」及「特別預防理論」。一般預防理論著重在對全體民眾的犯罪預防,藉由刑罰執行達到嚇阻犯罪、殺雞儆猴的效果;特別預防理論則著重在特殊犯罪群體的矯正、避免特定族群再次犯罪。註腳許福生(2017),《刑事政策學》,頁125-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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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某項本來是犯罪的行為,經由法律的修正(法條的刪除)或司法解釋(先前司法院解釋及現在憲法法庭判決),去除其犯罪屬性,變更為不受刑事制裁。這就稱作「除罪化」。犯罪經除罪化之後,案件如在偵查中,檢察官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4款規定作不起訴處分;案件如在審判中,法院應依同法第302條第4款規定作免訴判決。刑法第239條處罰通姦、相姦罪的規定,先由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認為違憲應即失效,後經將該條條文予以刪除。這便是除罪化的事例。除罪化,只是不再受刑事制裁而已,並非完全不負法律責任。因此,通姦雖然不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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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串證羈押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刑事程序中的被告,享有不自證己罪的特權,即必須由檢察官實質舉證、讓法官形成「這個被告應該就是有罪吧」的確信,才能判決被告有罪。所以被告即使說謊、湮滅證據,也不會構成刑法上的偽證罪或湮滅證據罪。但為了避免被告透過上述行為阻礙程序的進行、讓案件真相無法水落石出,法院在訊問被告之後,若覺得被告極有可能湮滅或偽變造證據,甚至跟證人串供的話,就會裁定暫時將被告羈押在看守所當中。延伸閱讀:劉立耕(2019),《什麼是「羈押」?和刑罰有不一樣嗎?羈押的類型又有哪些?》。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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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國民法官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一般民眾依照國民法官法選任後,實際參與法院審判及終局評議的人,就是國民法官。只要年滿23歲,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的國民,並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連續居住滿4個月以上就有機會被選為國民法官。但如果是具有法律特別規定不能被選為國民法官身分的人,例如犯罪在監服刑、受監護宣告等,即便符合前面的要件,依然不能被選為擔任國民法官。註腳國民法官法第2條第1項第1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國民法官:指依本法選任,參與審判及終局評議之人。」國民法官法第13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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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法律所設定可以接受存在風險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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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消費借貸契約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消費借貸契約,是由貸與人、借用人雙方所構成的契約。當貸與人把金錢或者代替物(例如可折算金錢的貨物、有價證券),借給借用人;借用人收受貸與人所借出的錢或代替物,之後再將所借用的錢或代替物還給貸與人的一種契約,雙方就成立消費借貸關係,最常見的情況就是借錢。消費借貸契約,又可以分成計有利息或其他報償的有償消費借貸,與沒有利息或其他報償的無償消費借貸。延伸閱讀:雷皓明、張學昌(2020),《借款契約應該如何撰寫以及要保留哪些證據?》。 註腳民法第474條:「I稱消費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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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惡意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惡意,是居心不良的故意心態。出於惡意的行為,法律必然給予負面評價。民法有較多使用「惡意」一詞的條文,見第175條、第245條之1、第722條、第951條之1、第956條至第959條、第1052條。其他法律也有少數使用「惡意」一詞的條文,例如:票據法第13條、第14條、第71條。動物保護法第32條、第33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24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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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第三方支付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規定:第三方支付業者是指架設網路平台,提供網路交易的消費者能以連線方式進行支付的業者。第三方支付服務是指第三方支付業者,在網路交易發生後,收受網路交易的價金,並依消費者指示轉交給收款人的服務。註腳第三方支付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條:「本事項所稱之『第三方支付業者』,指架設網路平台,提供網路交易之消費者,以連線方式進行支付活動之業者。」第三方支付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條:「本事項所稱之『第三方支付服務』,指第三方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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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有償行為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在民事法律行為中,兩方當事人在付出民法上的物、權利或行為的時候,都可以獲得相對應的代價,這時他們所做的就是法律行為中的有償行為。例如買賣就是典型的有償行為,買家付出金錢,買到衣服;賣家賣出衣服,得到金錢,買賣契約雙方都付出了物或權利,而得到相應的代價。而例如買賣、租賃、僱傭(例如員工付出勞力、雇主給付薪水)、承攬(水電公司進行修繕工程、客戶支付工程款),這些法律行為按照民法規定,都是有償的行為。跟有償行為相對應的概念是無償行為。註腳定義參考王澤鑑(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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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輔助宣告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指某人因為罹患精神疾病或身體機能缺陷,而導致他/她在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以及理解辨識他所做的意思表示所生的法律效果的能力上,顯然有不足,則法院可以依照特定人的聲請,對他/她為輔助宣告;受輔助宣告的人,在做相關法律行為時,例如去貸款買房子,就必須經過輔助人同意才會生效。但如果是單純接受利益,或者是依他的現實情況及生活上所必須者,像是搭公車付錢,就可以自己決定。 註腳民法第15-1條:「I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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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誠實信用,從字面上解釋,可以說是「誠懇實在、毫不虛假」及「信守約定、相互為用」的意思。二、誠實信用原則(簡稱誠信原則),最早出現在民國19年5月5日開始施行的民法第219條,其內容是:「行使債權,履行債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編列在民法第二編(債編)。相隔五十餘年後,民法第一編(總則)首度通盤修正,認為誠信原則的條文列在債編,未能涵蓋債權債務以外的其他權利義務關係,因而把相同內容增訂在總則編的第148條第2項,以示適用於任何權利義務關係,從72年元旦開始施行。又隔十餘年後,債編首度通盤修正,由於總則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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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現證明(Anscheinsbeweis),也有稱表見證明、表面證據,是指依據經驗法則,有特定的事實,就會發生特定典型結果,則於出現該特定結果時,法院在不排除其他可能性的情形下,得推論有該特定事實存在。例如已確定病人身體健康受有損害,而該損害依一般經驗法則或醫學理論,可以判斷屬於「典型地」失敗醫療行為的結果,就可以直接推定損害與醫療行為間具有因果關係,病人就不用再就因果關係舉證。同樣地,如果損害是典型地因可歸責性(過失)之失敗醫療行為而生時,則推定該醫療行為之過失。我國實務有在醫療案件上適用表現證明原則。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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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王條款(Königsparagraph),是指極為重要的法律原則,通常在法院判決、學術文獻中會將之稱為帝王條款的,是民法中關於誠信原則的規定。不過在實際存在的法律條文中,並未有任何一條明文叫做「帝王條款」的法律規定。在一般報導或用法中,常見將交通法規中關於行人路權的規定稱為帝王條款,認為是保護行人路權的絕對規定,任何車輛駕駛均需禮讓行人,讓行人宛如帝王。但實則行人若因違反交通規則而導致碰撞事故發生,也可能需要負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故坊間對行人帝王條款的稱呼與解讀,是對相關法規與實務判決狀況的誤會。延伸閱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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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舊從輕原則指的是犯罪「行為時」與「行為後」法律發生不一致的情形,原則上會先適用「行為時」的法律規定,例外在「行為後」法律規定對行為人更有利時,優先適用對行為人有利的「行為後」法律。例如,犯罪行為時通姦有處罰的明文規定,但在行為後通姦已經除罪化了。在「行為後」法律已經除罪化的情況下,如果案件還沒有起訴,檢察官會作成不起訴處分,如果案件已經起訴到法院了,法院會諭知免訴判決。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2條第1項:「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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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買賣,在消費者保護法中稱為「特種交易」,包括以下3種交易型態:通訊交易指業者用網路、電視、廣播、電話或類似方式,讓消費者在還沒看到商品或服務之前,就跟業者訂約。訪問交易指業者沒有經過消費者的邀請,自行到消費者的住所、工作地點,或在公共場所等其他場所,讓消費者作成消費決定。分期付款買賣是指買賣契約經雙方書面約定消費者用分期付款的方式付錢,當消費者付頭期款時,業者就把商品交給消費者。因為這些交易的方式比較特別,消費者可能趨於劣勢,所以在消費者保護法特別規定一些制度,來保障消費者的權利,例如網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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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輔助行為指的是行政機關為了行政事務的順利進行,以私人的法律地位取得所需要的物資或勞務上的支援,行政輔助行為並不是直接達成行政目的,而是間接輔助行政目的達成,例如:行政機關採購原子筆、立可帶等辦公所需要的文具。 註腳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1996號判決:「蓋行政機關為推行行政事務,常以私法行為之方式取得所需要的物質或勞務上之支援,學理上稱之為『行政輔助行為』,屬於行政私法(國庫行政、私經濟行政)範疇,……,亦即對於因行政私法行為所生之爭議,以雙方當事人是否已進入訂約程序,決定應循行政爭訟或民事訴訟...